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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關於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2/19 信息來源:

    一、政策背景

    為(wei) 更好保障參保人就醫購藥,近年來我省全麵推進職工門診統籌購藥、“雙通道”單行支付管理、門診慢特病醫療保障等工作,充分發揮定點零售藥店藥品配備廣泛、購藥方便快捷等優(you) 勢,取得積極成效。但從(cong) 省市醫保部門日常監管以及專(zhuan) 項飛檢情況來看,還存在虛假處方、先藥後方、價(jia) 格虛高、管理失範等現象,損害參保人合法權益,威脅醫保基金安全。為(wei) 更好服務參保群眾(zhong) ,維護醫保基金安全,迫切需要進一步明確有關(guan) 事項、製定有關(guan) 文件,促進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的規範化。

    二、文件主要內(nei) 容

    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總的原則是源頭治理、堵塞漏洞、健全機製,在保證患者購藥可及性的同時,減少違規行為(wei) 發生。總的內(nei) 容有如下幾個(ge) 方麵:

    一是加強定點零售藥店資源規劃和納入退出管理。主要是按照開通醫保個(ge) 賬支付、開展職工門診統籌、開通其他醫保統籌業(ye) 務三個(ge) 類別分類加強資源規劃,督促各地著眼群眾(zhong) 就醫購藥需求和便民利民服務需要動態調整定點數量,明確原則上城區每個(ge) 街道辦事處範圍內(nei) 應至少有1家門診統籌藥店和1家門診慢特病藥店(含1家藥店同時開通以上兩(liang) 項業(ye) 務),每個(ge) 縣市區範圍內(nei) 至少有1家雙通道藥店。明確了開通個(ge) 人賬戶、門診統籌、門診慢特病、雙通道等業(ye) 務的定點零售藥店均應開通同城同業(ye) 務範圍異地結算,確保為(wei) 患者提供便捷服務。另外,督促各地醫保部門對符合解除協議情形的要及時按規定解除協議,適用行政處罰情形的要落實行政處罰,不得以協議處理代替行政處罰。

    二是規範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處方。這一文件主要規劃三個(ge) 途徑,既加強規範管理、又努力滿足群眾(zhong) 購藥需求。第一個(ge) 途徑是加快醫保藥品電子處方流轉。這主要是定點醫療機構開具處方並上傳(chuan) 醫保處方平台進行流轉,患者經就診後到藥店刷身份證即可進行配藥和報銷。第二個(ge) 途徑是規範互聯網醫院處方行為(wei) 。對互聯網醫院處方有如下幾個(ge) 措施:①壓實實體(ti) 醫療機構責任。依托實體(ti) 醫療機構與(yu) 市級醫保部門簽訂補充協議,強化實體(ti) 醫療機構的管理責任,因互聯網醫院違規被解除補充協議的原則上同步解除實體(ti) 醫療機構醫保定點協議,依托的實體(ti) 醫療機構原則上應為(wei) 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②納入醫保管理範疇。在本統籌區提供處方服務的由本市醫保中心簽協議後公布,跨市州提供處方服務的先征得藥店所在地市級醫保中心同意,再報省醫保中心審定公布。③接入處方流轉平台。互聯網醫院須按規定接入省醫保電子處方中心並進行電子處方流轉。④明確處方要求。處方行為(wei) 必須符合行業(ye) 主管部門管理辦法,應與(yu) 患者或患者家屬進行有效、充分的溝通問診,嚴(yan) 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動生成處方。第三個(ge) 途徑是支持片區藥店醫院加強協作。主要是鼓勵和支持片區內(nei) 的定點零售藥店與(yu) 定點基層醫療機構建立緊密合作關(guan) 係,鼓勵家庭醫生為(wei) 簽約居民開具外配藥品處方,通過醫保電子處方平台流轉至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定點基層醫療機構承擔所開具處方合規性的主體(ti) 責任。另外,對確需使用醫療機構外配紙質處方的,省醫保局、省衛健委印發的《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加快電子處方推廣應用的通知》(湘醫保函〔2024〕66號)已作出明確,應納入規範管理範疇。同時,要求定點零售藥店加強參保患者身份和處方信息查驗,認真核查處方的真實性、合法性、規範性、適宜性,按照相關(guan) 規定和協議提供購藥服務。依據互聯網醫院電子處方配藥的,處方須為(wei) 我省醫保醫師開具方可納入統籌基金報銷範圍。具備使用統籌基金資質的醫療機構所開具的流轉處方,方可納入統籌報銷。出售中藥飲片並納入統籌報銷的,須提供由具有中醫執業(ye) 資質的醫師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內(nei) 開具的處方,並經中藥執業(ye) 藥師審方。

    三是加強定點零售藥店價(jia) 格管理。定點零售藥店銷售醫保目錄內(nei) 藥品,銷售價(jia) 格參考省醫保信息平台招采管理係統掛網價(jia) 格協議約定。對集采中選藥品鼓勵按中選價(jia) 格銷售,也可以按照有關(guan) 規定在集采中選價(jia) 基礎上順加不超15%銷售。支持定點零售藥店申請省醫保信息平台藥品和18新利手机招采管理係統賬號,實行上網采購,可實時查詢掛網價(jia) 格。另外,要求各地醫保部門積極推廣應用定點零售藥店公開比價(jia) 程序,發揮比價(jia) 程序對藥店定價(jia) 的引導作用,並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異常價(jia) 格的核查處置。

    四是加強醫保信息係統支撐。要求定點零售藥店與(yu) 醫保信息係統全接口對接,於(yu) 6月30日前(其中藥品追溯碼應於(yu) 3月31日前)能夠上傳(chuan) 包括醫保結算費用明細、電子票據、藥品追溯碼及進銷存(含藥品名稱、規格、劑型、廠家、最小計量及最小包裝單位支付價(jia) 、批次、有效期等信息)等全量數據信息,到期未能完成改造並經醫保部門驗收的,暫停醫保結算(含個(ge) 人賬戶結算),直至驗收合格方可重啟醫保結算。另外,及時開發醫保信息係統審核校驗功能,通過校驗提醒減少定點零售藥店違規行為(wei) 。

    五是全麵加強定點零售藥店醫保協議管理和基金監管。在協議管理方麵,提出了配藥行為(wei) 規範、流轉處方規定、信息係統對接、資料留存備查、全程追溯掃碼等要求都應納入協議管理範圍,不符合相關(guan) 要求、不落實管理規定的零售藥店不得納入定點,已經納入的定點零售藥店應協商解除協議。在監管方麵,主要是強化定點零售藥店自我管理主體(ti) 責任,明確定點零售藥店要落實追溯碼“應采盡采、應掃盡掃、能接盡接”要求,強化藥品全鏈條監管體(ti) 係。要不斷提升智能審核水平,更新知識庫和規則庫,實行智能審核全覆蓋。要加快構建以信用為(wei) 基礎的新型監管機製,落實醫保支付資格管理製度,全麵開展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信用評價(jia) 工作,強化醫保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要嚴(yan) 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wei) ,持續開展大數據分析和線索核查,加強部門協同,合力加強欺詐騙保行為(wei) 的打擊力度。

    文件最後還強調了2個(ge) 方麵:一是督促各地醫保部門履行醫保基金監管主體(ti) 責任,二是要充分考慮群眾(zhong) 就醫購藥實際情況,努力提供更加便捷的醫藥服務,在規範管理的前提下滿足群眾(zhong) 購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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