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進一步規範含抗菌成分醫療產(chan) 品屬性判定工作,國家藥監局組織起草了《含抗菌成分醫療產(chan) 品屬性判定基本原則(征求意見稿)》(附件),現公開征求意見。
請將修改意見於(yu) 2019年2月28日前以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注冊(ce) 管理司。
聯 係 人:黃倫(lun) 亮
電子郵箱:mdct@nmpa.gov.cn
聯係電話:010-88330608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19年1月25日
附件
含抗菌成分醫療產(chan) 品屬性判定基本原則
(征求意見稿)
含抗菌成分醫療產(chan) 品是指含有抗菌作用的化學成分(含化學消毒劑)或生物成分,並與(yu) 人體(ti) 直接接觸,用於(yu) 治療疾病、有明確適應症的醫療產(chan) 品(藥品、醫療器械或組合產(chan) 品),按以下基本原則進行屬性判定:
一、如產(chan) 品主要通過物理方式實現其預期用途,所含的抗菌成分僅(jin) 為(wei) 複合在醫療器械上,減少與(yu) 該醫療器械相關(guan) 的感染,經驗證抗菌為(wei) 輔助作用,不針對疾病起抗菌作用,按照以醫療器械為(wei) 主的藥械組合產(chan) 品管理。
二、如產(chan) 品預期用途主要為(wei) 殺滅或抑製引起感染的病原微生物,進而降低感染的發生率,其首要作用方式為(wei) 藥理學、免疫學或者代謝的方式,若醫療器械僅(jin) 發揮載體(ti) 作用,按照藥品管理;其他情形按照以藥品為(wei) 主的藥械組合產(chan) 品管理。
三、如產(chan) 品通過物理方式及非物理方式(藥理學、免疫學或者代謝的方式)共同實現其預期用途,無法明確判定哪種方式為(wei) 首要作用方式,則按照藥械組合產(chan) 品進行屬性界定。
四、已在其他相關(guan) 規範性文件中明確管理屬性及類別的含抗菌成分的醫療產(chan) 品不適用於(yu) 本判定原則,如《關(guan) 於(yu) 藥械組合產(chan) 品注冊(ce) 有關(guan) 事宜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09年第16號)、《關(guan) 於(yu) 規範含銀鹽醫療器械注冊(ce) 管理有關(guan) 事宜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5年第225號)中規定了管理屬性的相關(guan) 產(chan) 品及《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列出的含有抗菌成分的產(chan) 品等。
五、已按藥品批準上市的相同產(chan) 品,不適用於(yu) 本判定原則。
六、本判定原則自發布實施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