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衛生計生委、各三級醫院:
為(wei) 落實《北京市分級診療製度建設2016-2017年度的重點任務》(京衛醫2016〔113〕號)要求,我委下發了《關(guan) 於(yu) 申報北京市遠程會(hui) 診中心成員單位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京衛醫〔2017〕60號),在各具備條件的醫院申報和現場調查的基礎上,我委經研究確定成立北京市第一批遠程會(hui) 診中心。為(wei) 做好北京市遠程會(hui) 診中心建設工作,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遠程會(hui) 診中心名單
(一)市級臨(lin) 床會(hui) 診中心
1.內(nei) 科(四類慢病)臨(lin) 床會(hui) 診中心
高血壓: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醫院、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貞醫院、中國中醫科學院廣安門醫院、中國中醫科學院西苑醫院、北京中醫藥大學東(dong) 方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中醫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總醫院。
糖尿病:中日友好醫院、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中國中醫科學院廣安門醫院、北京中醫藥大學東(dong) 直門醫院、北京中醫藥大學東(dong) 方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總醫院。
冠心病: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醫院、北京大學第一醫院、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貞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中國中醫科學院廣安門醫院、中國中醫科學院西苑醫院、北京中醫藥大學東(dong) 方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中醫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總醫院。
腦血管病: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北京中醫藥大學東(dong) 直門醫院、北京中醫藥大學東(dong) 方醫院、北京中醫藥大學第三附屬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中醫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總醫院、陸軍(jun) 總醫院。
2.腫瘤會(hui) 診中心
北京大學腫瘤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腫瘤化療)、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神經腫瘤、肝腫瘤、肺腫瘤)、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神經腫瘤)、中國中醫科學院廣安門醫院、北京中醫藥大學東(dong) 方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中醫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總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空軍(jun) 總醫院、軍(jun) 事醫學科學院附屬醫院。
3.骨科會(hui) 診中心
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中國中醫科學院望京醫院、北京中醫藥大學第三附屬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總醫院、解放軍(jun) 總醫院第304臨(lin) 床部、陸軍(jun) 總醫院。
4.兒(er) 科會(hui) 診中心
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兒(er) 童醫院、北京大學第一醫院、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醫院(兒(er) 科心外)、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兒(er) 科神外)、中國中醫科學院西苑醫院、北京中醫藥大學東(dong) 方醫院、北京市肛腸醫院(小兒(er) 肛腸)、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總醫院、陸軍(jun) 總醫院。
(二)市級醫技會(hui) 診中心
1.影像會(hui) 診中心
放射診斷: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總醫院。
超聲診斷: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北京大學人民醫院、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婦產(chan) 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總醫院。
2.血液檢測會(hui) 診中心
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總醫院、解放軍(jun) 第三〇二醫院。
3.心電圖監測與(yu) 診斷會(hui) 診中心
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醫院、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
4.病理會(hui) 診中心
