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根據財政部、衛生部《關(guan) 於(yu) 下達公共衛生專(zhuan) 項資金的通知》(財社〔2008〕293號)要求,2009年將繼續開展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nong) 合)管理能力建設項目。現就做好項目實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項目工作目標
實施新農(nong) 合管理能力建設項目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中央公共衛生專(zhuan) 項資金支持,進一步加強新農(nong) 合管理能力和信息化建設,提高新農(nong) 合管理經辦隊伍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服務能力,促進新農(nong) 合的持續健康發展,確保農(nong) 民得到更多實惠。具體(ti) 內(nei) 容包括開展中西部地區新農(nong) 合工作人員培訓,支持中西部地區縣級新農(nong) 合數據中心建設,在部分縣(市、區)設立新農(nong) 合監測點等。
二、項目範圍
人員培訓包括中西部地區22個(ge) 省(區、市)所有開展新農(nong) 合的縣(市、區)。縣級新農(nong) 合數據中心建設,按照3年規劃,每年按中西部22個(ge) 省(區、市)行政區劃縣(市、區)總數的1/3安排資金。首批新農(nong) 合監測點在吉林、浙江、湖北、雲(yun) 南和青海5省設立。
東(dong) 部地區應積極協調地方財政部門,爭(zheng) 取在地方財政支持下加強本地區新農(nong) 合管理能力建設。
三、項目實施內(nei) 容和經費安排
中西部各省(區、市)新農(nong) 合管理能力建設項目應按照財社〔2008〕293號文件中《2008年中央補助地方公共衛生專(zhuan) 項資金項目管理方案》的要求認真實施。
(一)人員培訓。新農(nong) 合人員培訓分為(wei) “管理和經辦人員培訓”和“定點醫療機構人員培訓”兩(liang) 種,培訓形式可在保證良好培訓效果的前提下,由各地結合新農(nong) 合製度特點因地製宜地確定。管理和經辦人員培訓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製定實施方案,具體(ti) 培訓工作由省級(也可委托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培訓內(nei) 容按照3年進行規劃。2009年主要進行財務會(hui) 計製度培訓和信息化培訓,培訓對象為(wei) 縣級管理和經辦人員,包括縣(市、區)衛生局、財政局管理人員和縣、鄉(xiang) 經辦機構人員。定點醫療機構人員培訓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ti) 實施,每年進行1次,主要內(nei) 容為(wei) 新農(nong) 合基本政策、新農(nong) 合統籌補償(chang) 方案、新農(nong) 合基本用藥(診療)目錄的調整、診療行為(wei) 的規範和監管等,培訓對象為(wei) 定點醫療機構相關(guan) 人員。
(二)縣級新農(nong) 合數據中心建設。項目為(wei) 中部地區每縣(市、區)補助15萬(wan) 元,為(wei) 西部地區每縣(市、區)補助20萬(wan) 元,用於(yu) 支持縣級新農(nong) 合數據中心建設。此項工作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製定總體(ti) 規劃,要與(yu) 省級新農(nong) 合信息平台建設相結合。采用統一的省級平台模式的地區,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實施,采用省、縣兩(liang) 級平台模式的地區,可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劃下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經費不足部分由地方安排。
(三)新農(nong) 合監測點建設。為(wei) 長期、動態地監測新農(nong) 合製度的運行規律和發展趨勢,我部擬在吉林、浙江、湖北、雲(yun) 南、青海5個(ge) 省各選取兩(liang) 個(ge) 縣(市、區)作為(wei) 新農(nong) 合監測點。監測點的選取要兼顧地區、農(nong) 民人均純收入、人口規模、啟動時間以及運行模式等因素,具體(ti) 名單將由衛生部農(nong) 衛司和5省衛生廳共同協商確定。項目為(wei) 每個(ge) 新農(nong) 合監測點補助18萬(wan) 元,其中建設費用8萬(wan) 元,當年運行和維護費用10萬(wan) 元,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監測點實施進展和實際需要撥付。監測點具體(ti) 工作方案和監測指標體(ti) 係由衛生部農(nong) 衛司另行製定後通知。
四、項目執行時間
獲得中央財政專(zhuan) 項補助資金支持的各省(區、市)要在2009年2月底以前製定出相關(guan) 項目的具體(ti) 實施方案並報衛生部農(nong) 衛司備案。各地確定項目實施方案後應立即進行組織實施,並按要求在2009年年底以前完成項目實施工作,向衛生部農(nong) 衛司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報告。
五、有關要求
各省(區、市)要高度重視項目工作,加強協作,精心組織,確保項目任務的落實。要按照財政部、衛生部《中央補助地方衛生事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04〕24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嚴格按照相應補助範圍和標準執行項目工作,在人員培訓中嚴禁將財政補助直接發給受訓人員。
招標采購工作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guan) 規定組織開展,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和工作需要,合理製定采購需求。
項目工作的方案製定、組織管理、監督評估等工作經費不得擠占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衛生部相關司局將在項目執行完畢後對部分省(區、市)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抽查評估。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