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wei) 了防止在體(ti) 育運動中使用興(xing) 奮劑,保護體(ti) 育運動參加者的身心健康,維護體(ti) 育競賽的公平競爭(zheng)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ti) 育法》和其他有關(guan) 法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興(xing) 奮劑,是指興(xing) 奮劑目錄所列的禁用物質等。興(xing) 奮劑目錄由國務院體(ti) 育主管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guan) 總署製定、調整並公布。
第三條國家提倡健康、文明的體(ti) 育運動,加強反興(xing) 奮劑的宣傳(chuan) 、教育和監督管理,堅持嚴(yan) 格禁止、嚴(yan) 格檢查、嚴(yan) 肅處理的反興(xing) 奮劑工作方針,禁止使用興(xing) 奮劑。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向體(ti) 育運動參加者提供或者變相提供興(xing) 奮劑。
第四條國務院體(ti) 育主管部門負責並組織全國的反興(xing) 奮劑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教育等有關(guan) 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依照本條例和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反興(xing) 奮劑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ti) 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反興(xing) 奮劑宣傳(chuan) 、教育工作,提高體(ti) 育運動參加者和公眾(zhong) 的反興(xing) 奮劑意識。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媒體(ti) 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開展反興(xing) 奮劑的宣傳(chuan) 。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ge) 人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wei) 的,有權向體(ti) 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guan) 部門舉(ju) 報。
第二章興(xing) 奮劑管理
第七條國家對興(xing) 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實行嚴(yan) 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非法生產(chan) 、銷售、進出口。
第八條生產(chan) 興(xing) 奮劑目錄所列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以下簡稱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藥品生產(chan) 許可證》、藥品批準文號。
生產(chan) 企業(ye) 應當記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生產(chan) 、銷售和庫存情況,並保存記錄至超過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條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批發企業(ye) ,具備下列條件,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方可經營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
(一)有專(zhuan) 門的管理人員;
(二)有專(zhuan) 儲(chu) 倉(cang) 庫或者專(zhuan) 儲(chu) 藥櫃;
(三)有專(zhuan) 門的驗收、檢查、保管、銷售和出入庫登記製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驗收、檢查、保管、銷售和出入庫登記記錄應當保存至超過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有效期2年。
第十條除胰島素外,藥品零售企業(ye) 不得經營蛋白同化製劑或者其他肽類激素。
第十一條進口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除依照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給的進口藥品注冊(ce) 證書(shu) 外,還應當取得進口準許證。
申請進口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應當說明其用途。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決(jue) 定;對用途合法的,應當予以批準,發給進口準許證。海關(guan) 憑進口準許證放行。
第十二條申請出口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應當說明供應對象並提交進口國政府主管部門的相關(guan) 證明文件等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決(jue) 定;提交進口國政府主管部門的相關(guan) 證明文件等資料的,應當予以批準,發給出口準許證。海關(guan) 憑出口準許證放行。
第十三條境內(nei) 企業(ye) 接受境外企業(ye) 委托生產(chan) 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應當簽定書(shu) 麵委托生產(chan) 合同,並將委托生產(chan) 合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委托生產(chan) 合同應當載明委托企業(ye) 的國籍、委托生產(chan) 的蛋白同化製劑或者肽類激素的品種、數量、生產(chan) 日期等內(nei) 容。
境內(nei) 企業(ye) 接受境外企業(ye) 委托生產(chan) 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不得在境內(nei) 銷售。
第十四條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生產(chan) 企業(ye) 隻能向醫療機構、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藥品批發企業(ye) 和其他同類生產(chan) 企業(ye) 供應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
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批發企業(ye) 隻能向醫療機構、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生產(chan) 企業(ye) 和其他同類批發企業(ye) 供應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
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進口單位隻能向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生產(chan) 企業(ye) 、醫療機構和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藥品批發企業(ye) 供應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
