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guan) 委、辦、廳、局:
全區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從(cong) 2003年底開展以來,在各級黨(dang) 委、政府的重視下,各部門密切配合,各級經辦機構努力工作,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試點地區的農(nong) 牧民減輕了醫療負擔,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現象有所緩解,基本形成了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製度框架。在2005年召開的全國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會(hui) 議上,進一步明確了搞好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製度建設的方針、目標和原則,2006年衛生部等7部委聯合下發了《關(guan) 於(yu) 加快推進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衛農(nong) 衛發〔2006〕13號),對今後工作提出了具體(ti) 要求。自治區人民政府決(jue) 定在2007年暨內(nei) 蒙古自治區成立60周年時,在我區全麵推行和建立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製度,開展新農(nong) 合工作的旗縣(市、區)達到100%。為(wei) 了認真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工作的有關(guan) 要求,推動我區新農(nong) 合工作順利開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nei) 蒙古自治區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內(nei) 蒙古自治區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工作方案
為(wei)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農(nong) 村衛生工作的決(jue) 定》(中發〔2002〕1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guan) 於(yu) 建立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製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等有關(guan) 文件精神,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有關(guan) 要求,結合我區試點工作已取得的經驗,修改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方針、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方針
做好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必須以“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和黨(dang) 的十六屆六中全會(hui) 精神為(wei) 指導,加強領導,增加投入,周密部署;從(cong) 實際出發,因地製宜,尊重農(nong) 牧民的意願;統籌城鄉(xiang) 發展、促進社會(hui) 公平,解決(jue) 農(nong) 牧區缺醫少藥和看病難的問題;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進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製度建設步伐;必須把農(nong) 牧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改善服務,提高質量,確保農(nong) 牧民受益。
(二)目標、任務
通過前三年的試點工作,進一步總結經驗,積極研究和探索適應我區社會(hui) 經濟發展水平、農(nong) 牧民經濟承受能力、醫療服務供需狀況的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政策措施、運行機製、服務體(ti) 係和監管方式。2007年,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全區全麵推行和建立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製度。同時,逐步建立和完善農(nong) 村牧區醫療救助製度。減輕農(nong) 牧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提高農(nong) 牧民健康水平,促進農(nong) 村牧區經濟和社會(hui) 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和要求
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製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nong) 牧民自願參加,個(ge) 人、集體(ti) 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wei) 主的農(nong) 牧民醫療互助共濟製度。推進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製度建設,要遵循“自願、互助、公開、服務”的原則。
建立這項新製度是一項十分複雜、艱巨的工作,必須認清和把握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的新特點。一要堅持農(nong) 牧民以家庭為(wei) 單位自願參加,尊重農(nong) 牧民意願,不搞任何形式的強迫命令和硬性攤派。二要在農(nong) 牧民個(ge) 人籌資的基礎上,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各級政府必須按要求落實補助資金,並按時足額到位,逐步建立起個(ge) 人繳費、集體(ti) 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製,體(ti) 現互助共濟性質。三要突出以大病統籌為(wei) 主,對農(nong) 牧民的大額醫藥費和住院醫藥費用進行補助,重點解決(jue) 農(nong) 牧民因患大病而導致的貧困問題。四要以旗縣為(wei) 單位統籌,形成以旗縣為(wei) 主的管理體(ti) 製,加強監管,增強抗風險能力。五要建立公開透明的管理和辦事製度,賦予農(nong) 牧民知情、參與(yu) 、監管的權力,提高製度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六要把農(nong) 牧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便民利民,讓農(nong) 牧民受益,得到比較滿意的醫療衛生服務。七要由政府負責建立協調機構、經辦機構和監管機構,加強領導、管理和監督。八要建立醫療救助製度,通過民政和扶貧部門資助貧困農(nong) 牧民參加合作醫療並解決(jue) 因病致貧的再補助。開展新農(nong) 合工作,一定要把握上述要求,從(cong) 維護廣大農(nong) 牧民根本利益出發,精心組織,精心運作,注重工作質量,紮實推進,為(wei) 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健康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三、主要內(nei) 容
(一)組織管理
