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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品集中采購北京等11城市試點
發布時間:2019/01/31 信息來源:查看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作出部署,選擇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和沈陽、大連、廈門、廣州、深圳、成都、西安11個(ge) 城市開展試點工作。

  《方案》明確,從(cong) 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jia) 的仿製藥對應的通用名藥品中遴選試點品種。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在中國大陸地區上市的集中采購範圍內(nei) 藥品的生產(chan) 企業(ye) ,均可參加試點。具體(ti) 措施如下:

  一是帶量采購,以量換價(jia) 。按照試點地區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年度藥品總用量的60%-70%估算采購總量,進行帶量采購,量價(jia) 掛鉤、以量換價(jia) ,形成藥品集中采購價(jia) 格,試點城市公立醫療機構或其代表根據上述采購價(jia) 格與(yu) 生產(chan) 企業(ye) 簽訂帶量購銷合同。

  二是招采合一,保證使用。試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應優(you) 先使用中選藥品,確保1年內(nei) 完成合同用量。

  三是確保質量,保障供應。要嚴(yan) 格執行質量入圍標準和供應入圍標準,建立對入圍企業(ye) 產(chan) 品質量和供應能力的調查、評估、考核、監測體(ti) 係。

  四是保證回款,降低交易成本。醫療機構作為(wei) 藥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按合同規定與(yu) 企業(ye) 及時結算,降低企業(ye) 交易成本。嚴(yan) 查醫療機構不按時結算藥款問題。醫保基金在總額預算的基礎上,按不低於(yu) 采購金額的30%提前預付給醫療機構。有條件的城市可試點醫保直接結算。

  下一步,試點地區要在省級采購平台上按照集中采購價(jia) 格完成掛網,於(yu) 2019年初開始執行集中采購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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