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衛生局、財政局、中醫藥管理局、各擴權縣衛生局、財政局、各新農(nong) 合省級定點醫療機構:
按照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有關(guan) 要求和《衛生部等九部門關(guan) 於(yu) 印發〈關(guan) 於(yu) 建立國家基本藥物製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衛生部關(guan) 於(yu) 調整和製訂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的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增補情況和新農(nong) 合籌資水平的進一步提高,為(wei) 進一步提高參合農(nong) 民受益水平,規範我省新農(nong) 合用藥工作,我省對新農(nong) 合用藥目錄進行了調整修訂,現將調整後的《四川省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以下簡稱《用藥目錄》)印發你們(men) ,並就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包括內(nei) 容
《用藥目錄》包括《基本藥物目錄》和《其他藥物目錄》。《基本藥物目錄》包括《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部分)》、《國家基本藥物四川省補充藥物目錄(含第一、二批)》和《國家基本藥物四川省基層補充藥物調入目錄》。
二、適用範圍
《用藥目錄》分鄉(xiang) 村級、縣級以上(含縣級,以下同)兩(liang) 個(ge) 類別,分別為(wei) 相應級別新農(nong) 合定點醫療機構的使用權限。鄉(xiang) 村級醫療機構用藥範圍限《基本藥物目錄》中規定的品種和品規;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用藥範圍包括《用藥目錄》內(nei) 所有品種,不受品規限製。
三、補償(chang) 報銷
使用《基本藥物目錄》內(nei) 的藥品,其報銷比例要高於(yu) 非基本藥物目錄藥品5個(ge) 百分點。參合群眾(zhong) 在鄉(xiang) 村級醫療機構就醫後補償(chang) 報銷時,限《基本藥物目錄》中省衛生廳公布的四川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招標采購中標的產(chan) 品,對於(yu) 《國家基本藥物四川省基層補充藥物調入目錄》的藥品,在2012年四川省集中招標采購完成前,暫將其掛網限價(jia) 品規納入新農(nong) 合報銷範圍,其他不予補償(chang) 報銷。參合群眾(zhong) 在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後補償(chang) 報銷時,通用名稱一致時,不受品規限製,未納入《用藥目錄》的藥品均不予補償(chang) 報銷。參合群眾(zhong) 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後補償(chang) 報銷時,參照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用藥範圍執行。
四、調整要求
如遇《基本藥物目錄》調整,各地按此文件相應規定及時調整:屬《基本藥物目錄》新增品種的,按《基本藥物目錄》藥品品種管理;屬《基本藥物目錄》調出品種的,鄉(xiang) 村級醫療機構不再使用和補償(chang) 報銷,按《其他藥物目錄》藥品品種管理。按照衛生部要求,各市(州)及縣(市、區)不得自行增補新農(nong) 合用藥目錄品種。
五、其他要求
如需使用《用藥目錄》以外的藥品,定點醫療機構應實行告知和簽字製度;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自費藥品費用比例應控製在藥品總費用的10%以內(nei) 。
六、本《用藥目錄》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原《四川省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川衛辦發〔2010〕97號)和《四川省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省級定點醫療機構增加用藥目錄》(川衛辦發〔2007〕454號)即行廢止。
省衛生廳 省財政廳 省中醫藥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