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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路邊救人,不擔民事責任了!
發布時間:2017/03/09 信息來源:查看

醫生路邊救人,不擔民事責任了!

   全國人大全體(ti) 會(hui) 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副委員長李建國關(guan) 於(yu) 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集體(ti) 審議民法總則草案的四審稿。

    在路上、火車、飛機上遇到需要幫助的病患,救人不擔責了。

    我國從(cong) 2015年3月啟動編纂民法典,民法總則草案2017兩(liang) 會(hui) 審議,已經是經過了第四次常委會(hui) 審議,這為(wei) 民法典編纂邁出了重要一步,預計2020年3月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並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審議通過,從(cong) 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民法總則草案》跟我們(men) 生活息息相關(guan) ,涉及麵廣泛,但有一條規定卻是從(cong) 法律層麵保護了我們(men) 醫務人員,那就是“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wei) 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也就意味著醫護人員在路上、火車、飛機上遇到需要幫助的病患,救人不擔責了,這裏有了法律的保護、支持。

    第一.民法典保護“見義(yi) 勇為(wei) ”醫務者。

    為(wei) 鼓勵見義(yi) 勇為(wei) 的行為(wei) ,草案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wei) 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在救治中,隻要不存在“違背常理的重大過失”,無需承擔責任。

    PS:患者上訴是他的自由,但贏不贏是法律說的算。

    這四種情況才認定為(wei) 非法行醫。

    根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第1703次會(hui) 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修改〈關(guan) 於(yu) 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ti) 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jue) 定》修正,明確了認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wei) 的4種情形: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cong) 事醫療活動的;

    (二)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ye) 證書(shu) 期間從(cong) 事醫療活動的;

    (三)未取得鄉(xiang) 村醫生執業(ye) 證書(shu) ,從(cong) 事鄉(xiang) 村醫療活動的;

    (四)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wei) 的。

    這三種況不算非法行醫。

    衛生部《關(guan) 於(yu) 對非法行醫罪犯罪條件征詢意見函的複函》指出下列情況不屬於(yu) 非法行醫:

    (一)隨急救車出診或隨采血車出車采血的;

    (二)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

    (三)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準的家庭病床、衛生支農(nong) 、出診、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yi) 診等。

    所以醫護院外對病人是現場急救不算非法行醫,在加上民法典的不斷完善,在法律上為(wei) 醫護見義(yi) 勇為(wei) 撐腰,讓那個(ge) “在火車上或者路邊遇到急救者到底救不救?”的疑問滾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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