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大慶市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製度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2005年5月23日
大慶市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製度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提高農(nong) 村居民健康水平,使農(nong) 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障,促進農(nong) 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構建和諧社會(hui)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農(nong) 村衛生工作的決(jue) 定》(中發〔2002〕1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guan) 於(yu) 建立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製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和《黑龍江省衛生廳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黑衛基婦發〔2005〕188號),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製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nong) 民自願參加,個(ge) 人、集體(ti) 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wei) 主的農(nong) 民醫療互助共濟製度。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nei)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與(yu) 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有關(guan) 的部門、單位和個(ge) 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市衛生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財政局、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辦公室、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局、民政局、農(nong) 業(ye) 委員會(hui) 、人口與(yu) 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教育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計局、監察局、政府法製辦公室、殘疾人聯合會(hui) 等部門應當將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納入社會(hui) 事業(ye) 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實行目標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guan) 部門對在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ge) 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中出現失誤、影響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工作正常開展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二章 參合者的權利和義(yi) 務
第六條 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參合對象:
(一)農(nong) 民;
(二)其他符合參加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的人員。
第七條 參合者的基本權利:
(一)接受轄區內(nei) 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機構提供的免費或優(you) 惠健康體(ti) 檢、健康谘詢、健康教育、預防保健等衛生服務;
(二)享受規定範圍內(nei) 的醫藥費補償(chang) ;
(三)對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享有知情權、建議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等權利。
第八條 參合者應當履行的義(yi) 務:
(一)及時、足額繳納參合費用;
(二)服從(cong) 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經辦機構及主管部門的管理,遵守有關(guan) 規章製度;
(三)遵守本辦法及依照本辦法製定的實施細則;
(四)履行其他相關(guan) 義(yi) 務。
第三章 機構與(yu) 職責
第九條 市政府成立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市衛生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財政局、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辦公室、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局、民政局、農(nong) 業(ye) 委員會(hui) 、人口與(yu) 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教育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計局、監察局、政府法製辦公室、殘疾人聯合會(hui) 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負責協調相關(guan) 政策,加強工作指導和督查。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相關(guan) 政策;
(二)製定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實施意見、管理辦法、基金管理辦法等配套文件;
(三)開展調研,了解情況,定期聽取匯報,對縣(區)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工作進行督查及指導。
市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主要職責:
(一)指導各縣(區)製定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試點方案和管理辦法;
(二)對各縣(區)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和檢查;
(三)對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組織管理、機構建設、基金籌集、報銷補償(chang) 、醫療服務等運行過程和重點環節進行檢查指導;
(四)培訓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管理人員;
(五)其他日常工作。
市衛生局成立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專(zhuan) 家指導組,負責業(ye) 務指導。
第十條 縣(區)政府成立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hui) (簡稱合管會(hui) ),由縣(區)長、分管副縣(區)長及相關(guan) 部門負責人和參合農(nong) 民代表組成,主要職責:
(一)負責有關(guan) 組織領導、協調、管理監督、考核獎懲等工作;
(二)製定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管理辦法及各項管理製度;
(三)負責落實縣(區)、鄉(xiang) (鎮)財政補助資金;
(四)對各鄉(xiang) (鎮)合作醫療工作進行督查。
四縣及大同區在縣(區)衛生局設立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簡稱管理機構)。龍鳳區、讓胡路區及紅崗區合作醫療管理機構設在區醫保局。主要職責:
(一)審定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定點服務機構;
(二)設立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專(zhuan) 用賬戶,負責基金的運行管理,包括籌集、管理和使用;
(三)審核醫療轉診及報銷醫藥費;
(四)對定點服務機構進行全麵監督、檢查;
(五)對承擔委托業(ye) 務的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
(六)負責處理信訪和投訴;
(七)其他日常工作。
龍鳳區、讓胡路區、紅崗區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工作由市醫保局負責另行製定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各鄉(xiang) (鎮)政府成立由鄉(xiang) (鎮)長任主任,衛生、財政等部門參加的合管會(hui) ,每個(ge) 鄉(xiang) (鎮)按1.5~2萬(wan) 農(nong) 業(ye) 人口配備1名合作醫療專(zhuan) 管員,專(zhuan) 管員的管理和配備依據當地實際情況決(jue) 定。
第四章 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個(ge) 人繳費、集體(ti) 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製。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以年度為(wei) 單位實行縣(區)統籌。
第十三條 農(nong) 民以戶為(wei) 單位自願參加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按照規定時間一次性繳清當年參合費用。自願參合的農(nong) 民個(ge) 人籌資額一般每人每年不低於(yu) 12元,經濟條件較好的縣(區),可在農(nong) 民自願的基礎上相應提高繳費標準,具體(ti) 籌資方法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農(nong) 村特困戶、五保戶、獨生子女貧困戶和農(nong) 村享受撫恤補助的優(you) 撫對象,參加農(nong) 民大病醫療統籌出資確有困難的,可適當減免個(ge) 人應繳費用,減免費用由縣(區)政府從(cong) 農(nong) 民大病統籌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它資金中支出。
