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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5/03/20 信息來源:

2025年2月25日,浙江省醫療保障局、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浙江省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浙醫保聯發〔2025〕2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就有關(guan) 政策解讀如下:

    一、政策製定背景

    根據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醫保基金監管的決(jue) 策部署,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於(yu) 2024年8月聯合印發了《關(guan) 於(yu) 建立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製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4〕23號),就建立醫保支付資格管理製度、將監管觸角延伸至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提出指導意見和工作部署。為(wei) 進一步規範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使用醫保基金行為(wei) ,維護醫保基金安全,保障參保人合法權益,按照國家三部門文件精神,省醫保局在充分調研、多方征求意見、反複論證的基礎上,會(hui) 同省衛健委、省藥監局出台了《實施細則》。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i) 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領第735號)、《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藥監局關(guan) 於(yu) 建立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製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4〕2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三、主要內(nei) 容

    《實施細則》共10章50條,對管理對象、各方責任、登記狀態、記分標準、記分處理、修複措施等方麵做了要求。主要內(nei) 容如下:

    一是明確了管理對象,將定點醫藥機構涉及醫保基金使用的相關(guan) 人員納入管理對象,醫療醫藥機構跟醫保經辦簽訂協議後,相關(guan) 人員就被賦予了支付資格。

    二是明確了醫保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衛生健康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定點醫藥機構等各方責任。

    三是明確了登記備案內(nei) 容、登記備案狀態(正常、暫停、終止),正常的醫保基金予以結算,暫停或終止的醫保基金不予結算(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四是明確不同記分情形的記分標準,按照12分駕照式記分規則,分1-3分、4-6分、7-9分、10-12分四個(ge) 檔次,且記分信息實現跨機構跨區域聯動、全國共享可查。

    五是明確了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根據記分結果,對相關(guan) 責任人員采取談話提醒、暫停醫保支付資格、終止醫保支付資格等管理措施。

    六是明確了已記分、暫停醫保支付資格的相關(guan) 責任人可以采取減免記分、縮減暫停期限等修複途徑和措施,引導相關(guan) 人員強化合規理念,主動合規。

    四、關(guan) 鍵詞解釋

    醫保支付資格:是指相關(guan) 人員依據醫療保障服務協議而取得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資格(不涉及行政準入和事前備案)。相關(guan) 人員應當按照醫保協議約定,作出並履行服務承諾。

    五、文件解讀單位及解讀人

    解讀單位:浙江省醫療保障局基金監管處

    解 讀 人:莊雨岢

    聯係電話:0571-8105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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