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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衛藥械〔2011〕1號
青 海 省 衛 生 廳
關(guan) 於(yu) 印發《青海省集中采購藥物、一般醫用
耗材配送及貨款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西寧市、海東(dong) 地區,各自治州衛生局,廳屬各醫院,各行業(ye) 、係統醫院:
根據衛生部等部門印發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範》(衛規財發〔2010〕64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青海省醫療衛生機構藥物和一般18新利手机集中招標采購辦法(試行)》(青政辦〔2011〕115號)文件精神,我廳研究製定了《青海省集中采購藥物、一般18新利手机配送及貨款支付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青海省集中采購藥物、一般18新利手机
配送及貨款支付暫行規定
為(wei) 建立和規範我省基本藥物、非基本藥物和一般18新利手机采購後的貨物配送及貨款支付工作,確保集中采購的中標基本藥物、非基本藥物和一般18新利手机(以下統稱中標產(chan) 品)及時配送到位,貨款支付體(ti) 係安全、可靠、有效運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56號)、衛生部等部門印發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範》(衛規財發〔2010〕64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青海省醫療衛生機構藥物和一般18新利手机集中招標采購辦法(試行)》(青政辦〔2011〕11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yu) 全省醫療衛生機構(或基本配送單元)、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參與(yu) 青海省藥物和一般18新利手机集中招標采購活動的中標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配送企業(ye) 等各方當事人。
二、貨物配送
(一)通過資質審核的配送企業(ye) 方能從(cong) 事中標產(chan) 品的配送工作。配送企業(ye) 的資質需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生產(chan) 企業(ye) 可以直接配送中標產(chan) 品,也可委托通過審核具備配送資質的經營企業(ye) 進行配送。生產(chan) 企業(ye) 直接配送的,也需通過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審核的配送企業(ye) 名單(含直接配送的生產(chan) 企業(ye) )公布在青海省藥品和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網(https://www.qhwst.gov.cn/ypzb)。
(二)中標生產(chan) 企業(ye) 選擇配送企業(ye) 按照下列原則進行:
1、中標企業(ye) 與(yu) 青海省藥品采購中心簽訂集中采購中標產(chan) 品購銷合同後,才能選擇確定配送企業(ye) 。
2、以縣(市、區)為(wei) 基本配送單元;有條件的,可以州(地、市)為(wei) 基本配送單元。西寧地區的二級以上醫院可作為(wei) 基本配送單元。
3、在同一基本配送單元,中標企業(ye) 可以把本企業(ye) 所有中標產(chan) 品委托給一個(ge) 配送企業(ye) ,也可按品規分別確定不同的配送企業(ye) ;在同一基本配送單元,同一品規的中標產(chan) 品隻能選擇一個(ge) 配送企業(ye) ,不得出現同一品規多家配送企業(ye) 交叉配送的情況。
(三)集中采購中標結果公布後的10日內(nei) ,中標企業(ye) 要在通過配送資質審核的配送企業(ye) 中選擇確定配送企業(ye) ,與(yu) 所選定的配送企業(ye) 簽署委托配送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yi) 務,並將配送企業(ye) 的基本信息、配送協議、配送承諾書(shu) 、覆蓋全省醫療衛生機構(或基本配送單元)的詳細配送關(guan) 係清單(也可以圖示)等資料報送省藥品采購中心備案。
(四)配送關(guan) 係一經確定,要保持相對穩定。對於(yu) 不能及時配送的配送企業(ye) ,中標企業(ye) 可以委托另一家具備配送資質的配送企業(ye) 配送,並及時報省藥品采購中心備案。
(五)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實際需要,合理確定中標產(chan) 品采購計劃,明確品種、劑型、規格及數量,通過藥物和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平台網上交易係統下達訂單、采購中標產(chan) 品。配送企業(ye) 未及時網上響應時,可通過電話等形式提示。
