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衛發〔2020〕24號
各市、縣(市、區)衛生健康委(局),省級醫療衛生健康單位,委機關(guan) 各處室:
為(wei) 推進我省衛生健康信用體(ti) 係建設,加強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與(yu) 應用,促進醫療衛生行業(ye) 健康發展,特製定《浙江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並已經省衛生健康委主任辦公會(hui) 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
2020年6月22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浙江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和促進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監管機製,推動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加快推進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構建以信用為(wei) 基礎的新型監管機製的指導意見》、國家衛生健康委等28個(ge) 部門《關(guan) 於(yu) 對嚴(yan) 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wei) 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衛生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複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guan) 規定,結合我省衛生健康領域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衛生健康信用信息,是指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群團組織等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產(chan) 生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息主體(ti) )衛生健康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nei) 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四條 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客觀、及時、準確、有效的原則,維護信息主體(ti) 合法權益,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ye) 秘密和個(ge) 人隱私。按照“誰提供、誰負責”要求保證數據質量。
第五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的監督管理,製定發布信用評價(jia) 管理辦法、評價(jia) 指標及評分標準,依托浙江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全省衛生健康行業(ye) 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簡稱信用信息平台),組織開展全省衛生健康信用評價(jia) 並公布評價(jia) 結果,匯總發布全省衛生健康領域嚴(yan) 重失信名單。
設區市和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記錄和歸集
第六條 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規範要求,編製全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目錄,明確信息記錄、歸集的內(nei) 容、使用範圍、更新周期、數據來源、格式規範、使用期限和保存期限等。
第七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歸集全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guan) 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送本地區的衛生健康信用信息,並向同級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衛生健康信用信息。
第八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以居民身份證號碼、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等作為(wei) 識別信息主體(ti) 的標識碼,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nei) 信息主體(ti) 的信用檔案。
第九條 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包括信息主體(ti) 的基礎信息、守信信息(紅名單)、不良信息和嚴(yan) 重失信名單信息(黑名單)。
第十條 基礎信息是指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反映醫療衛生人員、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等衛生健康信用主體(ti) 基本情況的登記類信息,以及衛生行政管理活動中涉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基本情況及具有從(cong) 事特定活動資質的相關(guan) 信息,主要包括:
(一)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主要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等信息;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身份識別信息;
(二)行政許可等政務服務信息;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作為(wei) 基礎信息予以歸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條 守信信息(紅名單)是指信息主體(ti) 嚴(yan) 格遵守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而產(chan) 生的良好行為(wei) 記錄信息。主要包括:
(一)縣級以上黨(dang) 委、政府或者衛生健康等行政部門的表彰、獎勵、通報表揚等信息;
(二)參與(yu)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開展的與(yu) 衛生健康相關(guan) 的義(yi) 診、扶貧、對口支援、搶險救災、衛生應急、誌願服務、慈善捐贈活動等信息;
(三)參與(yu) 無償(chang) 獻血、無償(chang) 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ti) 器官捐獻等社會(hui) 公益捐獻活動信息。
(四)其他表彰或獎勵類信息。
第十二條 不良信息是信息主體(ti)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產(chan) 生的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信息;
(二)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違反告知承諾的信息;
(三)醫療衛生機構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記分的信息;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jue) 定的信息;
(五)有違法違規行為(wei) 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信息;
(六)考試考核違紀的信息;
(七)違反信用承諾的相關(guan) 信息;
(八)醫學培養(yang) 培訓人員或單位違反培養(yang) 培訓協議及國家有關(guan) 規定,拒不履行有關(guan) 賠償(chang) 責任的信息;
(九)醫療衛生人員嚴(yan) 重違反科研誠信、倫(lun) 理和生物安全有關(guan) 規定,被醫療衛生機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追究責任或被移送司法機關(guan) 追究刑事責任的信息;
(十)醫療衛生人員行賄受賄或者違反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等規定,被醫療衛生機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追究責任或者被司法機關(guan) 追究刑事責任的信息。
(十一)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等方麵造成不良後果、產(chan) 生較大社會(hui) 影響的信息;
(十二)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不服從(cong)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調遣,且拒不改正的信息;
