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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藥械集中采購不良記錄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5/01/05 信息來源:查看

內(nei) 蒙古自治區藥械集中采購不良記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wei) 規範醫療衛生機構和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在參與(yu) 采購、供應藥械過程中的行為(wei) ,維護藥械集中采購的秩序和參與(yu) 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範》、《高值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工作規範(試行)》、國家衛生計生委《關(guan) 於(yu) 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內(nei) 蒙古自治區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法》等法律規範,結合自治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藥械包含藥品、醫用設備和18新利手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參加自治區藥械集中采購的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或其代理機構及個(ge) 人(以下簡稱藥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醫療衛生機構及其相關(guan) 工作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藥械集中采購不良記錄(以下簡稱不良記錄)按照性質分為(wei) 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和一般不良記錄,一般不良記錄按照事前、事中、事後分為(wei) 招標投標不良記錄、采購供應不良記錄和采購使用不良記錄。

第五條  不良記錄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考核,適時公布。

第六條  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具體(ti) 負責不良記錄信息的收集、匯總、公布和上報。盟市、旗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本轄區不良記錄信息的收集、匯總和上報。

自治區藥品和18新利手机網上集中采購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承擔不良記錄相關(guan) 工作,並及時通報自治區衛生計生委。

第七條  自治區建立不良記錄信息公開製度。不良記錄信息在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網站“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專(zhuan) 欄上公布,並適時通過新聞媒體(ti) 予以公布。在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網站上公布期限為(wei) 2年,但2年內(nei) 被發現另有不良記錄的除外。

自治區藥品器械集中采購服務中心負責在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器械集中采購網站(以下簡稱自治區藥采平台)設立“不良記錄”專(zhuan) 欄,根據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公布的不良記錄,建立藥品器械集中采購誠信記錄和不良記錄數據庫,協助有關(guan) 部門對不良記錄行為(wei) 進行處理。

第八條  藥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不良記錄公布事項包括企業(ye) 名稱、營業(ye)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責任人員姓名和職務、違法違紀違規事由、有關(guan) 判決(jue) 和處罰決(jue) 定文書(shu) 、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醫療衛生機構不良記錄公布的信息包括醫療機構名稱、違法違紀違規事由及有關(guan) 判決(jue) 和處罰決(jue) 定文書(shu) 、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二章  範  

第九條  藥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給予采購與(yu) 使用其藥械的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

(一)經人民法院判決(jue) 認定構成行賄犯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

(二)行賄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的;

(三)由紀檢監察機關(guan) 以賄賂立案調查,並依法作出相關(guan) 處理的;

(四)因行賄行為(wei) 被財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藥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列入招標投標不良記錄:

(一)提供虛假、無效文件的;

(二)以低於(yu) 成本的價(jia) 格惡意投標,擾亂(luan) 市場秩序的;

(三)相互串通報價(jia) ,妨礙公平競爭(zheng) ;

(四)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等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騙取入圍的;

(五)惡意申投訴,擾亂(luan) 正常集中采購秩序的;

(六)入圍後,不按規定領取入圍通知書(shu) ;

(七)在規定期限內(nei) 不簽訂購銷合同和廉潔購銷合同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義(yi) 務;

(八)藥械集中采購管理工作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guan) 規定的行為(wei) 。

第十一條  藥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列入采購供應不良記錄:

(一)不供貨、不足量供貨、不及時供貨或僅(jin) 對部分醫療機構供貨的,不能滿足服務區域內(nei) 所有醫療衛生機構臨(lin) 床使用需求的,被投訴3次或3次以上,經核實,確因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原因造成的;

(二)提供質量不達標產(chan) 品的、不合格或不符合有效期規定的產(chan) 品,經核實,確因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原因造成的;

(三)不按入圍產(chan) 品目錄信息配送或配送的產(chan) 品規格、型號、包裝等信息與(yu) 入圍產(chan) 品目錄信息不一致並不同意更換的,被投訴三次或三次以上,經核實,確因配送企業(ye) 原因造成的;

(四)對入圍產(chan) 品擅自漲價(jia) 或變相漲價(jia) 的;

(五)以其他非入圍產(chan) 品取代入圍產(chan) 品進行配送的;

(六)企業(ye) 或產(chan) 品相關(guan) 信息發生變更的,逾期未辦理備案的。

(七)藥械集中采購管理工作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guan) 規定的行為(wei) 。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相關(guan) 責任人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 視情節輕重,列入采購使用不良記錄:

(一)不參加藥械集中采購活動,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集中采購活動的;

(二)不按規定通過自治區藥采平台網上采購產(chan) 品的;

(三)不按規定配備和使用相關(guan) 藥械的;

(四)提供虛假的藥械采購曆史資料的;

