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審評審批製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廳字〔2017〕42號),進一步優化臨床試驗審批程序,現將需審批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申請溝通交流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受理需審批的醫療器械臨(lin) 床試驗申請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以下簡稱器審中心)應當與(yu) 注冊(ce) 申請人進行會(hui) 議溝通。
二、申請人書(shu) 麵提交《醫療器械臨(lin) 床試驗前溝通交流申請表》(附件1)及相關(guan) 資料至器審中心業(ye) 務大廳。
三、器審中心收到會(hui) 議溝通申請後,由相應審評部門指定專(zhuan) 人對資料進行初審。
四、決(jue) 定召開溝通交流會(hui) 議的,由指定專(zhuan) 人與(yu) 申請人商定會(hui) 議日期、地點、議程以及參會(hui) 人員等信息;不屬於(yu) 需審批的醫療器械臨(lin) 床試驗申請或者所交資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召開溝通交流會(hui) 議,由指定專(zhuan) 人告知申請人原因。
五、為(wei) 保證溝通交流會(hui) 議質量和效率,會(hui) 議前審評部門指定專(zhuan) 人應當與(yu) 申請人進行充分協商。器審中心參會(hui) 人員應當在溝通交流會(hui) 議前對會(hui) 議資料進行審評,並形成初步意見。對於(yu) 需邀請專(zhuan) 家參加的溝通交流會(hui) 議,參照器審中心相關(guan) 規定執行。
六、溝通交流會(hui) 議應當按照《溝通交流會(hui) 議紀要模板》(附件2)形成會(hui) 議紀要,經審評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確認後,由指定專(zhuan) 人發送給申請人。會(hui) 議紀要作為(wei) 重要文檔存檔,並作為(wei) 後續技術審評的重要參考。
七、同一產(chan) 品原則上僅(jin) 召開一次臨(lin) 床試驗申請前溝通交流會(hui) 議。
八、申請人提交產(chan) 品臨(lin) 床試驗申請資料時,需一並提供溝通交流會(hui) 議紀要複印件。
特此通告。
附件:1.醫療器械臨(lin) 床試驗申報前溝通交流會(hui) 議申請表
2.溝通交流會(hui) 議紀要模板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