1.領導機構。自治區政府成立“內(nei) 蒙古自治區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製定全區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發展規劃和相關(guan) 政策,指導和督查各地的工作,協調解決(jue) 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盟市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負責本地區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各旗縣(市、區)及所屬蘇木鄉(xiang) 鎮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領導牽頭,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nong) 牧民代表組成的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hui) ,負責製定具體(ti) 的實施方案,做好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嘎查村要成立合作醫療管理小組。
2.辦事機構。自治區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衛生廳。負責製定政策、調查研究、督辦檢查、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各盟市要成立相應的機構,負責上述同類工作。各旗縣(市、區)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hui) 下設辦公室,掛靠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ti) 負責合作醫療的業(ye) 務管理和日常工作。蘇木鄉(xiang) 鎮要建立經辦機構,根據當地實際,可設在蘇木鄉(xiang) 鎮政府或衛生院,負責辦理合作醫療日常業(ye) 務。經辦機構的人員一般按20萬(wan) 人口以上的旗縣配備6至8人,20萬(wan) 人口以下的旗縣配備4至6人。蘇木鄉(xiang) 鎮配備2至3人,工作人員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調劑解決(jue) 。
3.工作經費。自治區、盟市、試點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為(wei) 開展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工作安排工作經費。旗縣、蘇木鄉(xiang) 鎮級經辦機構的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cong) 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
(二)基金籌集
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製度實行個(ge) 人繳費、集體(ti) 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製。
1.個(ge) 人繳費。原則上農(nong) 牧民個(ge) 人每年每人繳費不低於(yu) 10元,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在農(nong) 牧民自願的基礎上,根據農(nong) 牧民收入水平及實際需要相應提高繳費標準。持有證件的農(nong) 村牧區五保戶、特困戶參加當地的新型合作醫療,個(ge) 人籌資部分可由民政部門從(cong) 醫療救助基金中支出。蘇木鄉(xiang) 鎮企業(ye) 職工和外出打工人員(不含以農(nong) 牧民家庭為(wei) 單位參加新型合作醫療人員)是否參加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由旗縣人民政府確定。
2.集體(ti) 扶持。有條件的鄉(xia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對本地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製度給予適當扶持,扶持的集體(ti) 經濟組織類型、出資標準由旗縣人民政府確定,集體(ti) 出資部分不得向農(nong) 牧民攤派。鼓勵社會(hui) 團體(ti) 和個(ge) 人資助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製度。
3.政府補助。中央財政對參加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的農(nong) 牧民每人每年補助20元,自治區、盟市、旗縣財政每人每年補助20元。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財政按10∶5∶5比例安排補助資金。農(nong) 牧民人口在6萬(wan) 以下的牧區旗縣,自治區財政對參加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的農(nong) 牧民每人每年再增加5元的補助資金。經濟情況較好的地區,地方財政可再增加投入。
(三)基金管理
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基金專(zhuan) 戶儲(chu) 存,實行收支兩(liang) 條線專(zhuan) 項管理,必須專(zhuan) 款專(zhuan) 用,不得擠占挪用。
1.管理方式。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基金由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hui) 及其經辦機構進行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旗縣級綜合管理,家庭帳戶以蘇木鄉(xiang) 鎮為(wei) 主的核算辦法。采取統一招標方式,選擇網點覆蓋麵廣、信譽好、服務質量高、提供優(you) 惠支持條件的商業(ye) 銀行作為(wei) 合作醫療基金的代理銀行,所有合作醫療基金全部繳入財政部門在代理銀行開設的財政專(zhuan) 戶。做到銀行見錢不見帳,經辦機構見帳不見錢,真正實現新型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分離,封閉運行。
2.收繳方式。農(nong) 牧民個(ge) 人繳費可在自願參加並簽約承諾的前提下,由經辦機構或蘇木鄉(xiang) 鎮有關(guan) 部門代收,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zhuan) 門收據;集體(ti) 經濟的扶持資金,由旗縣(市、區)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及其委托經辦機構收繳,個(ge) 人和集體(ti) 繳費應及時轉入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zhuan) 戶。各級財政支持資金,由當地財政部門根據參加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按標準及時劃撥到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zhuan) 戶。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可探索成本低、方便利民的收繳方式。不設家庭帳戶的牧業(ye) 旗縣,也可采取一次性收繳3年或5年的個(ge) 人基金。
3.收繳期限。農(nong) 牧民個(ge) 人繳納的下一年度基金要在當年12月底前收繳完畢,規定期限,集中繳納。每個(ge) 旗縣(市、區)要在當年一月底前上報參加合作醫療的農(nong) 牧民人數,逐級核準後,下撥補助資金。
(四)補助原則和方式
1.補助原則。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大額醫療費用統籌補助為(wei) 主,建立大病統籌基金和家庭帳戶。各旗縣(市、區)可結合當地實際,將農(nong) 牧民個(ge) 人繳納的基金拿出一定數額劃入大病統籌基金,增強大病統籌力度。劃入大病統籌基金比例,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合理確定。家庭帳戶基金用於(yu) 支付個(ge) 人門診醫療費用。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全部劃入大病統籌基金,農(nong) 牧民人口少的旗縣原則上不設家庭帳戶,其他旗縣(市、區)逐步向取消家庭帳戶過度。所有農(nong) 牧民繳納的基金全部劃入大病統籌基金。大病統籌基金用於(yu) 參加新型合作醫療農(nong) 牧民的住院和大額醫療費用報銷。非住院醫療費用不得使用大病統籌基金(如:婚前醫學檢查費用、結核病治療費用等)。凡一次性交納了3年或5年個(ge) 人基金的牧民要在報銷比例和其他規定上給予優(you) 惠。各地可結合當地社會(hui) 經濟發展水平、農(nong) 牧民意願和籌資情況,確定補償(chang) 範圍和方式。
