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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放射性藥品特殊購藥需求有關問題的批複
發布時間:2026/01/04 信息來源:

京藥監發〔2026〕1號
大興(xing)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guan) 於(yu) 北京智源鴻晟生物醫藥有限公司購買(mai) 放射性藥品的請示》(興(xing) 市監文〔2025〕19號)收悉。經研究,批複如下:
  《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因科學研究、檢驗檢測、慈善捐助、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有特殊購藥需求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後,可以到指定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藥品經營企業(ye) 購買(mai) 藥品。供貨單位應當索取購藥單位有關(guan) 資質材料並做好銷售記錄,存檔備查。根據上述規定,有放射性藥品特殊購藥需求的單位向注冊(ce) 地所在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後,可以到指定的放射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放射性藥品經營企業(ye) 購買(mai) 。具體(ti) 辦理要求參照《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guan) 於(yu) 做好流通環節特殊購藥需求報告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京藥監發〔2025〕122號)執行。對於(yu) 購買(mai) 放射性藥品的報告事項,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示購藥單位購買(mai) 使用放射性藥品須遵守《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以及其他與(yu) 放射性同位素有關(guan) 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

  特此批複。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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