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醫療保障局,市局各分局,有關(guan) 單位:
現將《紹興(xing) 市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資源配置規劃(2026-2028年)》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紹興(xing) 市醫療保障局
2025年12月29日
紹興(xing) 市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資源配置規劃
(2026-2028年)
為(wei) 加強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管理,推動區域定點醫藥機構資源布局更加合理,結構更加科學,不斷滿足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的通知》和《國家醫療保障局關(guan) 於(yu) 開展基本醫保定點醫藥機構資源配置規劃試點工作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劃。
一、總體(ti) 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全麵貫徹黨(dang) 的二十大、二十屆曆次全會(hui) 精神和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醫療保障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批示精神,堅持盡力而為(wei) 、量力而行,優(you) 化配置醫保定點醫藥服務資源,促進醫療、醫保、醫藥協同發展和治理,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更好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
(二)基本原則
1.保障基本。堅持以人民健康為(wei) 中心,在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基礎上,堅持醫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yu) ”的原則,確保醫保基金安全可持續。
2.動態管理。綜合考慮當前與(yu) 長遠、總量與(yu) 結構,根據參保人員醫藥服務需求、經濟社會(hui) 變化和醫保基金收支水平,動態調整定點醫藥機構數量,不斷完善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促進行業(ye) 有序發展。
3.全域均衡。強化市域統籌,注重區域間定點醫藥資源的均衡配置,合理規劃不同類型定點醫藥機構數量和結構,促進分級診療,更好滿足參保人員家門口看病就醫需求。
(三)規劃目標
從(cong) 2026年起,通過“保總量、調存量、優(you) 增量、提質量”等路徑,逐步提高定點醫藥資源配置的科學性。到2028年,基本形成“資源配置均衡、就醫便捷有序、服務合理必要、行業(ye) 規範發展”的醫保定點新格局,基本實現定點醫藥資源配置與(yu) 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相匹配,與(yu) 醫保基金承載能力和醫保管理服務需要相適應。
二、規劃內(nei) 容
(一)住院定點醫療機構規劃
1.明確規劃期內(nei) 醫保床位數
(1)全市基本醫保床位實施總量管理。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基本醫保定點醫藥機構資源配置規劃測算口徑,結合我市當前醫保床位配置使用實際和區域衛生規劃,全市每千名參保人配置醫保床位數穩定在7張左右。
(2)醫保床位數原則上以2025年1-12月的各區、縣(市)定點醫療機構開放床位數為(wei) 準,上限不超過其核定床位數的115%。如定點醫療機構開放床位數已超過核定床位數115%的,且需申請調整核定床位數的,須經當地衛健部門批準,並及時向當地醫保經辦機構變更核定床位數信息。各區、縣(市)醫保部門於(yu) 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末醫保床位數報市醫保部門備案。
(3)縣域範圍內(nei) 醫保床位數,在總量不變的前提下,可結合當地病床使用率情況,在規劃期內(nei) 動態增減、統籌管理,市級公立醫院醫保床位數同步納入越城區總量管理。
2.建立醫保床位數與(yu) 醫保費用結算掛鉤機製
定點醫療機構實際住院總床日數超過醫保床日數(醫保床位數×365天)的,其超出部分統籌基金不納入與(yu) 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範圍。超出部分統籌基金=(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出金額÷定點醫療機構實際住院總床日數)×(定點醫療機構實際住院總床日數-醫保床日數),其中,定點醫療機構實際住院總床日數包含醫保經辦機構零星報銷數據。
3.實施床位總量規劃下的結構優(you) 化措施
在各區、縣(市)醫保床位數總量範圍內(nei) ,通過存量結構優(you) 化,支持精神、中醫、康複等醫療機構發展。支持有富餘(yu) 床位的二級及以下醫療衛生機構轉型為(wei) 康複醫院、護理院,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申請長護定點護理機構,將閑置醫療床位轉型為(wei) 長護險床位。
(二)門診類定點醫療機構規劃
全市門診類定點醫療機構(不開展住院業(ye) 務的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構建“15分鍾醫保服務圈”要求,基於(yu) 合理布局、方便群眾(zhong) 原則,綜合考慮實際服務人數、異地來紹就診情況等因素確定總量。在全市門診類定點醫療機構數量超過規劃總量的情況下,各區、縣(市)可根據規劃期內(nei) 退出醫保協議管理的數量視情確定新增定點數量。
(三)定點零售藥店規劃
全市定點零售藥店,以服務半徑800米範圍為(wei) 主要規劃依據,綜合考慮人口密度、定點率等因素確定總量。在全市定點零售藥店數量超過規劃總量的情況下,各區、縣(市)可根據規劃期內(nei) 退出醫保協議管理的數量視情確定新增定點數量。為(wei) 保障基層醫保服務可及性,對鄉(xiang) 鎮(街道)內(nei) 尚未布點定點零售藥店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1家定點零售藥店。
(四)其他特殊情形
1.列入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定點醫療機構,不受本規劃限製,其新增的醫保床位數計入相應的規劃總量,首先衝(chong) 抵規劃期內(nei) 區域醫保床位減少數。
2.高校、企事業(ye) 單位內(nei) 設醫務室,養(yang) 老機構內(nei) 設醫療機構,盲人醫療按摩所,村衛生室不受本規劃數量限製。
3.各級傳(chuan) 染病、精神專(zhuan) 科醫院可按規定依申請納入醫保定點,原則上不受本規劃限製。
4.對醫保基金當期赤字或收到上級醫保部門基金運行預警函的區域,不再新增定點醫藥機構。
(五)加強新準入定點醫藥機構管理
對於(yu) 新納入醫保定點的醫藥機構,設立6個(ge) 月政策輔導期。政策輔導期內(nei) ,各區、縣(市)醫保經辦機構要指導定點醫藥機構規範落實好醫保協議管理及相關(guan) 要求。在政策輔導期內(nei) 出現違反協議約定或違反醫保政策規定的,醫保經辦機構應及時輔導、糾正。對政策輔導期內(nei) 出現違規或問題整改不到位,情節較輕的,政策輔導期再延長6個(ge) 月;發生《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中“醫保協議中止”情形的,解除其定點協議且1年內(nei) 不得再次申請。
(六)建立定點醫藥機構動態管理機製
加強全市定點醫藥機構持續滿足定點服務標準動態管理,建立動態管理清單。完善定點醫藥機構協議文本和綜合清算辦法,實現定點醫藥機構準入、監督、退出的閉環管理。
三、組織實施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牽頭抓總,確保定點醫藥機構資源配置規劃工作平穩有序開展;負責做好規劃編製,加強協議管理、綜合清算,加強部門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加強監測評估,及時協調解決(jue) 資源配置規劃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yu) 不足,及時回應社會(hui) 關(guan) 切,如遇重大情況,及時報告市醫保局。
本規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實施過程中,市醫療保障部門可根據國家、省有關(guan) 政策,根據我市醫保事業(ye) 高質量發展的工作要求,進行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