2.補助比例和額度。各旗縣(市、區)根據籌資總額,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合作醫療基金的家庭帳戶和大額醫藥費用補助的起付線,封頂線和補助比例。既要防止補助比例過高而透支,也不能因補助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澱,影響農(nong) 牧民受益。每年合作醫療基金結餘(yu) 不得超過年度基金總額的15%。各盟市要根據當地實際建立3%的合作醫療風險基金。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起付線和封頂線可按農(nong) 牧民上年人均純收入測算。起付線以上、封頂線以下的費用,可按比例采取分段支付的辦法,費用越高,支付的比例越高,具體(ti) 補助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但原則上要求各盟市內(nei) 要統一執行標準,分段不宜過多。結合全區的試點經驗,10萬(wan) 人口以上的旗縣參合率在75%以上的,起付線蘇木鄉(xiang) 鎮衛生院定為(wei) 100至200元,旗縣級醫療機構定為(wei) 200至300元,旗縣外醫療機構400至600元。各地結合實際可上下浮動。報銷比例蘇木鄉(xiang) 鎮衛生院可按40—60%確定,旗縣醫療機構比蘇木鄉(xiang) 鎮衛生院報銷比例降低10個(ge) 左右百分點, 旗縣外醫療機構報銷比例不應低於(yu) 旗縣醫療機構的報銷比例,重點解決(jue) 農(nong) 牧民患大病的經濟負擔。最高封頂線不超過2.5萬(wan) 元為(wei) 宜。10萬(wan) 人口以下的旗縣參合率在75%以上的,起付線蘇木鄉(xiang) 鎮衛生院200至400元,旗縣級醫療機構300至500元,旗縣外醫療機構800元左右。報銷比例蘇木鄉(xiang) 鎮衛生院可按30—50%確定,旗縣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有所降低,旗縣外醫療機構報銷比例不應低於(yu) 旗縣醫療機構的報銷比例,最高封頂線不超過2萬(wan) 元。要降低蒙醫中醫治療的起付線標準,適當提高報銷比例。凡不設家庭帳戶的旗縣,農(nong) 牧民門診就醫可按一定比例報銷部分醫藥費,對未使用大病統籌基金的農(nong) 牧民可每兩(liang) 年免費體(ti) 檢一次。
各地區根據實際確定門診費用報銷比例,引導農(nong) 牧民合理使用家庭帳戶。家庭帳戶結餘(yu) 資金可以結轉到下一年度使用。
3.報帳方式。要積極探索手續簡便的報帳方式,及時審核報銷農(nong) 牧民在旗縣(市、區)、蘇木鄉(xiang) 鎮、嘎查村定點醫療機構的就診費用。住院醫藥費用補償(chang) 要為(wei) 農(nong) 牧民提供方便,采取參加合作醫療的農(nong) 牧民住院費用由本人先墊付,經核算出院時即報銷費用,定點醫療機構再與(yu) 合管辦結算的方式。轉院到外地就醫的農(nong) 牧民報銷醫藥費到所在蘇木鄉(xiang) 鎮合管辦經公示無異議後報銷,蘇木鄉(xiang) 鎮合管辦與(yu) 旗縣合管辦結算。對定點醫療機構違反合作醫療製度相關(guan) 規定的費用,不予報銷。各地要認真研究解決(jue) 參加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的貧困農(nong) 牧民繳不起住院費而不看病的現象,可探索民政幫扶支付,合作醫療報銷比例優(you) 惠,定點醫療機構適當減免等措施加以解決(jue) 。
(五)監督管理
1.監督機構。旗縣、蘇木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有關(guan) 政府部門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nong) 牧民代表共同組成的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hui) ,負責對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監督措施。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定期向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hui) 匯報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各蘇木鄉(xiang) 鎮每個(ge) 行政村要設立合作醫療報銷公示欄,定期張榜公布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基金的具體(ti) 收支、使用情況和農(nong) 牧民參合情況、醫藥費用補助情況,保證參加合作醫療的農(nong) 牧民享有參與(yu) 、知情和監督的權利,確保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製度公開、公平、公正。要建立舉(ju) 報投訴製度,經辦機構要向社會(hui) 公布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的投訴電話,並在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對投訴給予答複。審計部門要定期對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並公示審計結果。自治區和盟市每年要進行監督檢查。
(六)醫療服務管理
1.服務機構管理。旗縣(市、區)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hui) 要按照服務優(you) 質、價(jia) 格低廉的原則,在農(nong) 村牧區衛生機構中選擇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的定點服務機構,原則上定點機構以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為(wei) 主。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證書(shu) ”,並向社會(hui) 公布。參加合作醫療的農(nong) 牧民可以在旗縣範圍內(nei) 定點醫療機構內(nei) 自主選擇醫療機構就醫。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應與(yu) 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yi) 務。定點醫療機構要通過建立各項管理製度,保證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防止過度醫療、開大處方、多做檢查,增設名目濫收費的現象。對鄉(xiang) 村醫生不合理用藥、濫用激素和抗菌素要嚴(yan) 格管理。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證書(shu) 實行年檢製,對違反管理規定的醫療機構可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2.轉診製度。各盟市、旗縣(市、區)要建立科學的轉診及雙向轉診製度,合理分流病人,降低醫療服務成本,並采取有效措施,因病施治,嚴(yan) 格控製醫藥費用。
3.基本用藥製度。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製定《內(nei) 蒙古自治區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各級醫療機構應按照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使用藥物。
四、實施步驟
新確定的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旗縣(市、區)要按照此方案,積極做好各項相關(guan) 工作,包括健全機構、基線調查、參觀學習(xi) 、製定和調整實施方案、培訓人員、宣傳(chuan) 動員、籌集資金、完善製度,確保2007年1月1日正式啟動運行。已開展合作醫療的旗縣也要按照此文件精神規範各項製度和要求。
(一)製定調整實施方案
新確定的合作醫療旗縣(市、區)要組織認真開展基線調查,全麵掌握當地社會(hui) 經濟狀況、農(nong) 牧民衛生服務需求與(yu) 利用情況、疾病經濟負擔、衛生服務可及性、衛生服務機構的基本情況、農(nong) 牧民及其他利益相關(guan) 者的合作醫療意願等有關(guan) 情況,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guan) 文件精神,結合當地實際,製定具體(ti) 的實施方案。已開展合作醫療的旗縣(市、區)要結合試點工作經驗,在認真分析合作醫療基金使用情況的基礎上,適時調整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報所屬盟市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審批後,報自治區備案。
