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加快建設一批中藥材示範基地、一批中醫藥特色醫養(yang) 結合示範基地、一批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基地(以下簡稱“三個(ge) 一批”示範基地)及“定製藥園”,推進廣西中藥材標準化生產(chan) 、中醫藥康養(yang) 旅遊產(chan) 業(ye) 和健康養(yang) 老的高質量發展,確保示範基地建設標準化、管理規範化、生產(chan) 規模化,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材示範基地是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中醫藥局”)會(hui) 同自治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廳等七部門遴選建設的基地,中醫藥特色醫養(yang) 結合示範基地是由自治區中醫藥局會(hui) 同自治區民政廳等六部門遴選建設的基地,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基地是由自治區中醫藥局會(hui) 同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等五部門遴選建設的基地,“定製藥園”是由自治區中醫藥局會(hui) 同自治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廳遴選建設的示範基地。
第三條“三個(ge) 一批”示範基地及“定製藥園”建設原則上由自治區中醫藥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遴選、公布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三個(ge) 一批”示範基地及“定製藥園”建設與(yu) 管理工作包括認定、驗收與(yu) 監管等內(nei) 容。
第二章 申報
第五條 創建“三個(ge) 一批”示範基地及“定製藥園”是經自治區中醫藥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公開遴選、審核、認定和批準,進入創建期至驗收合格的示範基地。
第六條 申報基本條件:
“三個(ge) 一批”示範基地的具體(ti) 申報條件以《廣西“三個(ge) 一批”示範基地建設指南》所列條件為(wei) 準。
第七條 申報須提交的材料:
(一)三個(ge) 一批”及“定製藥園”示範基地申報表。
(二)三個(ge) 一批”及“定製藥園”示範基地建設實施方案。
第八條 申報和評審程序:
(一)地方推薦。各設區市各有關(guan) 部門研究確定申報單位名單,並確定相應部門指導申報單位編製“三個(ge) 一批”示範基地建設實施方案,審核同意後推薦上報自治區中醫藥局。
(二)專(zhuan) 家評審。由示範基地建設遴選工作專(zhuan) 家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集中答辯(必要時實地考察),根據評審意見提出示範基地建議名單。
(三)部門審定。由自治區中醫藥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對專(zhuan) 家評審結果進行研究討論,形成最終意見經公示後向社會(hui) 公布。
第三章 驗 收
第九條 示範基地創建為(wei) 期三年,由自治區中醫藥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負責示範基地驗收工作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條 驗收依據:
(一)廣西中藥材生產(chan) 、中醫藥健康旅遊、中醫藥特色醫養(yang) 結合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二)申報單位提交的《示範基地申報表》。
(三)申報單位提交的《示範基地建設實施方案》。
(四)《示範基地驗收專(zhuan) 家評價(jia) 書(shu) 》中的評價(jia) 標準。
(五)有關(guan) 中藥材生產(chan) 技術標準及規範;有關(guan) 養(yang) 老機構行業(ye) 管理要求。
(六)示範基地管理相關(guan) 製度。
(七)國家、自治區相關(guan) 法律、法規及規章。
第十一條 申請驗收條件:
(一)創建期滿後,經自查,創建基地已建立健全包括組織管理、生產(chan) 管理、投入品管理、技術服務、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產(chan) 業(ye) 化經營、監管在內(nei) 的七大體(ti) 係,並運行良好。
(二)各類創建檔案資料齊全,且管理規範。
(三)完成創建基地區域內(nei) 各級管理人員、藥材管護人員基本掌握中藥材生產(chan) 技術標準和生產(chan) 操作規程。
(四)完成創建基地各級管理人員、醫療人員基本掌握中醫藥文化和養(yang) 生保健知識。
第十二條 申請驗收須提交的材料:
《示範基地驗收申請表》。
第十三條 申請驗收程序:
(一)申請驗收前,建設單位組織有關(guan) 力量對建設期工作進行全麵自查後填寫(xie) 《示範基地驗收申請表》,並將完整的驗收材料報自治區中醫藥局審查。
(二)自治區中醫藥局組織專(zhuan) 家組對示範基地進行現場核查。
(三)自治區中醫藥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進行審議。對綜合評定合格的,繼續保留“廣西中藥材示範基地”、“廣西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基地”、“廣西中醫藥特色醫養(yang) 結合示範基地”稱號。對綜合評定未達標的創建基地,根據專(zhuan) 家意見,分別予以延長創建期一年或取消創建資格,兩(liang) 年內(nei) 不再受理其創建申請的批複。
第四章 監 管
第十四條 要落實“放管服”有關(guan) 規定,切實做好示範基地服務和政策保障工作。自治區有關(guan) 部門將加強示範基地動態管理,對發生違法違紀案件、安全事故或服務質量嚴(yan) 重滑坡的,將取消資格。
第十五條 各地應依據質量評定標準,結合當地中藥材經濟發展實際,在生態保護、發展能力、科技支撐、內(nei) 部控製、質量管理、品牌建設、利益聯結機製等方麵加強指導,不定期組織檢查,強化示範基地管理,實現示範基地有序發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中醫藥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