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提高大病保險對困難群眾支付的精準性
一旦患了大病,便會(hui) 給普通家庭經濟帶來沉重的壓力,產(chan) 生“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等問題。自從(cong) 2012年我國啟動大病保險試點工作以來,不僅(jin) 緩解了群眾(zhong) 的燃眉之急,也同時減輕了困難群眾(zhong) 的醫療負擔。
近日,國家衛生計生委體(ti) 改司相關(guan) 人員表示,通過不懈努力,我國大病保險製度實現了從(cong) 無到有,從(cong) 地方試點到全麵推開,逐步擴大了覆蓋人群,不斷提高了保障能力。“2017年,我國將在確保群眾(zhong) 基本醫保報銷比例不降低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群眾(zhong) 尤其是困難群眾(zhong) 大病保障受益水平,提高大病保險對困難群眾(zhong) 支付的精準性。”
我國大病保險製度累計支付超過300億(yi) 元
“目前,我國用於(yu) 解決(jue) 城鄉(xiang) 居民大病費用負擔的有多項政策措施:新農(nong) 合大病保障、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等。”國家衛生計生委衛生發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顧雪非介紹。
據了解,大病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製度性安排,其保障對象是城鎮居民醫保、新農(nong) 合的參保(合)人。
據悉,大病保險2012年在我國開始試點,對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ge) 人醫療負擔仍較大的城鄉(xiang) 居民,合規部分的醫療費用給予不低於(yu) 50%的補償(chang) 。2015年,在試點基礎上,由國家主導在全國推開,進一步提高大病保險保障水平。在近日發布的《“十三五”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中也要求全麵實施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製度。
“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製度在全國推開,這項製度的效果將會(hui) 逐步顯現。”顧雪非指出。
數據顯示,目前大病保險業(ye) 務累計支付超過300億(yi) 元,個(ge) 案最高的賠償(chang) 達111.6萬(wan) 元。
“大病保險是實實在在的,自從(cong) 大病保險製度設立以來,保障水平和籌資水平在不斷提高,解決(jue) 了相當一部分得大病家庭的經濟負擔。”中國中醫科學院望京醫院骨關(guan) 節科主任溫建民表示。
“總的來看,通過全麵實施大病保險,對城鄉(xiang) 居民患大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可以從(cong) 一定程度上解決(jue) 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因大病致貧、返貧問題。”國家衛生計生委體(ti) 改司相關(guan) 人員指出。
專(zhuan) 家呼籲擴展大病保險社會(hui) 籌資渠道
據了解,大病保險資金來源於(yu) 城鎮居民醫保、新農(nong) 合基金,但從(cong) 各地實施情況看,大病保險籌資標準普遍在25-40元之間。
對於(yu) 籌資方麵,溫建民建議,除了政府來擔負起這個(ge) 責任之外,社會(hui) 上想做慈善事業(ye) 的機構或個(ge) 人也可以加入進來,這樣可以擴展大病保險社會(hui) 籌資渠道。
據悉,我國多數地方規定了大病保險的報銷封頂線,患者高額醫療費用風險負擔依然比較重。對此,溫建民建議,隨著籌資水平的提高,應該逐年提高報銷比例,尤其是對於(yu) 一些特困群眾(zhong) ,報銷封頂線不應“一刀切”,特殊時候可以報銷100%,進而解決(jue) 他們(men) 經濟上的困難;另外,在以費用為(wei) 標準提高公平性的同時,可以按病種分類,提高精準性。“例如腰椎管狹窄是個(ge) 很普通的病,但它所需的費用很高,除了醫保報銷的部分,自己還要花費好幾萬(wan) 元,這對一個(ge) 農(nong) 村家庭來說是一個(ge) 不小的負擔,所以具體(ti) 問題需要具體(ti) 分析。”溫建民舉(ju) 例道。
另外,對於(yu) 醫療費用即時結算問題,溫建民建議,各地方、各部門的信息可以互相聯通、進行數據共享,起到精準的作用,給予大病患者及時報銷補助。
談及我國大病保險工作未來的安排,國家衛生計生委體(ti) 改司相關(guan) 人員指出,2017年,我國將統籌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保障措施,加大對貧困地區的投入力度,著力提高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重點病種的報銷比例。一是繼續完善相關(guan) 政策,采取降低起付線、提高報銷比例、合理確定合規醫療費用範圍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險對困難群眾(zhong) 支付的精準性。二是積極推動醫療衛生機構與(yu) 醫保經辦機構間數據共享,推進大病保險與(yu) 基本醫保、醫療救助、商業(ye) 健康保險等保障製度間有效銜接。三是總結推廣地方典型經驗,與(yu) 健康扶貧工作相結合,指導一些地方探索通過政府購買(mai) 大病補充保險等形式。四是加強監督管理,規範商業(ye) 保險機構承辦服務,發揮商業(ye) 保險的監管作用,有效控製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