(二)宣傳(chuan) 引導
要有針對性地通過典型事例進行具體(ti) 、形象、生動的宣傳(chuan) ,把新型合作醫療的參加辦法、參加人的權利與(yu) 義(yi) 務以及報銷和管理辦法等宣傳(chuan) 到千家萬(wan) 戶,使廣大農(nong) 牧民通過看得見、摸得著的人和事,真正認識建立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製度的意義(yi) ,自覺自願地參加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
(三)組織實施
實施方案經所屬盟市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批準後,由旗縣(市、區)組織實施。自治區和各盟市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現場督導,隨時掌握各地實施情況,及時研究解決(jue) 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四)總結經驗
各旗縣(市、區)要對新農(nong) 合工作情況不斷進行認真總結,要對農(nong) 牧民就醫、費用報銷情況、定點醫療機構服務情況等進行認真的分析,每年要及時調整工作實施方案。自治區、各盟市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要根據各地工作情況,組織召開工作會(hui) 議,總結、交流工作經驗,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jue) 的辦法,研究部署工作,推動新農(nong) 合工作順利進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由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實施部門分工負責。衛生部門要切實發揮職能作用,搞好調查研究,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加強新農(nong) 合基金審核、製度建設和檢查驗收;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資金,加強基金管理;民政部門要摸清貧困家庭底數,嚴(yan) 格把關(guan) ,確保把貧困救濟資金用在最需要救助人群上;審計部門要定期對基金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和檢查,保證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計劃、農(nong) 業(ye) 、藥品監督、扶貧等部門要將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納入經濟社會(hui) 發展規劃和本部門工作內(nei) 容;代理銀行要提供支持條件,完善資金管理網絡係統,確保安全運行。各級政府要在加強領導、明確任務、資金保證、管理監督四個(ge) 方麵明確責任,保證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二)製定相關(guan) 配套政策
自治區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製定完善配套政策。衛生部門負責製定《內(nei) 蒙古自治區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藥品目錄》、《內(nei) 蒙古自治區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宣傳(chuan) 提綱》、《內(nei) 蒙古自治區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工作考評標準》,財政部門負責製定《內(nei) 蒙古自治區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會(hui) 計製度》、《內(nei) 蒙古自治區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資金管理辦法》、民政部門負責製定《內(nei) 蒙古自治區農(nong) 村牧區醫療救助實施細則》等,為(wei) 實施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提供強有力的政策保證。
(三)建立貧困家庭醫療救助基金和醫療救助製度
農(nong) 村牧區貧困家庭醫療救助基金以旗縣(市、區)為(wei) 單位進行統籌、核算和管理。救助對象主要是農(nong) 村牧區持有“五保證”的分散供養(yang) 五保老人和集中供養(yang) 五保戶、農(nong) 村牧區未成年孤兒(er) ;農(nong) 村牧區因自然災害、疾病、殘疾等原因導致生活貧困、無自救能力持有特困證的貧困對象;農(nong) 村牧區見義(yi) 勇為(wei) 及因公受傷(shang) 、致殘的貧困對象。救助具體(ti) 辦法由旗縣(市、區)政府根據《內(nei) 蒙古自治區農(nong) 村牧區醫療救助實施細則》確定。
(四)努力改善農(nong) 村牧區衛生服務條件,提高服務質量
各地區要將新農(nong) 合工作同農(nong) 村牧區衛生體(ti) 製改革有機結合起來,大力推進縣、鄉(xiang) 、村三級農(nong) 村牧區衛生服務網的建設,改善基礎設施條件,建立健全農(nong) 村牧區衛生服務體(ti) 係,提高農(nong) 村牧區醫療衛生隊伍素質和綜合服務能力。理順蘇木鄉(xiang) 鎮衛生院的管理體(ti) 製,蘇木鄉(xiang) 鎮衛生院上劃旗縣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健全網絡,調整布局,強化功能,增加對衛生院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的投入,重點加強蘇木鄉(xiang) 鎮中心衛生院的建設,改善一般衛生院基礎設施和設備條件;深化農(nong) 村牧區醫療機構內(nei) 部運行機製改革,引入競爭(zheng) 機製,增強活力;加大城市支援農(nong) 村牧區衛生工作力度;加強行業(ye) 作風建設,轉變觀念、轉變作風,端正服務態度,千方百計為(wei) 農(nong) 牧民節約合作醫療經費,使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的效益。
(五)強化培訓,搞好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管理隊伍建設
組織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農(nong) 村牧區衛生的相關(guan) 政策和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的方案設計與(yu) 補償(chang) 測算、管理與(yu) 監督、評估與(yu) 調整等有關(guan) 專(zhuan) 題進行普遍培訓。分期舉(ju) 辦全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管理人員、蘇木鄉(xiang) 鎮衛生院院長培訓班,進一步統一思想,規範運作,保證質量。
(六)加強信息化管理
自治區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衛生部下發的《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信息係統基本規範(試行)》開發管理軟件,在試點旗縣普遍使用,實現信息管理規範化。各地按照自治區衛生廳、財政廳聯合下發的《內(nei) 蒙古自治區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信息係統建設項目方案》,明確目標、建設內(nei) 容和任務,加強領導、分級負責、全力實施。
