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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遼寧省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實施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11/03/30 信息來源:

2011年遼寧省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實施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11/3/30   來源: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wei) 建立規範的基本藥物省級集中采購機製,切實保障群眾(zhong) 安全用藥,進一步減輕醫藥費用負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製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yu) 實施國家基本藥物製度的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省會(hui) 城市暫不單獨實施基本藥物采購)、藥品生產(chan) 和經營企業(ye) 及其他各方當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基本藥物包括國家基本藥物和我省增補藥品;所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實施國家基本藥物製度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鼓勵其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參加基本藥物集中采購。

 

  第四條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堅持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與(yu) 市場機製相結合;

 

  (二)質量優(you) 先、價(jia) 格合理;

 

  (三)堅持全國統一市場,維護公平競爭(zheng) 環境。

 

  第五條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周期暫定為(wei) 一年。

 

  第二章采購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省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負責搭建基本藥物采購平台並承擔采購工作,利用其非營利性的網上采購係統,麵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chan) 和經營企業(ye) 提供藥品采購、配送等服務。

 

  第七條采購中心作為(wei) 集中采購的責任主體(ti) ,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利用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平台開展基本藥物采購工作,負責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二)會(hui) 同省衛生行政部門,編製基本藥物集中采購計劃,按照臨(lin) 床必需和基層實際確定基本藥物采購的具體(ti) 劑型、規格、質量要求,明確采購數量;

 

  (三)實施基本藥物采購,並與(yu) 藥品供應企業(ye) 簽訂購銷合同,負責合同執行;

 

  采購中心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得向企業(ye) 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取費用,其必要的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三章集中采購

 

  第八條基本藥物實行以省為(wei) 單位集中采購、統一配送;發揮集中批量采購優(you) 勢,招標和采購結合,簽訂購銷合同,一次完成采購全過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成本,促進基本藥物生產(chan) 和供應。通過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采購機製,實現基本藥物安全有效、品質良好、價(jia) 格合理、供應及時,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基層用基本藥物供應保障體(ti) 係,使群眾(zhong) 真正得到實惠。

 

  第九條充分聽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意見。發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醫務工作者在基本藥物采購中的積極作用。在采購目錄製定、評標、談判等重要環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醫務人員代表不少於(yu) 50%。

 

  參加集中采購評標、談判等有關(guan) 人員的名單在采購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條省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部分)》(2009版)和《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結合基層用藥實際,按照臨(lin) 床必需和基層實際確定基本藥物采購的具體(ti) 劑型、規格、質量要求,編製采購目錄。經專(zhuan) 家評審,明確每種基本藥物招標采購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並兼顧成人和兒(er) 童用藥需要。國家另有規定的執行相關(guan) 規定。

 

  第十一條加強基本藥物市場價(jia) 格調查。省級衛生行政和價(jia) 格主管等相關(guan) 部門要對基本藥物近3年市場實際購銷價(jia) 格進行全麵調查,包括社會(hui) 零售藥店零售價(jia) 格以及基本藥物製度實施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實際進貨價(jia) 格。市場實際購銷價(jia) 格應作為(wei) 基本藥物采購的重要依據,並將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國基本藥物基層醫療機構平均采購價(jia) 格作為(wei) 參考,原則上集中采購價(jia) 格不得高於(yu) 市場實際購銷價(jia) 格。

 

  采購中心通過集中采購確定的采購價(jia) 格(包括配送費用)即為(wei)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際銷售價(jia) 格。

 

  第十二條區分情況分類采購。區分基本藥物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采購方式:

 

  對基本藥物中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免費治療的傳(chuan) 染病和寄生蟲病用藥、免疫規劃用疫苗、計劃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仍按國家現有規定采購。

 

  對獨家生產(chan) 的基本藥物,采取與(yu) 生產(chan) 企業(ye) 或者批發企業(ye) 進行單獨議價(jia) 的方式進行采購。

 

  對基層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藥、急救用藥,采用邀請招標、詢價(jia) 采購或者定點生產(chan) 的方式采購。

 

  對臨(lin) 床常用且價(jia) 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費用3元以下)或者經多次采購價(jia) 格已基本穩定的基本藥物,采取邀請招標或者詢價(jia) 、限價(jia) 采購的方式采購。

