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方便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重症(慢性)疾病參保人員購藥,經報市政府同意,決(jue) 定在全市增加3家門診重症(慢性)疾病定點零售藥店試點。江漢區、漢陽區、東(dong) 湖高新區各補充1家試點。現將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條件
(一)為(wei) 武漢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且與(yu) 醫保經辦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在有效期內(nei) ;
(二)3年內(nei) 未受到過醫療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行政處罰,未因嚴(yan) 重違反協議管理要求受到過違約處理;
(三)藥店內(nei) 用於(yu) 醫保門重門慢服務的業(ye) 務用房建築麵積不少於(yu) 500平方米;
(四)有處方藥經營許可,且為(wei) 連鎖藥房有限公司的直營門店;
(五)藥品零售處方審核人員具有執業(ye) 藥師資格且在申請藥店注冊(ce) ,從(cong) 事處方藥審核經曆在3年以上;
(六)具備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能夠連接醫保網絡專(zhuan) 線,準確並及時上傳(chuan) 相關(guan) 數據和結算費用,營業(ye) 場所實時視頻監控和完善的進、銷、存係統。承諾對銷售的門診重症(慢性)疾病藥品實行掃描監管碼並上傳(chuan) ,能夠對門診重症(慢性)疾病購藥者(委托人)進行身份信息采集並確認;
(七)執業(ye) 藥師能夠指導患者用藥,具有健全的藥品質量管理體(ti) 係,具備生物製劑冷鏈配送的硬件條件,建立了冷鏈配送管理製度,能對冷鏈配送過程進行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
(八)能夠利用互聯網係統開展遠程處方審核和指導合理用藥,設立服務電話。
二、申請時間
2021年2月3日至2月5日。
三、申請材料
以下材料原件供審核,複印件按順序裝訂成冊(ce) :
1、《武漢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重症(慢性)疾病定點零售藥店試點申請表》(見附件);
2、《藥品經營許可證》;
3、《營業(ye) 執照》;
4、業(ye) 務用房自有產(chan) 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5、設備清單(含陰涼櫃、冷藏設備、視頻監控設備,附照片);
6、藥店相關(guan) 管理製度上牆(含購藥流程、內(nei) 部管理製度、服務承諾,附照片);
7、從(cong) 業(ye) 人員勞動合同複印件;
8、執業(ye) 藥師資格證、執業(ye) 藥師注冊(ce) 證;
9、服務場所的地圖截圖(標注已定點門診重症(慢性)疾病定點藥店試點距離及交通便利度);
10、信息係統(藥品質量管理信息係統、患者信息管理係統、藥學服務係統、電子處方管理係統、冷藏管理係統、合理用藥係統)及管控流程;
11、服務措施(含參保人服務方案、處方管理方案、醫保服務質量保證措施等);
12、服務承諾(承諾內(nei) 容包括:所提供的藥品的質量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如因藥品的質量問題造成事故、糾紛或有關(guan) 職能部門查處,承擔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和相應的法律責任,有相應處罰措施承諾接受和配合醫保部門的監督管理;醫保患者持卡購藥和現金購藥,藥價(jia) 完全一致);
13、藥品規章管理製度(包含冷鏈藥品與(yu) 標準操作規程、處方調劑製度與(yu) 標準操作、藥學服務製度與(yu) 標準操作規程、特殊藥品配送服務製度與(yu) 標準操作規程、藥物警戒管理製度等)。
四、申請方式及辦理流程
(一)符合申請條件,自願參加本次門診重症(慢性)疾病定點零售藥店試點的定點藥店,向所在轄區醫保經辦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二)轄區醫保經辦機構對定點藥店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不全的,允許在2個(ge) 工作日內(nei) 提交補充或更正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wei) 放棄申請;初審通過的,由轄區醫保經辦機構組織2名(含)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市醫保中心組織專(zhuan) 家複核),核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有效性,填寫(xie) 審核意見,並由經辦工作人員及定點藥店醫保負責人簽字確認。
(三)審核通過的,由專(zhuan) 家評審工作組評審打分,按區域進行排名(新冠疫情防控期間臨(lin) 時新增的門診重症(慢性)疾病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本次試點的優(you) 先考慮;同一轄區有分數完全相同的,由專(zhuan) 家複審確認排名),擬定新增門診重症(慢性)疾病定點零售藥店試點名單。
(四)公示擬新增門診重症(慢性)疾病定點零售藥店試點名單,公示時間為(wei) 5日。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定點藥店,可在公示期間向所在轄區醫保經辦機構提出書(shu) 麵複核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五)公示通過的,參加統一業(ye) 務培訓並簽訂服務協議。公示不通過的,取消試點。
本次擴大試點的門診重症(慢性)疾病定點零售藥店服務病種初定為(wei) 高血壓、糖尿病、血管介入術後、惡性腫瘤、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療5個(ge) 病種。
擬新增門診重症(慢性)疾病定點零售藥店試點未按要求簽訂服務協議的,視為(wei) 放棄試點。開展門診重症(慢性)疾病服務試點的定點藥店不再承擔普通醫療保險定點藥店服務。
(六)定點藥店應按照通告時間完成申請工作。凡未在規定時間內(nei) 完成申請的,各轄區醫保經辦機構不再受理。
五、服務協議主要內(nei) 容
(一)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協議;
(二)乙方要為(wei) 參保人員提供安全、便捷、優(you) 質、價(jia) 廉的用藥服務,零售價(jia) 格原則上不得超過該藥品的掛網價(jia) 格。
(三)甲方對乙方的醫療費用實行總額預算管理,總額指標根據實際承擔的治療人數和人均醫療費用確定。乙方申報結算金額低於(yu) 總額指標的,據實結算;高於(yu) 總額指標的,按總額指標結算。
(四)乙方按照自願原則進行申請,自負盈虧(kui) 、能進能出;甲方對乙方進行嚴(yan) 格管理,建立健全退出機製。
六、轄區醫保經辦機構聯係方式
江漢:027-85617912
漢陽:027-84706019
東(dong) 湖開發區:027-67880570
特此公告
武漢市醫療保險中心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