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衛辦醫函〔2020〕6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醫療機構、醫師、護士的執業(ye) 登記注冊(ce) 是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依法履行準入管理職責的重要手段。為(wei)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互聯網+醫療健康”的工作部署,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中醫藥局《關(guan) 於(yu) 加快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注冊(ce) 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衛醫發〔2017〕23號)有關(guan) 要求,在前期電子化注冊(ce) 管理改革基礎上,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決(jue) 定在全國範圍內(nei) 推行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以下簡稱電子證照),進一步推進醫療資源科學配置,提高衛生健康管理效率,保障醫務人員及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合法權益。現將有關(guan) 工作通知如下:
一、電子證照是指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chuan) 輸和存儲(chu) 的,包含醫療機構執業(ye) 登記、醫師和護士執業(ye) 注冊(ce) 等信息的證照數據文件。電子證照與(yu) 現行證照並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國家衛生健康委會(hui) 同國家中醫藥局負責全國電子證照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電子證照的管理工作。
二、電子證照是現有電子化注冊(ce) 係統功能的完善、升級和拓展,其簽發、生成、修改等工作,應當與(yu) 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注冊(ce) 管理相銜接。醫療機構可在電子化注冊(ce) 的機構端,醫師、護士可在電子化注冊(ce) 個(ge) 人端申領電子證照。醫師、護士所在執業(ye) 機構負責本機構醫師、護士執業(ye) 信息的核查確認,醫師、護士應當依據規定履行本人電子證照申領、執業(ye) 信息維護等責任。
三、電子證照生成工作將於(yu) 2020年8月1日正式啟動。符合生成條件的,於(yu) 2020年12月31日前製發電子證照。需要補充完善生成信息的,醫療機構、醫師、護士可依照權限通過機構端、個(ge) 人端進行信息維護,符合生成條件後予以製發電子證照。
四、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電子證照工作,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有序推進,按時保質完成工作。要加強政策措施解讀,積極回應社會(hui) 關(guan) 切,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推進。要定期評估進展情況,及時研究解決(jue) 實施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困難。需要技術支持的,請與(yu) 全國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注冊(ce) 係統技術部門聯係解決(jue) 。電話:010-62197928(工作日,9:00-12:00,13:00-17:30)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20年7月20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