肽類激素中的胰島素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供應外,還可以向藥品零售企業(ye) 供應。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隻能憑依法享有處方權的執業(ye) 醫師開具的處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處方應當保存2年。
第十六條興(xing) 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屬於(yu)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的,其生產(chan) 、銷售、進口、運輸和使用,依照藥品管理法和有關(guan) 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特殊管理。
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和前款規定以外的興(xing) 奮劑目錄所列其他禁用物質,實行處方藥管理。
第十七條藥品、食品中含有興(xing) 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生產(chan) 企業(ye) 應當在包裝標識或者產(chan) 品說明書(shu) 上用中文注明"運動員慎用"字樣。${NextPager}
第三章反興(xing) 奮劑義(yi) 務
第十八條實施運動員注冊(ce) 管理的體(ti) 育社會(hui) 團體(ti) (以下簡稱體(ti) 育社會(hui) 團體(ti) )應當加強對在本體(ti) 育社會(hui) 團體(ti) 注冊(ce) 的運動員和教練、領隊、隊醫等運動員輔助人員的監督管理和反興(xing) 奮劑的教育、培訓。
運動員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其所屬的運動員和運動員輔助人員的監督管理和反興(xing) 奮劑的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體(ti) 育社會(hui) 團體(ti) 、運動員管理單位和其他單位,不得向運動員提供興(xing) 奮劑,不得組織、強迫、欺騙運動員在體(ti) 育運動中使用興(xing) 奮劑。
科研單位不得為(wei) 使用興(xing) 奮劑或者逃避興(xing) 奮劑檢查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條運動員管理單位應當為(wei) 其所屬運動員約定醫療機構,指導運動員因醫療目的合理使用藥物;應當記錄並按照興(xing) 奮劑檢查規則的規定向相關(guan) 體(ti) 育社會(hui) 團體(ti) 提供其所屬運動員的醫療信息和藥物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體(ti) 育社會(hui) 團體(ti) 、運動員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興(xing) 奮劑檢查規則的規定提供運動員名單和每名運動員的教練、所從(cong) 事的運動項目以及運動成績等相關(guan) 信息,並為(wei) 興(xing) 奮劑檢查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全國性體(ti) 育社會(hui) 團體(ti) 應當對在本體(ti) 育社會(hui) 團體(ti) 注冊(ce) 的成員的下列行為(wei) 規定處理措施和處理程序:
(一)運動員使用興(xing) 奮劑的;
(二)運動員輔助人員、運動員管理單位向運動員提供興(xing) 奮劑的;
(三)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運動員管理單位拒絕、阻撓興(xing) 奮劑檢查的。
前款所指的處理程序還應當規定當事人的抗辯權和申訴權。全國性體(ti) 育社會(hui) 團體(ti) 應當將處理措施和處理程序報國務院體(ti) 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運動員輔助人員應當教育、提示運動員不得使用興(xing) 奮劑,並向運動員提供有關(guan) 反興(xing) 奮劑規則的谘詢。
運動員輔助人員不得向運動員提供興(xing) 奮劑,不得組織、強迫、欺騙、教唆、協助運動員在體(ti) 育運動中使用興(xing) 奮劑,不得阻撓興(xing) 奮劑檢查,不得實施影響采樣結果的行為(wei) 。
運動員發現運動員輔助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有權檢舉(ju) 、控告。
第二十四條運動員不得在體(ti) 育運動中使用興(xing) 奮劑。
第二十五條在體(ti) 育社會(hui) 團體(ti) 注冊(ce) 的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憑依法享有處方權的執業(ye) 醫師開具的處方,方可持有含有興(xing) 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藥品。
在體(ti) 育社會(hui) 團體(ti) 注冊(ce) 的運動員接受醫療診斷時,應當按照興(xing) 奮劑檢查規則的規定向醫師說明其運動員身份。醫師對其使用藥品時,應當首先選擇不含興(xing) 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藥品;確需使用含有這類禁用物質的藥品的,應當告知其藥品性質和使用後果。
第二十六條在全國性體(ti) 育社會(hui) 團體(ti) 注冊(ce) 的運動員,因醫療目的確需使用含有興(xing) 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藥品的,應當按照興(xing) 奮劑檢查規則的規定申請核準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條運動員應當接受興(xing) 奮劑檢查,不得實施影響采樣結果的行為(wei) 。
第二十八條在全國性體(ti) 育社會(hui) 團體(ti) 注冊(ce) 的運動員離開運動員駐地的,應當按照興(xing) 奮劑檢查規則的規定報告。
第二十九條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反興(xing) 奮劑教育,提高學生的反興(xing) 奮劑意識,並采取措施防止在學校體(ti) 育活動中使用興(xing) 奮劑;發現學生使用興(xing) 奮劑,應當予以製止。
體(ti) 育專(zhuan) 業(ye) 教育應當包括反興(xing) 奮劑的教學內(nei) 容。
第三十條體(ti) 育健身活動經營單位及其專(zhuan) 業(ye) 指導人員,不得向體(ti) 育健身活動參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質的藥品、食品。
第四章興(xing) 奮劑檢查與(yu) 檢測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體(ti) 育主管部門應當製定興(xing) 奮劑檢查規則和興(xing) 奮劑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體(ti) 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興(xing) 奮劑檢查計劃,決(jue) 定對全國性體(ti) 育競賽的參賽運動員實施賽內(nei) 興(xing) 奮劑檢查;並可以決(jue) 定對省級體(ti) 育競賽的參賽運動員實施賽內(nei) 興(xing) 奮劑檢查。
其他體(ti) 育競賽需要進行賽內(nei) 興(xing) 奮劑檢查的,由競賽組織者決(jue) 定。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體(ti) 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興(xing) 奮劑檢查計劃,決(jue) 定對在全國性體(ti) 育社會(hui) 團體(ti) 注冊(ce) 的運動員實施賽外興(xing) 奮劑檢查。
第三十四條興(xing) 奮劑檢查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應當按照興(xing) 奮劑檢查規則實施興(xing) 奮劑檢查。