 

  其他基本藥物均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招標中如出現企業(ye) 投標價(jia) 格均高於(yu) 市場實際購銷價(jia) 格,應與(yu) 投標企業(ye) 依次進行單獨議價(jia) ,均不能達成一致的,即宣布廢標。

 

  無論采取上述哪種方式采購,供貨主體(ti) 都要對藥品的質量和供應一並負責。

 

  從(cong) 2011年4月1日起,不得采購未入藥品電子監管網及未使用基本藥物信息條形碼統一標識的企業(ye) 供應的基本藥物。

 

  第十三條實行基本藥物帶量采購。在省級集中采購初期,采取單一貨源承諾的方式進行采購。即對每種基本藥物(具體(ti) 到劑型和規格)隻選擇一家企業(ye) 采購,使該企業(ye) 獲得供貨區域內(nei) 該藥品的全部市場份額,我省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具體(ti) 到劑型和規格)隻由這一家企業(ye) 供應。對於(yu) 一家企業(ye) 無法滿足供應的藥品,經省醫改領導小組同意,省衛生行政部門按照企業(ye) 供應能力及預計采購數量等因素,將全省劃分成不同的供貨區域采購。

 

  根據試行情況,完善采購辦法,力爭(zheng) 用2年左右的時間,過渡到以全省為(wei) 供貨區域,實現帶量采購。基本藥物招標采購數量或區域劃分在藥品企業(ye) 投標前公布。

 

  探索建立基本藥物應急儲(chu) 備製度,確保不影響正常的醫療衛生服務。

 

  第十四條基本藥物公開招標采購采用"雙信封"的招標製度,即投標人在編製標書(shu) 時,分別編製經濟技術標書(shu) 和商務標書(shu) ,並同時投兩(liang) 份標書(shu) 。經濟技術標書(shu) 主要對企業(ye) 生產(chan) 規模、配送能力、銷售額、行業(ye) 排名、市場信譽,以及GMP(GSP)資質認證、藥品質量抽驗抽查曆史情況、電子監管能力等指標進行評審,保證基本藥物質量。經濟技術標書(shu) 評審中,客觀分值不應少於(yu) 2/3,主觀分值不應超過1/3。隻有經濟技術標書(shu) 評審合格的企業(ye) 才能進入商務標書(shu) 評審,商務標書(shu) 評審實行網上遠程開標,由價(jia) 格最低者中標。商務標書(shu) 中的投標報價(jia) 應包含配送費用。

 

  基本藥物可由生產(chan) 企業(ye) 自行配送,也可委托配送企業(ye) 配送。配送企業(ye) 由各市組織統一招標,生產(chan) 企業(ye) 在各市已招標確定的配送企業(ye) 範圍內(nei) 選擇。

 

  第十五條建立基本藥物采購信息公開製度。在采購結束3個(ge) 工作日內(nei)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主動向社會(hui) 公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價(jia) 格、采購數量和中標企業(ye) ,接受社會(hui) 監督,同時報衛生部備案並抄報國務院醫改辦公室,及時向省醫改領導小組報告。

 

  第十六條采購中心通過集中采購確定供貨企業(ye) 後,供貨企業(ye) 要將擬供貨的藥品樣品送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質量的抽驗,對質量出現問題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懲處,並及時向社會(hui) 公布。

 

  第十七條建立嚴(yan) 格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製度。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記錄在案並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一次違規處以警告,並責令限期糾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違規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將違法違規企業(ye) 和法人代表名單及違法違規情況向社會(hui) 公布,並報國家有關(guan) 部門,該企業(ye) 及其法人代表(包括其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違法違規企業(ye) 及其法人代表)2年內(nei) 不得參與(yu) 我省任何藥品的招標采購。違反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法予以處罰。

 

  (一)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二)蓄意抬高價(jia) 格或惡意壓低價(jia) 格的;

 

  (三)中標後拒不簽訂合同的;

 

  (四)供應藥品質量不達標的;

 

  (五)未按合同規定及時配送供貨的;

 

  (六)向采購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個(ge) 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

 

  衛生等有關(guan) 部門要對參與(yu) 以上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采購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及相關(guan) 人員按有關(guan) 規定予以處罰,並公開其不良記錄,接受社會(hui) 監督。