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中國中醫科學院望京醫院、解放軍(jun) 第三〇二醫院。
以上醫院聯絡方式見附件1。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管理
成為(wei) 北京市第一批遠程會(hui) 診中心的醫療機構,要有專(zhuan) 門部門負責遠程會(hui) 診管理工作,並安排專(zhuan) 人負責遠程會(hui) 診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組織和協調遠程醫療會(hui) 診工作,為(wei) 疑難危重患者提供遠程醫療會(hui) 診服務;
2.製定遠程醫療會(hui) 診的流程和考核標準;
3.遠程醫療會(hui) 診專(zhuan) 家資格的認定;
4.遠程醫療會(hui) 診專(zhuan) 家的推薦,建立並及時公布和更新遠程醫療會(hui) 診專(zhuan) 家庫;
5.收集和管理遠程醫療會(hui) 診資料;
6.定期收集、整理、分析遠程醫療會(hui) 診相關(guan) 信息,並提出工作意見、建議,供衛生行政部門參考。
(二)遠程會(hui) 診原則
遠程會(hui) 診原則上實行分級診療,並優(you) 先滿足醫聯體(ti) 內(nei) 成員單位的需求。區級醫院、基層醫療機構的患者因病情需要,也可向市級遠程會(hui) 診中心申請開展普通會(hui) 診。
(三)醫師執業(ye) 要求
遠程會(hui) 診醫師應具備以下條件:取得執業(ye) 醫師資格並注冊(ce) ;會(hui) 診、谘詢內(nei) 容與(yu) 本人執業(ye) 範圍、專(zhuan) 業(ye) 技術相一致。遠程醫療會(hui) 診隻作為(wei) 臨(lin) 床診療活動的輔助手段,申請會(hui) 診機構對患者負完全責任。
(四)申請遠程會(hui) 診中心網絡單位的條件
擬申請加入北京市第一批遠程醫療會(hui) 診中心的網絡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具有開展遠程醫療會(hui) 診工作的場所、基本設施,擁有至少一名經過培訓合格的專(zhuan) (兼)職網絡技術管理人員;建立遠程醫療會(hui) 診的管理製度;能做好遠程會(hui) 診病例資料保存、費用管理等工作。
擬加入遠程醫療會(hui) 診的網絡單位應向遠程會(hui) 診中心提出申請,經該中心審核同意後方可開展遠程醫療會(hui) 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副本及複印件;
2.《遠程醫療會(hui) 診機構備案書(shu) 》一式三份;
3.網絡設施建設等硬件設施情況(標準參照國家衛生計生委相關(guan) 規定);
4.遠程醫療會(hui) 診網絡技術人員與(yu) 管理人員名單及技術職務證明;
5.遠程醫療會(hui) 診管理製度。
6.其他遠程會(hui) 診中心要求的材料。
(五)遠程會(hui) 診的實施
遠程會(hui) 診分擇期會(hui) 診和緊急會(hui) 診。擇期會(hui) 診由遠程會(hui) 診中心根據申請會(hui) 診機構的需求適時安排;緊急會(hui) 診由遠程會(hui) 診中心立即響應並妥善安排醫務人員會(hui) 診。
申請會(hui) 診機構擬申請遠程醫療會(hui) 診時,應當向患者說明會(hui) 診程序、費用等情況,征得患者同意,當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時,應征得其近親(qin) 屬或者監護人同意,並簽定“遠程會(hui) 診知情同意書(shu) ”(參考模板見附件2),報本單位醫務管理部門批準。
申請會(hui) 診方按要求填寫(xie) “遠程會(hui) 診申請單”(參考模板見附件3),通過相應遠程醫療會(hui) 診網絡平台傳(chuan) 送至會(hui) 診機構,主要內(nei) 容應包括擬會(hui) 診患者病曆摘要、擬邀請的遠程會(hui) 診醫師姓名或會(hui) 診醫師的專(zhuan) 業(ye) 及技術職務要求、會(hui) 診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提供會(hui) 診方根據會(hui) 診目的及要求,審核會(hui) 診資料,安排會(hui) 診專(zhuan) 家,確定會(hui) 診時間。
會(hui) 診完畢,由會(hui) 診專(zhuan) 家填寫(xie) 會(hui) 診意見並簽全名,通過遠程會(hui) 診網絡平台傳(chuan) 輸給對方。
(六)妥善保存資料,做好保密工作
各遠程醫療會(hui) 診機構應按病案管理要求,做好遠程會(hui) 診圖文音影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建立會(hui) 診病例數據庫,按統計年度向相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
嚴(yan) 格執行國家和衛生部門安全保密的有關(guan) 規定,與(yu) 境外醫療機構開展遠程醫療會(hui) 診或對重要病人、特殊病種進行遠程醫療會(hui) 診,應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並采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
(七)合理收取費用
提供遠程會(hui) 診等服務,要按相關(guan) 政策和協議約定合理收取費用。特需會(hui) 診及新開展的業(ye) 務根據實際情況雙方議定。遠程醫療會(hui) 診費用由申請會(hui) 診單位統一收取,定期與(yu) 提供會(hui) 診單位進行結算,不直接支付給會(hui) 診醫師本人。
三、其他相關(guan) 要求
(一)任期
按照動態管理、有出有進的要求,每個(ge) 會(hui) 診中心任期為(wei) 4年。市衛生計生委定期審核確認,對出現問題或服務質量較差的,市衛生計生委予以取消並通報。
(二)依法依規開展遠程會(hui) 診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有違反《執業(ye) 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wei) 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