第十五條 有條件的鄉(xia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對本地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給予適當扶持,用於(yu) 增加合作醫療基金,但集體(ti) 出資部分不得向農(nong) 民攤派。鼓勵企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和個(ge) 人資助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鼓勵有條件的行政村對純農(nong) 業(ye) 人口的自付部分進行適當補貼。
第十六條 農(nong) 民個(ge) 人繳費及鄉(xia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扶持資金,每年由縣(區)合管會(hui) 委托鄉(xiang) (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hui) 收繳,存入縣(區)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收入戶,按基金管理辦法,實行專(zhuan) 戶儲(chu) 存、管理。管理機構征收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應對繳款人或單位開據由省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專(zhuan) 用收款票據。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都要安排專(zhuan) 項資金對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給予資助。其中市財政年人均補貼17元,縣(區)財政年人均補貼5元,以後將視財政狀況予以調整。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參加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直接劃撥到縣(區)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zhuan) 戶。
第十八條 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補助參合農(nong) 民因疾病達到規定起報點的大額醫藥費用或住院醫療費用,同時還要積極探索實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與(yu) 小額醫療費用補助相結合的辦法,既提高農(nong) 民抗風險能力,又兼顧農(nong) 民受益麵。
第十九條 費用補助采取分段累進計算的方法或采取單病種最高限價(jia) 的方法。各地要根據籌資總額,結合當地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具體(ti) 的分段方法、給付比例,設立適宜的費用起報點、最高封頂線、最多補助限額,防止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超支或過多結餘(yu) ,並向社會(hui) 公布,接受群眾(zhong) 監督。
第二十條 補助的範圍包括治療費、藥費、檢驗費、檢查費、手術費、床費等。合作醫療製度不予補助的項目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一條 參合對象報銷需提供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合作醫療卡、出院證明、出院記錄、用藥清單、轉診證明、就醫交費發票等報銷憑證,做到手續齊全。要盡快全麵實行墊付製。管理機構要按照規定,本著簡化手續、方便患者的要求,及時審批、核算和支付參合人員的醫療費用補助,不得拖欠。
第二十二條 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專(zhuan) 戶管理。縣級管理機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應在具有資質的銀行設立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
第二十三條 縣(區)財政部門要設立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zhuan) 戶,所有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必須全部納入財政專(zhuan) 戶,實行收支兩(liang) 條線管理。開戶情況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支出,由管理機構按月根據工作的進展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月度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審定後應及時將批複金額撥付到管理機構的支出戶。
第二十五條 縣(區)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各項規章製度。嚴(yan) 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必須做到專(zhuan) 款專(zhuan) 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條 對參加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的農(nong) 民年內(nei) 沒有享受合作醫療基金的,可由縣(區)管理機構統一安排一次健康體(ti) 檢,目的是建立參合農(nong) 民健康檔案,增強農(nong) 民參保意識,防止基金過度沉澱。體(ti) 檢項目由縣(區)管理機構確定。
第五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實行定點服務機構準入製度。縣(區)合管會(hui) 要本著為(wei) 農(nong) 民提供“優(you) 質、便捷、價(jia) 廉”的醫療衛生服務原則,在農(nong) 村衛生機構中擇優(you) 選擇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定點服務機構,並向社會(hui) 公布。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定點服務機構由縣(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參合者在本縣(區)範圍內(nei) 就診,按縣(區)管理機構製定的定點服務機構就醫管理規定實行。
第二十八條 縣(區)管理機構要與(yu) 定點服務機構簽訂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yi) 務。定點服務機構要嚴(yan) 格遵守本地的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等規定,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合理收治病人。遵守報銷、轉診規定,不得任意截留病人,延誤病人治療。
第二十九條 定點服務機構要嚴(yan) 格執行省衛生廳製定的《黑龍江省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定點服務機構要以患者為(wei) 中心,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規範和管理製度,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控製醫療費用,杜絕不規範醫療行為(wei) ,保證醫療安全,並接受社會(hui) 和患者的監督和評議。
第三十條 建立逐級轉診製度。引導參合農(nong) 民在基層醫療機構就診,如因病情確需轉診的,轉診的順序原則上是:村—鄉(xiang) (鎮)—縣(區)—市。要建立合理規範的轉診審核製度,使參合者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合理流動和就診。
第三十一條 對定點服務機構實行一年一考核,三年再認定。通過比服務、比質量、比價(jia) 格,以及民主評議、檢查評估等多種方式,對定點服務機構加強管理。對不合格的單位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定點服務機構資格。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縣(區)政府成立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hui) (簡稱監委會(hui) )。由縣(區)分管監察、審計工作的縣(區)長,以及監察、審計、農(nong) 業(ye) 等部門負責同誌和參合農(nong) 民代表組成。主要職責:
(一)檢查監督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情況;
(二)檢查監督農(nong) 村五保戶、特困戶及貧困農(nong) 民家庭參合情況;
(三)加強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審計監督;
(四)接受群眾(zhong) 的舉(ju) 報和投訴,負責參合農(nong) 民報銷費用糾紛的仲裁工作;
(五)負責查處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實施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wei) 。
第三十三條 審計監督。縣(區)審計部門每年要對管理機構的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審計,並將結果報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衛生、審計部門。省財政補助的縣(區),同時要向省財政、衛生、審計部門提出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 製度監督。製定並落實各項管理製度,加強對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籌集、使用、管理和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民主監督。縣(區)政府、合管會(hui) 、管理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定點醫療機構要采取張榜公布、走訪群眾(zhong) 等多種形式,聽取群眾(zhong) 對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服務、基金管理等方麵的意見和建議。縣(區)合管會(hui) 、管理機構每季度要向社會(hui) 公布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具體(ti) 收支、使用情況,保證參合者享有知情權、參與(yu) 權和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