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財政局,山東(dong) 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山東(dong) 中醫藥大學第二附屬醫院:
為(wei) 保障齊魯中醫藥優(you) 勢專(zhuan) 科集群建設項目規範實施,提高集群資金使用效益,我們(men) 組織製定了《齊魯中醫藥優(you) 勢專(zhuan) 科集群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dong)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山東(dong) 省財政廳
2022年11月2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齊魯中醫藥優(you) 勢專(zhuan) 科集群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wei) 規範齊魯中醫藥優(you) 勢專(zhuan) 科集群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山東(dong) 省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深化省以下財政管理體(ti) 製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9〕2號)、《山東(dong)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醫療衛生領域省與(yu) 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9〕16號)等有關(guan) 文件要求,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齊魯中醫藥優(you) 勢專(zhuan) 科集群建設項目資金,是指省財政安排用於(yu) 支持我省齊魯中醫藥優(you) 勢專(zhuan) 科集群(以下簡稱“專(zhuan) 科集群”)建設的資金,每個(ge) 專(zhuan) 科集群的建設資金連續支持3年。
第三條 專(zhuan) 科集群建設項目資金由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省財政廳和各有關(guan) 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資金預算編製和具體(ti) 執行,按規定提出資金分配方案,組織開展績效評價(jia) ,對資金的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安全性、規範性負責。省財政廳負責組織資金預算編製,對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合規性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
第二章 預算編製
第四條 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根據專(zhuan) 科集群建設規模,研究提出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建議,製定績效目標,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確保支出項目按規定列入項目庫。未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製要求和補助資金管理規定,對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提報的預算進行全麵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
第五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製目標”的原則,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從(cong) 預期產(chan) 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麵,科學合理設置績效目標,並作為(wei) 申請預算和項目調整的前置條件。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六條 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根據專(zhuan) 科集群建設任務需求,研究提出專(zhuan) 科集群建設資金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對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合規性審核後,會(hui) 同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將專(zhuan) 科集群建設資金撥付至省屬衛生健康事業(ye) 有關(guan) 單位及有關(guan) 市。牽頭專(zhuan) 科負責組織實施所在集群所有成員專(zhuan) 科的建設任務,集群資金總額的三分之一左右需用於(yu) 成員專(zhuan) 科建設。集群建設資金使用單位應加強資金統籌力度,積極支持專(zhuan) 科集群建設。
第七條 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製度有關(guan) 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guan) 法律法規及製度執行,信息化建設項目要嚴(yan) 格履行相關(guan) 立項審批程序。
第八條 專(zhuan) 科集群建設項目資金支出範圍包括:
(一)診療設備購置。用於(yu) 牽頭專(zhuan) 科購買(mai) 必要的診療設備,加快補齊先進診療技術短板,開展新技術,拓展新的亞(ya) 專(zhuan) 科,建立新的診療標準,同時作為(wei) 成員專(zhuan) 科人才培養(yang) 的教具。
(二)人才隊伍建設。邀請國家級專(zhuan) 家開展培訓、業(ye) 務指導和講座,用於(yu) 完成建設項目所需業(ye) 務骨幹、學術繼承人等人才培養(yang) 相關(guan) 支出。
(三)技術規範製定。牽頭專(zhuan) 科組織優(you) 化操作規範,製定診療標準,製定或優(you) 化中醫優(you) 勢病種診療方案等相關(guan) 支出。
(四)技術推廣指導。用於(yu) 中醫診療技術、特色診療方案的推廣、指導,以及相關(guan) 科研成果轉化等方麵的相關(guan) 支出。
(五)專(zhuan) 家巡診巡查。牽頭專(zhuan) 科組織專(zhuan) 家對各成員專(zhuan) 科進行巡診,指導帶教、查房等臨(lin) 床工作,督導集群建設任務等相關(guan) 支出。
(六)專(zhuan) 科學術研究。用於(yu) 完成專(zhuan) 科建設項目所需論文、著作、醫療機構製劑研發審批、科研專(zhuan) 利申請、名老中醫學術思想整理研究、國內(nei) 外學術交流等相關(guan) 支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資金實行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jia) ,並加強評價(jia) 結果應用,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各級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業(ye) 務指導和項目管理,會(hui) 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jia) 機製,並對相關(guan) 工作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jia) 。牽頭專(zhuan) 科所在單位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績效自評,形成本集群績效自評報告,並報送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省財政廳。省級適時組織開展複核及重點績效評價(jia) ,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jia) 。
第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通報有關(guan) 情況,共同研究解決(jue) 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hui) 監督。
第十一條 對因違規使用資金被追究黨(dang) 紀政紀責任的有關(guan) 單位,省級分配下一年度資金時將取消其績效因素。各級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財政部門要做好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對績效評價(jia) 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反饋並督促整改落實。
第十二條 各級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監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wei) 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wei) 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各市、省屬衛生健康事業(ye) 有關(guan) 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製定本集群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