(十三)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未按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隱瞞、緩報、漏報,造成不良影響的信息;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十三條 嚴(yan) 重失信名單信息(黑名單)是指信息主體(ti)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處罰情節嚴(yan) 重、符合國家“聯合懲戒備忘錄”認定的懲戒對象範圍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因實施或參與(yu) 涉醫違法犯罪活動,被公安機關(guan) 處以行政拘留以上處罰,或被司法機關(guan) 追究刑事責任的嚴(yan) 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自然人。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嚴(yan) 重失信名單的情形。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按照嚴(yan) 重失信名單認定製度、規範和標準對衛生健康領域嚴(yan) 重失信名單(黑名單)進行認定,製作決(jue) 定書(shu) ,並報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最終由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認和公布。
第三章 信用評價(jia) 和應用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信用評價(jia) 總分為(wei) 1000分,根據評分對象不同類型設置若幹一級指標、二級指標和三級指標。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信用評價(jia) 采用扣(加)分製,根據評價(jia) 指標及評分標準進行動態計分,每個(ge) 一級指標在分數權重範圍內(nei) 扣(加)分,扣(加)完為(wei) 止。信用分值由各指標分值累計得出。
第十七條 衛生健康信用分類從(cong) 高到低分為(wei) A級(優(you) 秀)、B級(良好)、C級(中等)、D級(較差)、E級(差)。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行政許可、財政投入、建設項目、資源配置、等級評審、科研項目、考試考核、職稱評定、職務晉升、評先評優(you) 、日常監管等運用信用評價(jia) 結果,采取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措施。鼓勵企事業(ye) 單位、行業(ye) 組織、群團組織等使用醫療衛生信用信息,並根據信息主體(ti) 的信用狀況采取相應獎懲措施。
第十九條 根據衛生健康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監管。將信用評價(jia) 結果納入“雙隨機”抽查監管事項,對評定為(wei) A級的監管對象,抽查比例設置為(wei) 原抽查比例的30%;對評定為(wei) B級的監管對象,抽查比例設置為(wei) 原抽查比例的50%;對評定為(wei) C級的監管對象,抽查比例設置為(wei) 原抽查比例的100%;對評定為(wei) D級的監管對象,抽查比例設置為(wei) 原抽查比例的150%;對評定為(wei) E級的監管對象,抽查比例設置為(wei) 原抽查比例的200%。
第二十條 對評定為(wei) A級和B級的監管對象,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行政許可、行政監管、公共服務等方麵可以容缺受理、降低檢查頻次、給予便利和優(you) 先服務等激勵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評定為(wei) D級和E級的監管對象,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行政許可、行政監管等方麵可以采取重點審查、不予容缺受理、增加檢查頻次等懲戒性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嚴(yan) 重失信主體(ti) (黑名單),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聯合懲戒備忘錄”的規定采取懲戒措施。
第二十三條 省衛生健康委將衛生健康信用評價(jia) 結果共享給信用管理主管部門及相關(guan) 職能部門開展聯合懲戒,推動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在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you) 、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guan) 財政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廣泛應用,促進信用主體(ti) 主動提升信用等級。
第四章 修複和異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 不良信息和嚴(yan) 重失信名單信息(黑名單)的保存和披露期限為(wei) 5年,自不良行為(wei) 或者事件認定之日起有效期屆滿的,不再作為(wei) 懲戒依據,不再公開發布。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信息主體(ti) 認為(wei) 其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一)信息與(yu) 事實不符,存在記載錯誤或者遺漏;
(二)信息超過規定期限仍在披露;
(三)不符合嚴(yan) 重失信名單具體(ti) 條件而被列入嚴(yan) 重失信名單或者未被移除嚴(yan) 重失信名單。
第二十六條 收到異議申請的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5個(ge) 工作日內(nei) 核查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申請人,經核實有誤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或撤銷。
第二十七條 信息主體(ti) 在其失信信息有效期限內(nei)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以向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書(shu) 麵信用信息修複申請。
(一)行政處理決(jue) 定等明確的法定責任和義(yi) 務履行完畢,社會(hui) 不良影響基本消除;
(二)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修複期限應當不少於(yu) 1年;
(三)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至申請信用修複期間未產(chan) 生新的記入信用檔案的同類不良信息;
(四)信息主體(ti) 建立信用管理製度並承諾不再失信。
第二十八條 符合信用信息修複規定的,信息主體(ti) 提出修複申請後,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對不良信息主體(ti) 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予以核實。對於(yu) 不符合信用修複條件的,不予信用修複,並書(shu) 麵告知理由。對符合信用修複條件的,確認信用修複,並通過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wei) 5個(ge) 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製作信用修複確認通知書(shu) ,報送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同級政府公共信用工作機構,同時告知不良信息主體(ti) 。
第五章 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協調溝通機製,加強日常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督查。有關(guan) 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提供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的,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書(shu) 麵催促提供,經催報仍不提供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guan) 信息安全的規定,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機製,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確保信用信息安全,切實保障信息主體(ti) 的權益。
第三十一條 在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不正當手段采集信息的,篡改、虛構信用信息的,違反規定公開或者泄露信用信息的,未按照規定處理和答複異議信息等情形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guan) 規定的,依法作出處理,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歸集和應用情況通報製度,組織定期編製信用信息歸集、應用情況報告,將信息提供單位和信息使用單位的信用信息歸集和應用情況作為(wei) 督導工作的重要內(nei) 容。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