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藥化監〔2016〕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廳(局)、衛生計生委:
為(wei) 加強部門協作,盡快查清濟南非法經營疫苗涉案產(chan) 品來源去向,嚴(yan) 懲違法犯罪行為(wei) ,保障公眾(zhong) 健康,現就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公安和衛生計生部門要立即成立聯合工作組,統一指揮、密切配合,切實落實落地查人責任,共同做好非法經營疫苗案件涉案產(chan) 品處置和案件查辦工作。
二、食品藥品監管和公安部門應當密切配合,根據山東(dong) 省公布的涉案嫌疑人員名單和協查線索,對涉及本地區的嫌疑人盡快核實身份,及時查明疫苗購銷情況。對屬於(yu) 銷售上線的,應當查明銷售單位和人員以及銷售的品種、生產(chan) 企業(ye) 、批號、數量等情況;對屬於(yu) 購進下線的,應當查明購進單位和人員以及購進的品種、生產(chan) 企業(ye) 、批號、數量、銷售去向等情況。食品藥品監管、公安和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對非法購銷疫苗的企業(ye) 、機構和個(ge) 人,根據事實和情節依法嚴(yan) 肅查處。查處情況要逐案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三、食品藥品監管和公安部門對查實醫療衛生機構購入、使用涉案疫苗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計生部門。衛生計生部門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迅速查明疫苗最終去向及使用情況,要做好風險評估並采取相應措施,切實保護公眾(zhong) 健康。
四、各級聯合工作組應當及時匯總工作進展情況,每日逐級向上級聯合工作組上報。省級聯合工作組需將本地區情況匯總後,於(yu) 每日17時前分別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案件查辦中如遇到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部門請示,並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公安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