全區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旗縣(市、區)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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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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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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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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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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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新增旗縣(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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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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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托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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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清水河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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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縣、武川縣、賽罕區、新城區、玉泉區、回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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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頭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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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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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陽縣、達茂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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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右旗、石拐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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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倫貝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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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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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榮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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紮蘭屯市、莫力達瓦旗、鄂倫春旗、新巴爾虎左旗、新巴爾虎右旗、陳巴爾虎旗、牙克石市、額爾古納市、海拉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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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 安 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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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中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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紮賚特旗、突泉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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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前旗、烏蘭浩特市、阿爾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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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遼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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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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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左後旗、紮魯特旗、開魯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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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左中旗、庫倫旗、科爾沁區、霍林郭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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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 峰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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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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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什克騰旗、喀喇沁旗、林西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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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城縣、鬆山區、翁牛特旗、巴林左旗、阿魯科爾沁旗、巴林右旗、元寶山區、紅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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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林郭勒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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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倫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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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仆寺旗、正藍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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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鑲白旗、西烏珠穆沁旗、東烏珠穆沁旗、蘇尼特右旗、阿巴嘎旗、蘇尼特左旗、鑲黃旗、錫林浩特市、二連浩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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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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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德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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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鎮市、察右前旗、涼城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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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縣、興和縣、卓資縣、察右中旗、察右後旗、四子王旗、集寧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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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爾多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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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格爾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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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拉特旗、杭錦旗、伊金霍洛旗、烏審旗、鄂托克前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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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東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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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彥淖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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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河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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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錦後旗、五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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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拉特前旗、烏拉特中旗、磴口縣、烏拉特後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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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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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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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右旗、額濟納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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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 海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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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海市(3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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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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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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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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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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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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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個(ge) 黑體(ti) 2007年新增旗縣為(wei) 上報國家級試點旗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