(六)醫療機構每月1-5日、15-20日下達下半月中標產(chan) 品需求訂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所需中標產(chan) 品,可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下達訂單。配送企業(ye) 收到訂單後,及時備貨,並於(yu) 訂單下達後的2日內(nei) 配送到位。當特殊情況時,急救藥品原則上在4小時內(nei) 配送到位,一般藥品24小時內(nei) 送達,最長不超過48小時,節假日照常配送。
(七)配送企業(ye) 應嚴(yan) 格按照合同約定的名稱、劑型、規格、包裝、品牌、價(jia) 格和有效期等及時配送,並提供相關(guan) 伴隨服務。不得提供集中采購產(chan) 品目錄以外的產(chan) 品。配送企業(ye) 原則上每月配送2次。
(八)中標產(chan) 品配送到醫療機構。偏遠地區的村衛生室所需要的中標產(chan) 品,可以配送到鄉(xiang) 鎮衛生院,由鄉(xiang) 鎮衛生院配發到村衛生室。
(九)醫療衛生機構對配送不到位的,及時向青海省藥品采購中心以書(shu) 麵形式(緊急情況時可以電話、傳(chuan) 真形式)反映。青海省藥品采購中心應及時記錄在案,並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三、中標產(chan) 品貨款結算支付
(一)醫療衛生機構收到中標產(chan) 品後應及時驗收入庫,驗收合格後48小時內(nei) 在省藥品集中采購平台進行確認簽收。供貨企業(ye) 在配送中標產(chan) 品的同時,需要給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同批次配送產(chan) 品發票。
(二)入庫的中標產(chan) 品,若因即將到期等原因醫療機構需要退貨時,需在網上填製退貨單,注明退貨產(chan) 品、數量及退貨原因。將退貨單發送至相應供貨企業(ye) 。由供貨企業(ye) 在采購平台中進行確認操作。供貨企業(ye) 到相關(guan) 醫療衛生機構將中標產(chan) 品收回,醫療衛生機構在采購平台上進行退貨結束操作。
(三)醫療衛生機構在網上簽收確認後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將簽收單匯總為(wei) 結算單,向上級結算部門提交。
(四)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統一收取所轄縣級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含村衛生室)采購基本藥物的貨款。在收到醫療衛生機構貨款後,每月1-5日、20-25日集中將上次采購基本藥物的貨款轉到省藥品采購中心基本藥物款專(zhuan) 戶,省、州級醫療機構按照同一時間,將基本藥物貨款轉省藥品采購中心基本藥物專(zhuan) 戶,由省藥品采購中心支付給供貨企業(ye) 。
(五)縣級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非基本藥物、一般18新利手机款,可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統一收取並直接支付給供貨企業(ye) 。省、州級醫療機構非基本藥物及一般18新利手机貨款由醫療機構直接支付。
(六)供貨企業(ye) 按醫療機構配送中標產(chan) 品後15個(ge) 工作日內(nei) ,憑企業(ye) 銷售發票到使用醫療機構加蓋公章,將加蓋公章的企業(ye) 銷售發票和中標產(chan) 品入庫驗收單送到相應的結算單位辦理貨款結算手續。
(七)醫療機構對庫存中標產(chan) 品要定期進行檢查核對,按合同有關(guan) 約定應該退貨的中標產(chan) 品,要及時與(yu) 供貨企業(ye) 辦理退貨手續,並在省藥品采購平台提交退貨清單,供貨企業(ye) 接受退貨確認後,在當期結算中衝(chong) 抵貨款。
(八)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在首次支付基本藥物貨款時,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數量的藥品周轉金。周轉資金數額按當年基本藥物采購額的10%—15%確定。以確保基本藥物貨款及時支付。
四、 管理與(yu) 監督
(一)各州(地、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本轄區醫療衛生機構集中采購中標產(chan) 品網上采購及貨款結算的監督管理,確保貨款安全,並按月將基本藥物藥款支付情況上報省藥品采購中心。
(二)因基層醫療機構未按時將貨款打入基本藥物貨款支付專(zhuan) 用賬戶,造成未能按時付款,將按合同規定向供貨企業(ye) 支付違約金,相關(guan) 違約單位承擔相應經濟損失,並追究相關(guan) 人員責任。
(三)省藥品采購中心對配送及貨款結算工作進行全程監督,並建立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製度。對違反本規定,不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配送的企業(ye) 和不按照合同及時結算貨款的醫療機構,按照《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製指導意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範》和《青海省醫療衛生機構藥物和一般18新利手机集中招標采購辦法(試行)》有關(guan) 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