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向基層傾斜的指導意見
晉衛規劃發【
2014】4號
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局)、委直各醫療機構:
為(wei) 引導我省乙類大型醫用設備均衡配置,指導各級醫療機構合理配置適宜的乙類大型醫用設備,提升技術服務能力,依據《山西省衛生廳2011-2015年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管理實施細則》(晉衛計〔2012〕130號)和《關(guan) 於(yu) 推進優(you) 質醫療資源下沉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晉衛〔2014〕29號)等規定和要求,現對我省基層醫療機構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則
在配置規劃總量範圍內(nei) ,在保障醫療質量安全前提下,適度放寬基層醫療機構及非公立醫療機構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條件,重點考核人員資質、技術服務能力等指標,科學引導醫療機構配置適宜的裝備,滿足人民群眾(zhong) 日益增長的診療需求。
二、原則
堅持科學規劃、均衡配置,適度放寬、資源共享,有序推進、強化監管的原則。
三、具體(ti) 方案
(一)放寬縣級及基層醫療機構準入條件
1、放寬配置條件。對於(yu) 開展醫療聯合體(ti) 、對口支援以及空白地區、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縣級醫療機構的配置申請,可重點考核人員資質、技術服務能力等相關(guan) 指標,對床位規模、門急診人次等業(ye) 務量評價(jia) 指標,可適度放寬。
首次配置的醫療機構,應依據醫療機構的功能定位、醫療技術水平等合理配置適宜產(chan) 品,提倡首選國產(chan) 設備。已配置過的醫療機構,更新或新增設備時,在財力許可的條件下,可參照醫療技術水平和設備利用率,放寬設備選型方麵的限製,適度超前地提高配置設備的檔次標準。
2、放寬上崗人員執業(ye) 地點限製。依托醫療聯合體(ti) ,通過簽訂協議等形式,鼓勵具有上崗資質人員到縣級及基層醫療機構服務,在確保具有上崗資質人員不間斷服務的基礎上,放寬乙類大型醫用設備人員配置要求。
3、放寬配置品目。根據市級區域衛生規劃,依托醫療聯合體(ti) 、對口支援項目,依據縣域醫療服務人口、地域分布、主要病種、技術能力和上崗人員配置等因素,探索建立縣域大型醫用設備診療中心,放寬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品目,擴大診療範圍,逐步提高區域醫療服務能力。
(二)探索開展醫聯體(ti) 內(nei) 大型設備資源共享
探索開展醫療聯合體(ti) 各成員單位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及設備資源共享。通過向受援醫療機構捐贈或調配乙類大型醫用設備,推進醫療資源下沉和大型醫用設備統籌利用。鼓勵通過遠程會(hui) 診等信息化手段,促進縣級尤其是農(nong) 村居民得到與(yu) 城市居民同質的大型醫用設備檢查和檢驗服務,緩解病人過度集中於(yu) 大醫院檢查造成的擁擠現象。
四、監督管理
(一)加強省級層麵管理與(yu) 監督。一是堅持公立醫療機構購置大型醫用設備以政府投入為(wei) 主,嚴(yan) 禁公立醫療機構舉(ju) 債(zhai) 購置大型醫用設備。二是強化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管理,對未列入規劃的原則上不得參加評審;對擅自購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的醫療機構,省衛生計生委將按照有關(guan) 規定進行處理。三是對違反規定,配置使用淘汰機型和不合格的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的醫療機構,省衛生計生委將不予辦理《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四是對違反規定,聘用不具備資質人員操作、使用大型設備的醫療機構,省衛生計生委將按照有關(guan) 規定進行處理。
(二)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進一步完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論證和使用評估工作,指導基層醫療機構合理配置適宜品目和型號的設備,減少不合理配置造成的資源浪費。
(三)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和使用情況的監管,對超規劃配置、聘用不具備資質人員操作和使用大型醫用設備、存在損害群眾(zhong) 利益等行為(wei) 的,應嚴(yan) 格追究有關(guan) 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山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