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不斷提高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的服務能力,鼓勵和引導各類醫藥機構公平參與(yu) 競爭(zheng) ,滿足群眾(zhong) 就醫購藥需求,根據國家醫保局《關(guan) 於(yu) 當前加強醫保協議管理確保基金安全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醫保辦發﹝2018﹞21號)、長春市人社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完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意見(試行)》(長人社﹝2016﹞11號)等文件精神,現就做好2019年長春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評估準入工作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範圍及條件
(一)新增定點評估。
1.醫療機構: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並能夠提供有效服務能力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專(zhuan) 科醫院、血液透析中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站、醫療門診部(綜合、中醫、中西醫結合門診部)。申報機構須滿足以下條件:科室設置不低於(yu) 《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審批標準的80%;配備衛生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不低於(yu)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規定的80%;職業(ye) 醫師注冊(ce) 的第一執業(ye) 地點為(wei) 本機構的比例不低於(yu) 80%。
2.零售藥店:經相關(guan) 部門批準,已取得《營業(ye) 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shu) 》,並能夠提供有效服務能力的二級以上(含二級)藥店。申報機構中連鎖藥店申報的數量不應超過本連鎖藥店未取得醫保定點資格門店總數的30%。
(二)變更定點評估。
1.已取得定點資格的醫藥機構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按照新增定點評估程序進行申報;同一連鎖機構內(nei) 部法定代表人因人事調整發生變更的,應由連鎖機構出具人事任免文件,經核查屬實後,按變更程序申報。
2.已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發生機構類型變化的,應按照新增定點評估程序進行申報。
3.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按變更程序申報。
二、評估程序及時間安排
本年度首先開展市區內(nei) (不含雙陽區、九台區)新增(變更)定點醫藥機構履約能力的評估工作。具體(ti) 程序及時間安排如下:
(一)報送申請資料。
市區內(nei) (不含雙陽區、九台區)申請資料報送時間為(wei) 4月8日-4月12日。符合申報範圍的各醫藥機構,通過長春醫保網站下載《評估申請表》並向長春市社會(hui) 醫療保險管理局醫藥監督處報送申報資料。
申報資料按下列順序排列:
1.醫療機構。
(1)《長春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評估申請表》一份;
(2)《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副本)和《營業(ye) 執照》(副本)或《事業(ye) 單位法人登記證書(shu) 》、《非營利性組織證書(shu) 》原件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證照無法體(ti) 現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時間的,應由衛生部門出具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本醫療機構經營時間的證實材料,單位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3)大型醫療儀(yi) 器設備清單;
(4)醫療機構概況,包括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科室設置及醫護人員數量、職級等翔實文字材料;
(5)上年度業(ye) 務收支情況和診療服務量,以及可承擔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能力的有關(guan) 材料;
(6)從(cong) 業(ye) 衛生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名冊(ce) ,從(cong) 業(ye) 人員勞動合同原件及複印件,或聘用退休人員的退休證原件及複印件;
(7)衛生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執業(ye) 證書(shu) 、注冊(ce) 證書(shu) 、中級以上職稱證書(shu) 原件及複印件;
(8)在冊(ce) 職工近期繳納醫療保險的票據,在冊(ce) 職工的醫保卡原件及複印件;
(9)營業(ye) 用房產(chan) 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以百度地圖標示的所在詳細地理位置資料(包括:街路及門牌號碼)。
2.零售藥店。
(1)《長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評估申請表》;
(2)《營業(ye) 執照》副本、《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shu) 》的原件及複印件,企業(ye)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單位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3)藥店從(cong) 業(ye) 人員名冊(ce) ,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的執業(ye) 資格證書(shu) 、職稱證書(shu) 原件及複印件;
(4)從(cong) 業(ye) 人員勞動合同原件及複印件,或聘用退休人員的退休證原件及複印件;
(5)在冊(ce) 職工近期繳納醫療保險的票據,在冊(ce) 職工的醫保卡原件及複印件;
(6)上一年度業(ye) 務收支情況;
(7)營業(ye) 用房產(chan) 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以百度地圖標示的所在詳細地理位置資料(包括:街路及門牌號碼);
(8)藥品經營品種清單(國藥準字號、標明序號)。
(二)實地評估。
預計市區內(nei) (不含雙陽區、九台區)實地評估時間為(wei) 4月中旬-5月底。初審合格的,由長春市醫療保險專(zhuan) 家谘詢委員會(hui) 專(zhuan) 家組成評估小組進行實地評估。評估小組按照《實地評估標準》逐項進行評估,詳細記錄實地評估情況,現場進行量化賦分,由評估小組及申請評估機構負責人雙方簽字確認。評估期間,醫藥機構應保持正常營業(ye) 狀態,且公章和證照、證件、證書(shu) 等資料原件,必須存放在申報評估機構現場,以備查驗。
(三)綜合評估。
根據醫保網絡承受能力以及定點醫藥機構布局等情況,在實地評估基礎上,結合其近1年來的經營服務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按照評估得分由高到低確定擬簽約醫藥機構名單。
(四)網絡公示。
經綜合評估後,將擬簽約醫藥機構名單在長春醫保網站進行為(wei) 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會(hui) 監督。
(五)簽訂協議。
經公示期滿無異議者,由市社會(hui) 醫療保險管理局與(yu) 其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市區內(nei) (不含雙陽區、九台區)現場評估工作結束後,適時開展各縣(市)、雙陽區、九台區新增(變更)定點醫藥機構履約能力的評估工作。相關(guan) 評估方案與(yu) 評估標準由各縣(市)、雙陽區、九台區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1.針對實際,提高思想認識。目前我市正處於(yu) 機構改革特殊時期,組織部門與(yu) 評估專(zhuan) 家更要從(cong) 思想上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保證各個(ge) 環節的公平、公正、公開。同時,根據工作實際適時調整評估時間,確保整個(ge) 工作有序完成。
2.規範操作,嚴(yan) 肅工作紀律。評估小組專(zhuan) 家在實地評估過程中應嚴(yan) 守工作紀律,統一評分標準,嚴(yan) 格按照《實地評估標準》規範操作。醫藥機構要確保申報資料的準確性,在實地評估過程中如發現違規及虛假材料,兩(liang) 年內(nei) 取消其申請資格。
3.周密安排,確保工作實效。組織單位應嚴(yan) 格按程序抽選專(zhuan) 家並進行分組,切實做好評估期間的協調保障工作。申報機構應嚴(yan) 格按時限要求依程序申報,逾期不予辦理。此外,申報機構還應積極配合實地評估工作的開展,保持正常營業(ye) 狀態,如現場評估到訪不遇的,視為(wei) 自動放棄評估資格;現場不能立即提供相關(guan) 材料的扣除對應分值。
四、其他事項
醫藥機構新增(變更)評估標準另行通知,請相關(guan) 單位關(guan) 注長春市社會(hui) 醫療保險管理局官方網站信息。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