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衛規〔2022〕12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上海市疾病預防控製中心、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監督所、上海市化工職業(ye) 病防治院、上海化工區醫療急救站,上海市職業(ye) 病診斷質控中心,有關(guan) 醫療機構:
為(wei)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e) 病防治法》和《職業(ye) 病診斷與(yu) 鑒定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6號)等規定,規範本市職業(ye) 病診斷機構備案管理工作,我委組織製定了《上海市職業(ye) 病診斷機構備案管理辦法》,經2022年8月19日市衛生健康委第36次委務會(hui) 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2022年8月29日
上海市職業(ye) 病診斷機構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本市職業(ye) 病診斷機構備案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e) 病防治法》和《職業(ye) 病診斷與(yu) 鑒定管理辦法》的有關(guan) 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上海市行政區域內(nei) 開展職業(ye) 病診斷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ye) 病診斷機構)的備案管理。
第三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職業(ye) 病診斷機構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承擔職業(ye) 病診斷機構備案工作,對職業(ye) 病診斷機構進行監督抽查,並指定機構負責本市職業(ye) 病診斷機構的職業(ye) 病診斷質量控製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職業(ye) 病診斷機構質量控製評估。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nei) 的職業(ye) 病診斷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加強職業(ye) 病診斷機構能力建設,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相關(guan) 的人員、設備和工作經費,以滿足職業(ye) 病診斷工作的需要。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職業(ye) 病診斷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ye) 病診斷工作。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ye) 病診斷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診療科目及與(yu) 備案開展的診斷項目相適應的職業(ye) 病診斷醫師及相關(guan) 醫療衛生技術人員(見附件1);
(三)具有與(yu) 備案開展的診斷項目相適應的場所和儀(yi) 器、設備(見附件2);
(四)具有健全的職業(ye) 病診斷質量管理製度。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ye) 病診斷工作,應當在開展之日起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開展職業(ye) 病診斷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並依法獨立行使診斷權,對其作出的職業(ye) 病診斷結論負責。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ye) 病診斷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有關(guan) 材料(已實現電子證照調用或者核驗,可免於(yu) 提交):
(一)職業(ye) 病診斷機構備案表(見附件3);
(二)《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及副本的複印件;
(三)職業(ye) 病診斷醫師資格等相關(guan) 資料;
(四)相關(guan) 的儀(yi) 器設備清單;
(五)負責職業(ye) 病信息報告人員名單;
(六)職業(ye) 病診斷質量管理製度等相關(guan) 資料。
第九條 當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職業(ye) 病診斷機構應當自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交變更信息,具體(ti) 包括下列材料(已實現電子證照調用或者核驗,可免於(yu) 提交):職業(ye) 病診斷機構備案變更表(見附件4);機構名稱、機構地址變更的,應提供《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及副本的複印件;新增診斷項目的,應詳細說明具備開展新增職業(ye) 病診斷項目的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和儀(yi) 器設備等情況。
第十條 職業(ye) 病診斷機構擬不再開展職業(ye) 病診斷工作的,應當在擬停止開展職業(ye) 病診斷工作的15個(ge) 工作日之前書(shu) 麵告知所在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時向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交《職業(ye) 病診斷機構備案變更表》注銷備案。
自注銷備案之日起,醫療衛生機構不再開展職業(ye) 病診斷工作,應當妥善處理職業(ye) 病診斷檔案並永久保存。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在中國上海“一網通辦”平台上完成備案、備案變更或注銷備案後自行打印備案回執(見附件5)。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定期向社會(hui) 公布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地址、診斷項目(即《職業(ye) 病分類和目錄》中的職業(ye) 病類別和病種)等相關(guan) 信息。
第十二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加強對職業(ye) 病診斷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管,加大對診斷機構監督檢查力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e) 病防治法》和《職業(ye) 病診斷與(yu) 鑒定管理辦法》等有關(guan) 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止。原《關(guan) 於(yu) 印發本市職業(ye) 病診斷機構設備配置要求的通知》(滬衛計規〔2018〕99號)和《上海市<職業(ye) 病診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滬衛計規〔2018〕100號)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