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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青海省藏醫院自製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範圍的批複-青醫保局發〔2021〕62號
發布時間:2021/05/12 信息來源:

青醫保局發〔2021〕62號

青海省藏醫院:

        你院《關(guan) 於(yu) 將107種自製藏藥製劑繼續列入醫保目錄範圍的請示》收悉。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談會(hui) 和省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青海省扶持和促進中藏醫藥發展若幹措施的通知(青政辦〔2019〕2號)精神,大力支持我省民族醫藥事業(ye) 發展,根據國家和我省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調整的有關(guan) 政策規定,經研究,決(jue) 定批複如下:

        一、根據《青海省醫療機構應用傳(chuan) 統工藝配製中藥民族藥製劑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青藥監藥注〔2019〕59號)有關(guan) 規定,同意你院原納入《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藥品支付範圍的自製製劑中已通過製劑備案的107種自製製劑(見附件)繼續納入《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藥品支付範圍,使用有效期36個(ge) 月,有效期滿後,你院須持再備案批件,重新申報審批。

        二、各市州醫保局、青海省藏醫院要嚴(yan) 格執行自製製劑使用的醫保政策規定。青海省藏醫院要有效控製自製製劑藥品的成本,規範製劑藥品管理,確保參保人員用藥需求和安全。

        三、各市州醫保局、省醫保經辦服務中心、省醫保信息中心務於(yu) 批複之15日內(nei) 完成職工醫保、城鄉(xiang) 居民醫保信息係統自製製劑藥品的更新維護工作。

        此複。

 

 

 

青海省醫療保障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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