第三十五條實施興(xing) 奮劑檢查,應當有2名以上檢查人員參加。檢查人員履行興(xing) 奮劑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興(xing) 奮劑檢查證件;向運動員采集受檢樣本時,還應當出示按照興(xing) 奮劑檢查規則簽發的一次性興(xing) 奮劑檢查授權書(shu) 。
檢查人員履行興(xing) 奮劑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體(ti) 育訓練場所、體(ti) 育競賽場所和運動員駐地。有關(guan) 單位和人員應當對檢查人員履行興(xing) 奮劑檢查職責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六條受檢樣本由國務院體(ti) 育主管部門確定的符合興(xing) 奮劑檢測條件的檢測機構檢測。
興(xing) 奮劑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興(xing) 奮劑檢查規則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對受檢樣本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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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體(ti) 育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包庇、縱容非法使用、提供興(xing) 奮劑,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行為(wei) 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沒收非法生產(chan) 、經營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chan) 、經營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由發證機關(guan) 吊銷《藥品生產(chan) 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chan) 企業(ye) 擅自生產(chan) 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渠道供應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
(二)藥品批發企業(ye) 擅自經營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渠道供應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
(三)藥品零售企業(ye) 擅自經營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
第三十九條體(ti) 育社會(hui) 團體(ti) 、運動員管理單位向運動員提供興(xing) 奮劑或者組織、強迫、欺騙運動員在體(ti) 育運動中使用興(xing) 奮劑的,由國務院體(ti) 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ti) 育主管部門收繳非法持有的興(xing) 奮劑;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4年內(nei) 不得從(cong) 事體(ti) 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情節嚴(yan) 重的,終身不得從(cong) 事體(ti) 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造成運動員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體(ti) 育社會(hui) 團體(ti) 、運動員管理單位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義(yi) 務的,由國務院體(ti) 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ti) 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年內(nei) 不得從(cong) 事體(ti) 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
第四十條運動員輔助人員組織、強迫、欺騙、教唆運動員在體(ti) 育運動中使用興(xing) 奮劑的,由國務院體(ti) 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ti) 育主管部門收繳非法持有的興(xing) 奮劑;4年內(nei) 不得從(cong) 事運動員輔助工作和體(ti) 育管理工作;情節嚴(yan) 重的,終身不得從(cong) 事運動員輔助工作和體(ti) 育管理工作;造成運動員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運動員輔助人員向運動員提供興(xing) 奮劑,或者協助運動員在體(ti) 育運動中使用興(xing) 奮劑,或者實施影響采樣結果行為(wei) 的,由國務院體(ti) 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ti) 育主管部門收繳非法持有的興(xing) 奮劑;2年內(nei) 不得從(cong) 事運動員輔助工作和體(ti) 育管理工作;情節嚴(yan) 重的,終身不得從(cong) 事運動員輔助工作和體(ti) 育管理工作;造成運動員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運動員輔助人員非法持有興(xing) 奮劑的,由國務院體(ti) 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ti) 育主管部門收繳非法持有的興(xing) 奮劑;情節嚴(yan) 重的,2年內(nei) 不得從(cong) 事運動員輔助工作。
第四十二條體(ti) 育社會(hui) 團體(ti) 、運動員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yu) 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運動員輔助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屬於(yu) 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處理決(jue) 定應當公開,公眾(zhong) 有權查閱。
第四十四條醫師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藥品,或者未履行告知義(yi) 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責令暫停6個(ge) 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ye) 活動。
第四十五條體(ti) 育健身活動經營單位向體(ti) 育健身活動參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質的藥品、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有關(guan) 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運動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guan) 體(ti) 育社會(hui) 團體(ti) 、運動員管理單位、競賽組織者作出取消參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或者禁賽的處理。
運動員因受到前款規定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體(ti) 育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