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馬藥業(ye) 有限公司等14家藥品批發企業(ye) (見附件1)、烏(wu) 魯木齊愛普利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等16家體(ti) 外診斷試劑專(zhuan) 營企業(ye) (見附件2),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未提交延續申請,根據《行政許可法》、《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guan) 規定,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局決(jue) 定注銷其《藥品經營許可證》,並收回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shu) 》。
請各地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內(nei) 通知相關(guan)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已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批發企業(ye) 及體(ti) 外診斷試劑專(zhuan) 營企業(ye) 仍從(cong) 事藥品經營活動的,依法嚴(yan) 厲查處。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