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製度體(ti) 係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20號)明確提出,建立醫保基金社會(hui) 監督員製度,鼓勵和支持社會(hui) 各界參與(yu) 醫保基金監督。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國家醫療保障局於(yu) 2024年9月印發了《關(guan) 於(yu) 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社會(hui) 監督員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4〕24號),就強化社會(hui) 監督作用、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社會(hui) 監督員管理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為(wei) 進一步築牢基金監管群眾(zhong) 基礎,推動社會(hui) 監督常態化,切實保障基金安全,按照國家要求,結合本省實際,研究製定了《福建省醫療保障基金社會(hui) 監督員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nei) 容
《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三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文件製定依據、社會(hui) 監督員定義(yi)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管理職責,強調社會(hui) 監督員工作的公益屬性。
第二章社會(hui) 監督員的選聘,明確社會(hui) 監督員的選聘範圍、條件、方式、程序和聘任期限。
第三章工作職責和紀律要求,明確社會(hui) 監督員應履行的七項工作職責以及應遵守的八項紀律要求,強調各定點醫藥機構應積極配合支持社會(hui) 監督員開展工作。
第四章社會(hui) 監督員的管理,明確社會(hui) 監督員的日常管理措施、經費保障及考核退出機製。規定社會(hui) 監督員提供相關(guan) 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按舉(ju) 報獎勵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明確文件解釋部門、施行時間及有效期。規定各設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製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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