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據
2019年12月,國家醫保局等四部門印發《關(guan) 於(yu) 做好當前醫療服務價(jia) 格動態調整工作的意見》(醫保發〔2019〕79號),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醫療服務價(jia) 格動態調整機製,穩妥有序試點探索醫療服務價(jia) 格優(you) 化。”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要求“建立價(jia) 格科學確定、動態調整機製,持續優(you) 化醫療服務價(jia) 格結構”。2021年,自治區黨(dang) 委、政府印發《關(guan) 於(yu) 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完善醫療服務價(jia) 格形成機製和動態調整機製,建立全區統一的醫療服務價(jia) 格調整規則和標準體(ti) 係”。
2021年9月,經中央深改委第十九次會(hui) 議研究通過,國家醫保局等八部門印發《深化醫療服務價(jia) 格改革試點方案》(醫保發〔2021〕41號),要求非試點地區要按照國家做好醫療服務價(jia) 格動態調整工作要求,持續理順醫療服務比價(jia) 關(guan) 係。
近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2022年重點工作任務》,要求各省2022年6月底前印發建立醫療服務價(jia) 格動態調整機製相關(guan) 文件。
二、主要內(nei) 容
《意見》共六個(ge) 部分,主要為(wei) 以下內(nei) 容:
(一)總體(ti) 要求。建立靈敏有度的價(jia) 格動態調整機製。推動醫療行業(ye) 高質量發展,控製人民群眾(zhong) 醫藥費用負擔,保障人民群眾(zhong) 獲得高質量、有效率、能負擔的醫療衛生服務。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建立機製,總量調控”的原則。二是堅持“三醫聯動,同步實施”的原則。三是堅持“拉開層次,體(ti) 現差異”的原則。四是“動態調整,穩步實施”的原則。
(三)評估和觸發機製。包括啟動條件、限製條件、調價(jia) 評估等。調價(jia) 評估采用綜合評分模式,選取經濟發展、醫保費用、醫療費用、醫療服務收入、醫療成本變化、運行效率方麵的16項指標進行評分。達到醫療服務價(jia) 格動態上調啟動條件,且未發生限製條件中的相關(guan) 條款可以啟動價(jia) 格動態上調工作;達到啟動條件,發生限製條件中的相關(guan) 條件不予啟動。
(四)價(jia) 格調整程序。經評估符合上調醫療服務價(jia) 格啟動條件的,按程序啟動調價(jia) 工作。調價(jia) 方案形成階段的程序有數據調查、合理測算調價(jia) 空間、優(you) 化選擇調價(jia) 項目、擬定調價(jia) 方案等。調價(jia) 方案決(jue) 策階段的程序有部門協商、風險評估、價(jia) 格聽證或專(zhuan) 家論證、成本調查、上報審批等,形成一整套較為(wei) 完善的價(jia) 格調整機製。
(五)加強規範及監測。分別對改進醫療機構管理和服務、加強價(jia) 格監測考核等方麵做出了進一步要求。
(六)組織實施。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分工及職責,輿論引導工作提出了具體(ti) 要求。
三、關(guan) 於(yu) 評估和觸發機製相關(guan) 指標的設置
按照國家醫保局《深化醫療服務價(jia) 格改革試點方案》中“確保群眾(zhong) 負擔總體(ti) 穩定、醫保基金可承受、公立醫療機構健康發展可持續”的要求,結合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和薪酬製度改革的相關(guan) 要求,評估指標分經濟發展指標、醫保費用指標、醫療費用指標、醫療服務收入指標、醫療成本變化指標等內(nei) 容,總分值100分。
四、調價(jia) 空間測算辦法
主要是統籌把握價(jia) 格調整的總量、結構和頻率,實現節奏可控、結構均衡,把加強醫療服務價(jia) 格的宏觀管理擺在首要位置,讓價(jia) 格水平與(yu) 醫療事業(ye) 發展、社會(hui) 承受能力等宏觀因素相匹配,平衡好醫療事業(ye) 發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