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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關於印發2018年全市藥品流通環節飛行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06/04 信息來源:查看

各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wei) 切實做好全市藥品流通監管工作,市局製定了《2018年全市藥品流通環節飛行檢查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6月1日

2018年全市藥品流通環節飛行檢查工作方案


   為(wei) 加強全市藥品流通環節藥品質量監管,強化安全風險防控,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wei) ,根據國家總局《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安徽省藥品飛行檢查實施辦法(試行)》和《2018年全省藥品經營企業(ye) 飛行檢查實施方案》及有關(guan) 規定,製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突出重點、責任明確、統一標準、嚴(yan) 格執法”的原則,整頓藥品流通領域突出問題,進一步落實企業(ye) 主體(ti) 責任,有效防控藥品安全風險,保障流通環節藥品質量安全。
   二、檢查對象
   全市範圍內(nei) 的藥品批發企業(ye)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ye) 、醫療機構和互聯網藥品信息(交易)服務網站等。
   三、飛行檢查的組織
   (一)市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藥品流通環節飛行檢查,並指導縣區局開展飛行檢查工作。配合省局組織的飛行檢查;對全市藥品批發企業(ye) 、零售連鎖總部飛行檢查覆蓋率100%,零售企業(ye) (連鎖門店)覆蓋率5%;對互聯網藥品信息<交易>服務網站飛行檢查覆蓋率100%;對各縣區醫療機構的飛行檢查不少於(yu) 5家。
   (二)縣區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藥品流通環節飛行檢查。各縣局對本轄區藥品批發企業(ye) 、零售連鎖總部飛行檢查覆蓋率100%;各縣區局對本轄區藥品零售企業(ye) (連鎖門店)飛行檢查覆蓋率10%;各縣區局對本轄區醫療機構的飛行檢查覆蓋率10%。
   (三)市局開展的飛行檢查,由被檢查企業(ye) 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協助檢查。
   四、飛行檢查的程序
   (一)飛行檢查實行組長負責製,檢查組由2至3人組成。市局組織的飛行檢查,檢查員從(cong) 本市GSP認證檢查員中抽調;縣區局組織的飛行檢查,檢查員從(cong) 轄區內(nei) GSP認證檢查員中抽調。
   (二)檢查前,應製定具體(ti) 飛行檢查方案。內(nei) 容應包括檢查企業(ye) 、時間、人員、內(nei) 容、要求等。
   (三)檢查時,應如實記錄存在的問題,明確檢查結論。
   (四)檢查結束時,檢查組應向被檢查企業(ye) 反饋檢查情況。被檢查企業(ye) 負責人應簽字確認,拒絕簽字的,檢查組應予以注明。
   (五)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當撰寫(xie) 飛行檢查報告,檢查組長應將檢查情況向安排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內(nei) 容包括:檢查過程、發現問題、相關(guan) 證據,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調查處理,處理結果同步在市、縣區門戶網站進行公告。
   五、飛行檢查的重點
   (一)重點企業(ye) (單位)
   1.上年度因存在嚴(yan) 重藥品違法違規行為(wei) 被行政處罰的;
   2.有含特殊藥品複方製劑等專(zhuan) 門管理藥品經營的;
   3.藥品監督抽驗不合格的涉藥企業(ye) (單位);
   4.城鄉(xiang) 結合部和農(nong) 村地區的零售藥店;
   5.民營醫院、個(ge) 體(ti) 診所等;
   6.發布虛假違法廣告的互聯網藥品信息(交易)服務企業(ye) ;
   7.被投訴舉(ju) 報的企業(ye) (單位)。
   (二)重點內(nei) 容
   1.為(wei) 他人違法經營藥品提供場所、資質證明文件、票據等條件;
   2.從(cong) 個(ge) 人或者無《藥品生產(chan) 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進藥品;
   3.向無合法資質的單位或者個(ge) 人銷售藥品,向藥品零售企業(ye) 銷售疫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cong) 事無證經營仍為(wei) 其提供藥品;
   4.偽(wei) 造藥品采購來源,虛構藥品銷售流向,篡改計算機係統、溫濕度監測係統數據,隱瞞真實藥品購銷存記錄、票據、憑證、數據等,藥品購銷存記錄不完整、不真實,經營行為(wei) 無法追溯;
   5.購銷藥品時,證(許可證書(shu) )、票(發票、隨貨同行票據)、賬(實物賬、財務賬)、貨(藥品實物)、款(貨款)不能相互對應一致;藥品未入庫,設立賬外賬,藥品未納入企業(ye) 質量體(ti) 係管理,使用銀行個(ge) 人賬戶進行業(ye) 務往來等情形;
   6.藥品零售企業(ye) 重點檢查非法回收藥品、超範圍(方式)經營、執業(ye) 藥師“掛證”、購銷票據管理、計算機係統功能、藥品銷售管理(重點檢查處方藥、含特殊藥品複方製劑等)、國家規定禁止銷售藥品執行情況等。
   六、檢查結果的處理
   (一)對在飛行檢查中發現嚴(yan) 重違反或屢次違反GSP規定的企業(ye) ,依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管理辦法》(國食藥監市〔2003〕25號)第45條規定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guan) 於(yu) 修訂印發<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現場檢查指導原則>有關(guan) 事宜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監〔2016〕160號),按許可權限撤銷GSP證書(shu) ,停止藥品經營活動。
   (二)對飛行檢查中發現有一般缺陷項目的企業(ye) ,應責令其限期整改(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shu) ),整改情況由企業(ye) 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複查。
   (三)對飛行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wei) ,應認真做好記錄,需要立案查處的,由企業(ye) 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組織查處。由市局組織的檢查,可責成縣、區局立案查處,縣、區局應當及時立案,並將處理結果以書(shu) 麵形式報送市局。重大案件或跨地區案件應移交市局稽查支隊依法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必須移送公安機關(guan) 處理。
   (四)市局將根據各縣區局上報的對本轄區藥品經營企業(ye) (單位)飛行檢查結果,結合市局組織的飛行檢查情況,在市局網站上予以公示。
   七、具體(ti) 要求
    (一)各縣區局要加強領導,提高認識,找準並認真分析本地區藥品流通環節存在的問題,製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藥品流通環節飛行檢查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保證飛行檢查工作質量。
    (二)飛行檢查要嚴(yan) 格標準,規範程序,認真做好檢查記錄,客觀記錄存在的問題,如實反映檢查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得含糊或隱瞞,對查實問題不處理、不公開、不上報,將追究相關(guan) 責任人的責任。
    (三) 對因歇業(ye) 、地址變更等原因不能正常進行飛行檢查的,檢查組應在檢查報告中予以說明。
    (四) 檢查人員實施飛行檢查時,不得妨礙企業(ye) (單位)正常經營活動。應嚴(yan) 格遵守檢查工作紀律,履行檢查職責,公正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監督。
    (五)本年度飛行檢查原則上於(yu) 11月底前完成。各縣區局藥品經營企業(ye) 飛行檢查總體(ti) 情況分析報告,應於(yu) 2018年12月10日前報市局。
聯係人:李鬆(電話:3016307,郵箱:130452989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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