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行業動態> 行業動態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於履行《關於汞的水俁公約》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0/16 信息來源:

藥監綜械注〔2020〕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原環境保護部會(hui) 同相關(guan) 部委2017年發布的第38號公告(以下簡稱38號公告),《關(guan) 於(yu) 汞的水俁(yu) 公約》(以下簡稱《汞公約》)自2017年8月16日起對我國生效,其中明確“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產(chan) 含汞體(ti) 溫計和含汞血壓計。”為(wei) 貫徹落實《汞公約》和38號公告,做好含汞體(ti) 溫計和含汞血壓計產(chan) 品的注冊(ce) 和生產(chan) 有關(guan) 工作,現就有關(guan) 要求通知如下:

  一、 已經取得醫療器械注冊(ce) 證的含汞體(ti) 溫計和含汞血壓計產(chan) 品,原注冊(ce) 證在證書(shu) 有效期內(nei) 繼續有效;注冊(ce) 證有效期屆滿可以申請延續注冊(ce) ,但限定其注冊(ce) 證有效期不得超過2025年12月31日。

  二、 已經按照醫療器械受理的含汞體(ti) 溫計和含汞血壓計產(chan) 品,繼續按照醫療器械進行審評審批,準予注冊(ce) 的,發給醫療器械注冊(ce) 證,限定其注冊(ce) 證書(shu) 有效期不得超過2025年12月31日。

  三、 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麵禁止生產(chan) 含汞體(ti) 溫計和含汞血壓計產(chan) 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藥品監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視,指導轄區內(nei) 相關(guan) 企業(ye) 做好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麵禁止生產(chan) 含汞體(ti) 溫計和含汞血壓計相關(guan) 工作,切實履行《汞公約》及38號公告有關(guan) 要求。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20年10月14日

 


友情鏈接
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京ICP證140722號 藥品醫療器械網絡信息服務備案(京)網藥械信息備字(2023)第00464號網絡備案:京ICP備12039121號-1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學清路9號匯智大廈B座7層 www.komibo.com ©2017-2025 新利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