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有關(guan) 單位:
市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局、衛生局、財政局《關(guan) 於(yu) 公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製度的若幹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關(guan) 於(yu) 公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
國家基本藥物製度的若幹意見
市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局 市衛生局 市財政局
為(wei) 貫徹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的意見》,規範公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保障人民群眾(zhong) 基本用藥權利,落實國家強調的“保基本、強基層、建機製”的要求,根據衛生部等九部委《關(guan) 於(yu) 建立國家基本藥物製度的實施意見》、省政府《關(guan) 於(yu)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製度改革的若幹意見》,以及市委、市政府《關(guan) 於(yu) 完善城鄉(xiang) 一體(ti) 化基本醫療保險製度建設的意見》精神,提出如下意見:
一、公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律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全市38家公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必須配齊和統一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307種藥品和《福建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用藥目錄》148種藥品,共計455種藥品。
二、國家基本藥物藥品費用全部納入醫保報銷範圍。參保職工門診醫療費用在社會(hui) 統籌醫療基金起付標準內(nei) 、參保城鄉(xiang) 居民門診醫療費用累計不滿1000元的部分,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診就醫發生國家基本藥物的藥品費用,每人每年不超過500元部分由社會(hui) 統籌醫療基金全額報銷;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的醫藥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相關(guan) 規定支付。
三、做好國家基本藥物藥品費用結算工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wei) 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國家基本藥物的藥品費用,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按實予以結算;非國家基本藥物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結算。
四、堅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基本原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要嚴(yan) 格遵循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根據病情開具處方,確保醫療安全。普通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yu) 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必須有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理由。
五、規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程序。參保職工和參保城鄉(xiang) 居民應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診療規範進行就醫,若持上一級醫院的處方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取藥,必須按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程序,掛號後憑醫師開具的處方取藥。
六、保證國家基本藥物供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做好國家基本藥物的配備使用管理,實行“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定價(jia) ”,按照中標價(jia) 格銷售,不得有任何加價(jia) 。同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努力提高國家基本藥物使用率,杜絕浪費,為(wei) 參保人員提供安全、有效、低廉的用藥服務。
七、加強基本藥物製度管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加強和完善藥品質量管理製度,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記錄,健全藥品進、銷、存計算機管理檔案,並及時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送電子賬目,按季定期盤點藥品庫存,並將盤點結果及時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送。
八、確保用藥安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嚴(yan) 格遵守醫療衛生及藥品管理各項法律、法規,堅持因病施治,在《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和《國家基本藥物臨(lin) 床應用指南》的指導下合理用藥,保證用藥安全。
九、落實考核製度。市、區衛生局要定期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配備使用、零差率銷售等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與(yu) 財政補助和績效工資掛鉤,確保國家基本藥物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麵使用。
十、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補償(chang) 機製。各級政府要充分考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因取消藥品加成而導致收入減少等因素,加大財政投入,確保國家基本藥物製度正常運行。
十一、加強基本藥物製度實施的宣傳(chuan) 和培訓工作。加大國家基本藥物製度實施工作的宣傳(chuan) 力度。建立有效的宣教機製,做好醫務人員和廣大市民的宣傳(chuan) 引導工作,使社會(hui) 各界和廣大公眾(zhong) 更大程度地了解、接受並支持國家基本藥物製度。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使用基本藥物和合理臨(lin) 床用藥的繼續教育與(yu) 培訓,提高醫務人員對國家基本藥物製度的認識和執行力;加強對公眾(zhong) 的宣傳(chuan) 教育,提高公民對國家基本藥物製度的認知度和信賴度;普及合理用藥常識,改變不良用藥習(xi) 慣,使之在全社會(hui) 形成有利於(yu) 基本藥物製度實施的良好氛圍。
十二、本意見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7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