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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15 信息來源: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六次會(hui) 議通過 根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十二次會(hui) 議通過的《關(guan) 於(yu) 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jue) 定》修正 根據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三十一次會(hui) 議通過的《關(guan) 於(yu) 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jue) 定》修正 根據2021年3月12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十九次會(hui) 議通過的《關(guan) 於(yu) 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jue) 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三章 孕產(chan) 期保健

  第四章 嬰兒(er) 保健

  第五章 醫學技術鑒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經 費

  第八章 獎勵與(yu) 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母嬰保健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wei) 主的方針,實行防治結合和醫療保健服務與(yu) 自我保健相結合的原則,推廣先進、實用技術,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加強宣傳(chuan) 教育,普及母嬰保健衛生知識。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母嬰保健工作的領導,將母嬰保健事業(ye) 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增加投入,發展全市母嬰保健事業(ye) 。

  本市扶持邊遠山區的母嬰保健工作。

  本市鼓勵實行母嬰保健保償(chang) 責任製。

  第四條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母嬰保健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guan) 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衛生健康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婦聯、工會(hui) 等組織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五條 保障母親(qin) 和嬰兒(er) 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是全社會(hui) 的共同責任;公民應當自覺履行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義(yi) 務。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六條 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到區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或者市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統稱婚檢單位)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婚檢單位的名單送市民政部門備案。區級婦幼保健機構對婚前醫學檢查中不能確診的病例,應當轉到市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診斷。

  第七條 婚檢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執行市人民政府製定的婚前醫學檢查的規定。

  第八條 婚檢單位對接受婚前醫學檢查者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對患有醫學上認為(wei) 不宜生育的嚴(yan) 重遺傳(chuan) 性疾病的,應當在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上寫(xie) 明醫學意見。

  第九條 市、區婦幼保健機構應當在邊遠山區開展婚前巡回保健服務。

第三章 孕產(chan) 期保健

  第十條 醫療保健機構除執行母嬰保健法第十四條規定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圍產(chan) 保健檔案;

  (二)對高危孕婦實行重點監護;

  (三)定期產(chan) 後訪視。

  邊遠山區的鄉(xiang) 、鎮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wei) 孕婦提供住院分娩的必要條件。

  第十一條 嚴(yan) 禁擅自進行胎兒(er) 性別鑒定。醫學上確需進行胎兒(er) 性別鑒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對新出生的嬰兒(er) 必須按照有關(guan) 規定,出具衛生健康部門統一印製並蓋有專(zhuan) 用章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孕產(chan) 婦死亡和嬰兒(er) 、圍產(chan) 兒(er) 死亡統計報告製度,並做好孕產(chan) 婦、圍產(chan) 兒(er) 的死亡評審。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出生和出生缺陷監測報告製度。

  第十四條 接觸致畸物質的已婚未孕或者懷孕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安排定期檢查身體(ti) 。

  婦幼保健機構根據其檢查結果或者職業(ye) 病防治機構對有害作業(ye) 場所致畸物質的監測報告,提出孕前和孕期的醫學指導意見。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學指導意見安排懷孕女職工從(cong) 事禁忌範圍以外的勞動。

  第十五條 生育過嚴(yan) 重缺陷患兒(er) 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必須到市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醫學檢查。

  醫療保健機構對前款規定的醫學檢查,應當出具診斷證明,並書(shu) 麵通知女方戶口所在地的衛生健康部門。

第四章 嬰兒(er) 保健

  第十六條 提倡母乳喂養(yang) 。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采取措施,提高嬰兒(er) 的母乳喂養(yang) 率。

  各單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cong) 事乳母禁忌的有害作業(ye) ,並按照規定為(wei) 女職工哺乳提供條件。

  第十七條 新生兒(er) 出院或者出生後一周內(nei) ,撫養(yang) 人必須到產(chan) 婦戶口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登記;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兒(er) 童保健手冊(ce) 製度。

  第十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兒(er) 童保健工作常規對新生兒(er) 進行家庭訪視,對嬰兒(er) 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和預防接種,並提供有關(guan) 母乳喂養(yang) 、合理膳食等科學育兒(er) 的知識。

