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醫保局發〔2021〕62號
青海省藏醫院:
你院《關(guan) 於(yu) 將107種自製藏藥製劑繼續列入醫保目錄範圍的請示》收悉。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談會(hui) 和省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青海省扶持和促進中藏醫藥發展若幹措施的通知(青政辦〔2019〕2號)精神,大力支持我省民族醫藥事業(ye) 發展,根據國家和我省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調整的有關(guan) 政策規定,經研究,決(jue) 定批複如下:
一、根據《青海省醫療機構應用傳(chuan) 統工藝配製中藥民族藥製劑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青藥監藥注〔2019〕59號)有關(guan) 規定,同意你院原納入《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藥品支付範圍的自製製劑中已通過製劑備案的107種自製製劑(見附件)繼續納入《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藥品支付範圍,使用有效期36個(ge) 月,有效期滿後,你院須持再備案批件,重新申報審批。
二、各市州醫保局、青海省藏醫院要嚴(yan) 格執行自製製劑使用的醫保政策規定。青海省藏醫院要有效控製自製製劑藥品的成本,規範製劑藥品管理,確保參保人員用藥需求和安全。
三、各市州醫保局、省醫保經辦服務中心、省醫保信息中心務於(yu) 批複之15日內(nei) 完成職工醫保、城鄉(xiang) 居民醫保信息係統自製製劑藥品的更新維護工作。
此複。
青海省醫療保障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