(五)不按照規定同企業(ye) 簽訂購銷合同和廉潔購銷合同的;購銷合同簽訂後,再同企業(ye) 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nei) 容的其他協議,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不按購銷合同采購,擅自采購非入圍產(chan) 品替代入圍產(chan) 品;

(七)無正當理由,不按時結算貨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義(yi) 務的行為(wei) 的;

(八)惡意和虛假製定采購計劃訂單的;

(九)不執行價(jia) 格主管部門審核的集中采購藥品臨(lin) 時零售價(jia) 的;

(十)收受藥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錢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十一)不按照規定向藥械集中采購管理工作機構或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送集中采購相關(guan) 情況的;

(十二)藥械集中采購管理工作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wei) 。

 

第三章  認定及程序

第十三條  藥械集中采購管理工作機構對在集中采購過程中發現存在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行為(wei) 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采取必要措施收集、保全相關(guan) 證據,及時提交有關(guan) 部門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對在集中采購過程中發現藥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存在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行為(wei) 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藥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名單、不良記錄行為(wei) 及認定依據等相關(guan) 資料。

第十五條  藥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對在集中采購過程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及其相關(guan) 責任人存在第十二條規定行為(wei) 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衛生機構及其相關(guan) 人員名單、不良記錄行為(wei) 及認定依據等相關(guan) 資料。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計生部門對在集中采購過程中發現本轄區內(nei) 藥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和醫療衛生機構存在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行為(wei) 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在5個(ge) 工作日內(nei) 將查處或掌握的不良記錄相關(guan) 材料報送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並逐級報送至自治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  不良記錄報送內(nei) 容包括不良記錄行為(wei) 相關(guan) 證明材料,屬第九條規定的還應同時報送經人民法院判決(jue) 書(shu)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黨(dang) 紀政紀處理決(jue) 定書(shu) 以及財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價(jia) 格管理等部門處罰決(jue) 定書(shu) 複印件。

第十八條  自治區衛生計生委應當在材料送達後15個(ge) 工作日內(nei) ,組織各部門對通報的及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送的不良記錄行為(wei) 進行審核;屬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由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複核,屬一般不良記錄的由自治區藥品和18新利手机網上集中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並作出結論。

第十九條  在將藥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和醫療衛生機構列入不良記錄前,應及時告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被列入不良記錄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必要時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nei) 向自治區衛生計生委提出聽證要求;但聽證內(nei) 容不包括有關(guan) 部門作出的處理決(jue) 定;聽證程序參照《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被處理人對處理決(jue)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任務分工落實情況,與(yu) 相關(guan) 部門信息溝通情況,不良記錄是否及時核實、公開信息,是否存在遲報、瞞報、漏報情況,藥械集中采購機構和醫療機構執行市場清退情況,對醫療機構及有關(guan) 人員違法辦法處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與(yu) 司法、監察、財政、商務、工商、食品藥品監督、價(jia) 格管理等相關(guan) 部門建立溝通機製,各相關(guan) 部門應在處理決(jue) 定做出後,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自治區衛生計生委通報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信息和查處結果。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發現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藥械采購人員、醫務人員索取或者收受藥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財產(chan) 性利益的,有權向相關(guan) 部門舉(ju) 報。

 

第五章  處罰

第二十四條  藥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存在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按照《內(nei) 蒙古自治區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法》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藥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存在第十條規定情形,經認定情況屬實,列入招標投標不良記錄,取消該企業(ye) 所有產(chan) 品在自治區藥采平台的交易資格,自公布之日起2年內(nei) 不接受該企業(ye) 及其法定代表人參加集中采購的申請,全區各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2年內(nei) 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購其產(chan) 品,已簽訂購銷合同的自不良記錄公布之日起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藥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存在第十一條規定情形,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通報、警告、嚴(yan) 重警告;拒不改正,已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列入采購供應不良記錄,取消該企業(ye) 所有產(chan) 品在自治區藥采平台的交易資格,自公布之日起2年內(nei) 不接受該企業(ye) 及其法定代表人參加集中采購的申請,全區參加集中采購的各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2年內(nei) 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購其產(chan) 品,已簽訂購銷合同的自不良記錄公布之日起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七條  藥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在其他省份發生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情形,並被其他省份列入不良記錄的, 2年內(nei) 在以自治區為(wei) 單位的集中招標、采購評分時對該企業(ye) 及其產(chan) 品做減分處理。

第二十八條  總公司被列入不良記錄的,其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不需與(yu) 公司共同承擔相應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被列入不良記錄的,總公司不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存在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hui) 同相關(guan) 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查處,給予批評、約談、通報批評、全區範圍通報批評;情節嚴(yan) 重的,列入采購使用不良記錄,建議有關(guan) 部門對有關(guan) 領導、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並將醫療機構網上藥械集中采購情況納入醫療機構評審的考核指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與(yu) 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wei)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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