  第十九條 本市開展新生兒(er) 疾病篩查。

  有產(chan) 科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新生兒(er) 疾病篩查的取樣和送檢工作;新生兒(er) 疾病篩查機構負責新生兒(er) 疾病篩查工作,並對醫療保健機構的取樣、送檢進行質量監控和業(ye) 務指導。

  第二十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開展嬰兒(er) 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並提供眼、耳、口腔保健服務和與(yu) 促進嬰兒(er) 神經、精神發育相關(guan) 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從(cong) 事看護嬰兒(er) 職業(ye) 的人員,必須每年到區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檢查身體(ti) ,領取健康合格證。

第五章 醫學技術鑒定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hui) ,其成員由衛生健康部門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聘任。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hui) 成員必須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結果、遺傳(chuan) 病診斷、產(chan) 前診斷持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hui) 申請鑒定。

  對區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hui) 鑒定結論持有異議的,可以向市鑒定委員會(hui) 申請鑒定。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向鑒定委員會(hui) 提出書(shu) 麵申請,提供與(yu) 鑒定有關(guan) 的材料。鑒定收費辦法由市衛生健康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製定。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hui) 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作出鑒定結論,並將鑒定書(shu) 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五條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hui) 的鑒定結論必須由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同意,對鑒定委員會(hui) 成員提出的與(yu) 鑒定結論不同的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鑒定結論應當有參加鑒定的委員簽名,並加蓋鑒定委員會(hui) 公章。

  鑒定材料和鑒定結論原件必須立卷存檔,嚴(yan) 禁塗改、偽(wei) 造、隱匿、銷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的母嬰保健監督管理機構,具體(ti)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母嬰保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市實行母嬰保健監督員和檢查員製度。

  母嬰保健監督管理機構設監督員,負責母嬰保健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監督員由市衛生健康部門任命。

  醫療保健單位設母嬰保健檢查員,協助監督員做好母嬰保健檢查工作。檢查員由區衛生健康部門任命。

  第二十八條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加強母嬰保健專(zhuan) 業(ye) 隊伍建設,根據所承擔的任務配備專(zhuan) 職母嬰保健業(ye) 務人員。村民委員會(hui) 配備兼職母嬰保健人員,負責母嬰保健工作。

  第二十九條 從(cong) 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chuan) 病診斷、產(chan) 前診斷的單位,必須經市衛生健康部門批準,並領取專(zhuan) 項技術服務許可證,其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必須領取專(zhuan) 項技術服務合格證。

  從(cong) 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結紮手術、終止妊娠手術的單位必須經所在區衛生健康部門批準,並領取專(zhuan) 項技術服務許可證,其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必須領取專(zhuan) 項技術服務合格證。

  第三十條 市、區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母嬰保健的質量監測和技術指導。

第七章 經 費

  第三十一條 本市實施免費婚前醫學檢查,檢查費用由區人民政府給予保障。

  第三十二條 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紮手術的,其費用由醫療保險或者公費醫療負擔;不享受醫療保險或者公費醫療的,由區人民政府解決(jue) 。

  第三十三條 鄉(xiang) 、鎮醫療保健機構的母嬰保健業(ye) 務人員的收入,不低於(yu) 所在醫療保健機構臨(lin) 床醫務人員的平均水平。

  村民委員會(hui) 應當合理解決(jue) 村母嬰保健人員的補貼、獎勵和待遇,村民委員會(hui) 解決(jue) 確有困難的,由鄉(xiang) 、鎮人民政府幫助解決(jue) 。

第八章 獎勵與(yu) 處罰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或者衛生健康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ge) 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母嬰保健的組織領導、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研究推廣母嬰保健先進實用技術、普及母嬰保健知識和宣傳(chuan) 教育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從(cong) 事母嬰保健工作二十年以上並盡職盡責的。

  第三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規定開展母嬰保健工作的,由市或者區衛生健康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市、區衛生健康部門頒發的有關(guan) 合格證書(shu) ,有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市、區衛生健康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衛生健康等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母嬰保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jue)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處罰決(jue) 定的,由作出處罰決(jue) 定的衛生健康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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