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健全嘉興(xing) 市多層次醫療保障體(ti) 係,進一步完善大病保險製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嘉興(xing) 市將完善大病保險製度!
一、健全大病保險籌資機製
(一)實行大病保險市級統籌。我市大病保險實行統一政策體(ti) 係、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承辦機構、統一資金管理、統一基金核算,大病保險基金實行統收統支。
(二)明確大病保險籌資渠道。大病保險基金主要通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等渠道籌集。
(三)確定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大病保險籌資標準按照待遇適度、可持續的原則確定,2018年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為(wei) 57元/人/年。今後大病保險籌資標準根據基金收支情況需要調整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會(hui) 同市財政局公布執行。
(四)規範大病保險基金管理。大病保險基金年初按籌資標準預籌,年底進行清算。各社會(hui) 保險統籌地按照當年年初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人數和上年度末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人數,於(yu) 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從(cong) 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整體(ti) 劃轉至市大病保險基金財政專(zhuan) 戶。
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基金按年籌集,年底以當年新增參保人數的費用進行清算;職工大病保險基金按月籌集,年底以每月參保人數的費用進行清算。大病保險基金清算工作應於(yu) 次年3月底前完成。
(五)建立大病保險風險調節基金。以年度為(wei) 單位,每年從(cong) 大病保險籌資中暫按3元/人建立大病保險風險調節基金。當年大病保險風險調節基金未使用部分,返還至各社會(hui) 保險統籌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六)加強大病保險基金結算。大病保險基金按年度結算,當年不足支付的,由大病保險風險調節基金支付;大病保險風險調節基金仍不足支付的,由虧(kui) 損地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支付比分攤。當年大病保險基金結餘(yu) 的,按各社會(hui) 保險統籌地參保人數比返還至各社會(hui) 保險統籌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年中政策調整影響大病保險基金支付部分,不列入當年大病保險基金結算範圍,納入大病保險基金清算範圍另行清算。
二、統一大病保險保障水平
(七)統一大病保險支付範圍。納入大病保險支付範圍除參保人員使用按規定確定為(wei) 大病保險特殊藥品、罕見病特殊藥品費用以及規定病門診自負費用外,還包括下列費用: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範圍的住院醫療費用在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含各類補助)後的自負醫療費用;在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範圍的住院醫療費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範圍的住院醫療費用在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含各類補助)後的自負醫療費用;在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高額補助規定支付後的自負醫療費用。
(八)統一大病保險支付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一個(ge) 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內(nei) ,納入大病保險支付範圍的個(ge) 人累計醫療費用超過1.5萬(wan) 元以上部分,再按以下標準由大病保險基金進行支付:1.5萬(wan) 元(不含)至5萬(wan) 元60%,5萬(wan) 元(不含)以上部分70%。
(九)完善特殊藥品管理。根據大病疾病譜變化情況,結合大病保險基金承受能力,通過競爭(zheng) 性公開談判,將大病治療必需、臨(lin) 床療效明確、群眾(zhong) 呼聲強烈、治療費用較高的特殊藥品,逐步納入大病保險支付範圍。特殊藥品目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廳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統一確定。
三、銜接原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政策
(十)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高額補助製度。為(wei) 有效銜接原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政策,每年從(cong)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78元/人/年標準劃轉資金,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高額補助基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高額補助與(yu) 大病保險基金分別核算,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經辦和商保承辦。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一個(ge) 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內(nei) ,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範圍的住院醫療費用(含規定病門診費用),超過住院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高額補助基金按85%支付,上不封頂。
四、規範大病保險經辦管理
(十一)明確大病保險經辦職責。市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大病保險的經辦管理,規範統一納入大病保險支付範圍和經辦流程,並依托醫保信息管理係統建立全市統一的大病保險信息係統提供大病保險“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
(十二)引入商業(ye) 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市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委托第三方經辦服務的新型管理服務模式,引入有資質的商業(ye) 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
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ye) 保險機構應配備具有醫學、法學等專(zhuan) 業(ye) 背景的專(zhuan) 職工作人員,並提供業(ye) 務、財務、信息技術等方麵支持。積極配合政府有關(guan) 部門及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做好日常稽核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冒名就醫、過度醫療、掛床住院等違規情況及時向有關(guan) 部門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