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落實國家醫保局、財政部等四部門《關(guan) 於(yu) 完善城鄉(xiang) 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機製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19〕54號)和浙江省醫療保障局、浙江省衛健委等部門《關(guan) 於(yu) 建立健全城鄉(xiang) 居民醫保慢性病門診保障製度的指導意見》(浙醫保聯發〔2019〕7號)等文件的要求,我局起草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特殊病種門診結算服務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布,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和相關(guan) 單位征求意見或建議。
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反饋意見。
一、郵寄反饋意見,通信地址:麗(li) 水市中東(dong) 路557號,
麗(li) 水市醫療保障局,請在信封上注明“特殊病種門診結算”字樣;
二、傳(chuan) 真反饋意見,傳(chuan) 真號碼:2070138;
三、郵件反饋意見,郵箱:673895785@qq.com。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wei) 2020年10月14日。
麗(li) 水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9月28日
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特殊病種門診結算服務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
根據國家醫保局、財政部等四部門《關(guan) 於(yu) 完善城鄉(xiang) 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機製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19〕54號)和浙江省醫療保障局、浙江省衛健委等部門《關(guan) 於(yu) 建立健全城鄉(xiang) 居民醫保慢性病門診保障製度的指導意見》(浙醫保聯發〔2019〕7號)等文件精神,為(wei) 進一步做好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和特殊病種門診的醫療保障工作,切實減輕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負擔、提升醫保經辦服務,現就特殊病種門診結算服務明確以下要求:
一、擴大定點服務範圍
所有定點醫療機構均可根據自身服務能力申請開展門診特殊病種診療服務。基層醫療機構、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按原有規定執行,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可向當地醫保部門提出開展特殊病種門診診療服務的申請,經評審後納入特殊病種服務範圍。
二、建立專(zhuan) 家評審製度
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應組織評審專(zhuan) 家,對申請開展特殊病種門診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評審。
1.即時受理。定點醫療機構可向當地醫保經辦機構提出開展特殊病種門診診療服務的申請,經辦機構實行即時受理。受理後的15個(ge) 工作日內(nei) ,醫保行政部門應組織完成評審工作。
2.人員組成。評審工作由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業(ye) 務分管領導任評審組長,評審專(zhuan) 家由相關(guan) 業(ye) 務處室及醫保經辦機構負責人、醫療保障專(zhuan) 家庫人員等共同組成。其中醫療保障專(zhuan) 家庫人員應結合特殊病種類型隨機抽取,人數不少於(yu) 當次評審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3.評審組織。結合材料評審和現場走訪,評審專(zhuan) 家對定點醫療機構的臨(lin) 床科室設置、醫護人員配置、醫保服務規範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jia) 。各評審專(zhuan) 家對定點醫療機構是否具備對應的特殊病種門診服務能力進行不記名表決(jue) ,表決(jue) 結果為(wei) 不少於(yu) 三分之二以上專(zhuan) 家同意納入的,確定為(wei) 門診特殊病種結算定點醫療機構。
4.結果公示。評審結果應通過網站等媒體(ti) 向社會(hui) 公示,接受社會(hui) 監督。
三、管理要求
1.規範服務協議管理。醫保經辦機構與(yu) 經評審納入服務範圍的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特殊病種門診結算服務協議,明確特殊病種門診診療服務和藥品收費標準、參保人員待遇、醫保控費等管理要求,公立醫療機構和民營醫療機構均實行同等標準。
2.提升醫療保障服務。納入門診特殊病種定點服務的
醫療機構應建立管理製度,加強對醫保醫師的業(ye) 務培訓,根據特殊病種服務範圍配齊治療藥物,為(wei) 參保人員規範提供長處方、連續處方服務。鼓勵定點醫療機構通過互聯網診療服務、處方外配、送藥上門等途徑為(wei) 參保人員提供更便捷醫保服務。具備上述服務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可優(you) 先納入特殊病種結算範圍。
3.完善綜合監督管理。醫保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完善協議管理,督促定點醫療機構為(wei) 特殊病種群體(ti) 做好長處方、連續處方服務。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要加強動態跟蹤分析,結合醫保大數據分析和日常管理、專(zhuan) 項檢查、滿意度評價(jia) 等工作,對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特殊病種結算及時開展監督評價(jia) 。對管理不規範、服務不達標、存在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要及時暫停或取消門診特殊病種結算。
麗(li) 水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