 

  第十八條加強基本藥物采購的信息化建設。拓展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平台功能,暢通衛生行政部門、基本藥物生產(chan) 及批發企業(ye) 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信息通道,建立基本藥物從(cong) 出廠到使用全過程實時更新的供應信息係統,動態監管和分析藥品生產(chan) 、流通、庫存和使用情況。探索開展電子交易,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第四章購銷合同的簽訂與(yu) 履行

 

  第十九條采購中心代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yu) 供貨企業(ye) 簽訂購銷合同,明確品種、劑型、規格、數量、價(jia) 格、供貨時間和地點、付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並負責合同的執行。如合同約定的采購數量不能滿足臨(lin) 床用藥需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提出申請,由采購中心與(yu) 供貨企業(ye) 簽訂追加合同,各供貨企業(ye) 原則上不得拒絕。

 

  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轄區內(nei)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yu) 采購中心簽訂授權書(shu) 或者委托協議。

 

  第二十條嚴(yan) 格基本藥物采購付款製度,並在購銷合同中明確付款程序和時間。各縣(市、區)建立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結算中心,設立專(zhuan) 用賬戶,統一支付所屬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貨款。供貨企業(ye) 按照合同要求將藥品配送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驗收並出具簽收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結算中心根據簽收單付款,原則上從(cong) 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30日(具體(ti) 天數要在合同中約定)。各地可以設立一定的基本藥物采購周轉金,確保基本藥物貨款及時足額支付。周轉資金應根據縣(市、區)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2個(ge) 月的藥品銷售額總額測算。對不能及時償(chang) 還代墊資金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拖欠天數和當期銀行利率給予罰息。各縣(市、區)要加強對基層醫療機構銷售藥品貨款的收繳、支付和管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貨款不得挪用,對違法違規者要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省政府對基本藥物采購負總責。省衛生行政部門是我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主管部門,負責編製《基本藥物采購實施方案》、製定基本藥物采購目錄;對采購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指導采購中心根據供貨主體(ti) 和實際情況,合理設定具體(ti) 招標辦法;協調解決(jue) 采購中出現的問題;加強對合理編製基本藥物采購計劃的指導和協調;開展定期評估,定期向省醫改領導小組報告藥品集中采購相關(guan) 情況,確保基本藥物采購工作順利實施。

 

  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對基本藥物進行全品種電子監管,加強對基本藥物質量的抽驗,對質量出現問題的要按照有關(guan) 規定進行懲處。

 

  省價(jia) 格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國基本藥物基層平均采購價(jia) 格,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采購中心合理確定集中采購價(jia) 格提出意見和建議。在分析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價(jia) 格時,要與(yu)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平均采購價(jia) 格或我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社會(hui) 零售藥店的實際價(jia) 格進行比較。各級價(jia) 格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價(jia) 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

 

  省政府糾風辦、發展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服務業(ye) 、監察等有關(guan) 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強對采購主體(ti) 和采購全過程的監督。

 

  縣級以上政府對轄區內(nei)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負總責。

 

  各設區市衛生局應設立基本藥物工作部門,負責對轄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藥物采購相關(guan) 工作進行監管。設區市及以下不設采購平台,不指定采購機構。各縣(市、區)衛生局應明確具體(ti) 部門和人員負責基本藥物采購和監管等相關(guan) 工作。

 

  第二十二條堅持陽光采購,加強社會(hui) 監督。由監察、糾風辦等有關(guan) 部門組成我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監督委員會(hui) ,對基本藥物采購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各地、各有關(guan) 部門要加強宣傳(chuan) 培訓,爭(zheng) 取藥品生產(chan) 流通企業(ye)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社會(hui) 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密切跟蹤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因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產(chan) 生的矛盾,不斷完善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條各地、各有關(guan) 部門要利用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采購機製的契機,引導和規範基層醫務人員用藥行為(wei) 。加強基層醫務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盡快推進基本藥物臨(lin) 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在基層普遍使用,利用信息係統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用藥行為(wei) 進行監管。加大宣傳(chuan) 力度,引導群眾(zhong) 轉變用藥習(xi) 慣,促進臨(lin) 床首選和合理使用基本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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