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衛生健康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hui) 事業(ye) 局,各三級醫療機構,北京急救中心、市紅十字會(hui) 救援服務中心:
為(wei) 落實《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相關(guan) 要求,持續提高院前與(yu) 院內(nei) 醫療急救銜接工作質量和效率,我委製定了《北京市院前與(yu) 院內(nei) 醫療急救銜接工作管理辦法(2022年版)》,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執行。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印發<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轉運與(yu) 院內(nei) 銜接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衛應急〔2019〕35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2022年6月22日
北京市院前與(yu) 院內(nei) 醫療急救銜接工作管理辦法
(2022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本市院前與(yu) 院內(nei) 醫療急救銜接工作,保證急危重患者醫療急救服務的順利開展,依據《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關(guan) 於(yu) 印發進一步完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20〕19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本市行政區域內(nei) 院前與(yu) 院內(nei) 醫療急救銜接工作過程中涉及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院前與(yu) 院內(nei) 醫療急救銜接是指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在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過程中,按照調度機構的調度,與(yu) 院內(nei) 醫療急救機構進行信息交換和患者交接的過程。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服務對象為(wei) 一般急、危、重患者,及突發公共事件、傳(chuan) 染性疾病、高危孕產(chan) 婦、新生兒(er) 、“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yang) 人或者法定扶養(yang) 人不具有扶養(yang) 能力、無生活來源)等特殊患者。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院前與(yu) 院內(nei) 醫療急救銜接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規劃建立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信息平台。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nei) 院前與(yu) 院內(nei) 醫療急救銜接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推動轄區內(nei) 院前醫療機構與(yu) 院內(nei) 醫療急救機構工作銜接的信息化建設。
第六條 調度機構職責:
(一)根據患者病情和院內(nei) 醫療急救機構的急診救治能力,協助建立綠色通道,及時告知院內(nei) 醫療急救機構做好接診準備;
(二)記錄並定期分析院前與(yu) 院內(nei) 醫療急救銜接情況,為(wei) 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據;
(三)建立院前、院內(nei) 信息互聯互通機製,推動醫療急救、急診信息數據開放融合、共建共享。
第七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職責:
(一)嚴(yan) 格落實就近、就急、滿足專(zhuan) 業(ye) 需要、兼顧患者及家屬意願的轉運原則,將患者及時轉運至具有相應急診搶救能力的院內(nei) 醫療急救機構,並對患者及家屬做好解釋工作,引導其樹立科學合理的就診觀念;
(二)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按照相關(guan) 標準對患者病情進行評估分級,第一時間向院內(nei) 醫療急救機構傳(chuan) 遞急危重患者信息、病情等數據,其中胸痛、卒中、創傷(shang) 、孕產(chan) 婦、新生兒(er) 等五類患者依托相關(guan) 流程,通過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信息平台、院前醫療急救調度信息平台,或通過急診專(zhuan) 用綠色通道APP等即時溝通工具與(yu) 院內(nei) 溝通,並及時提供患者信息;
(三)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將患者轉送至院內(nei) 醫療急救機構,雙方進行規範交接並簽署院前院內(nei) 患者交接單。
第八條 院內(nei) 醫療急救機構職責:
(一)著力提升急危重患者的接診能力,改善服務質量,通過急診預檢分診分級,有效分流非急危重症患者,確保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時有效救治;
(二)按照急診分級救治原則,根據患者疾病危重程度實施預檢分診,保證急、危、重患者得到優(you) 先救治;
(三)嚴(yan) 格實行首診負責製,禁止推諉患者及未經聯係的危重症急救轉診行為(wei) ,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轉院治療的,應當由首診醫生判斷轉運安全性,並聯係接收醫院,在保證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轉運至其他院內(nei) 醫療急救機構;
(四)設置專(zhuan) 線電話,保持二十四小時暢通,加強信息化技術應用,保證與(yu)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調度機構、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時溝通院前醫療急救相關(guan) 信息,按要求接收並向調度機構、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反饋信息;
(五)配備充足可用的急救平車(或輪椅),急診科室至少保證1個(ge) 急救平車隨時周轉備用,及時與(yu)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完成患者交接,避免院前救護車以及車載設備、設施滯留。
第三章 交接規範
第九條 院內(nei) 醫療急救機構接到院前救護車轉運的患者後,應盡快轉移至備用急救平車,不占用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急救設施設備。危重症急救患者滯留在院前救護車擔架上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10分鍾。
第十條 一般急危重患者交接: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根據急危重患者現場情況將患者信息上報至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信息平台;調度機構根據患者信息和院內(nei) 急救能力,協助確定轉送院內(nei) 醫療急救機構並與(yu) 院內(nei) 溝通;院內(nei) 醫療急救機構及時接收患者診療信息,做好接診準備,根據患者情況必要時與(yu)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溝通。
第十一條 特殊患者交接: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後,確認為(wei) 突發公共事件、傳(chuan) 染性疾病、高危孕產(chan) 婦、新生兒(er) 、“三無”等特殊患者的,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搜集現場情況及時報告調度機構,並將患者信息上傳(chuan) 至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信息平台;調度機構根據相關(guan) 規定,協助確定轉診院內(nei) 醫療急救機構並及時告知特殊患者的具體(ti) 情況;院內(nei) 醫療急救機構做好接診準備。
第十二條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將患者送至院內(nei) 醫療急救機構,與(yu) 值班醫生或護士交接病情與(yu) 治療情況,雙方簽署院前院內(nei) 患者交接單,並將其列入病曆管理。
第十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和院內(nei) 醫療急救機構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對患者的搶救工作。對於(yu) “三無”人員,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和院內(nei) 醫療急救機構在實施救治後,可以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guan) 規定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hui) 救助基金、城鄉(xiang) 醫療救助基金等申請經費補助。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對院前與(yu) 院內(nei) 醫療急救銜接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和質量評估,指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業(ye) 務指導下,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院前與(yu) 院內(nei) 醫療急救銜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依托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質控數據,將院前院內(nei) 銜接管理納入院內(nei) 醫療急救機構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院前與(yu) 院內(nei) 醫療急救銜接工作通報機製,對未按照相關(guan) 規定開展院前與(yu) 院內(nei) 醫療急救銜接工作的單位進行定期通報。
第十七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不按照規定轉運患者的,按照《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第五十五條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院內(nei) 醫療急救機構不按照規定與(yu)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轉運的急危重患者的,按照《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22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