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an) 於(yu) 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jia) 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物價(jia) 局,衛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
現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關(guan) 於(yu) 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jia) 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發改價(jia) 格〔2014〕503號)轉發給你們(men) (詳見附件1),並結合我省實際補充相關(guan) 規定,請一並認真貫徹執行。
一、依照發改價(jia) 格〔2014〕503號通知要求,現將在省衛生廳和省中醫藥管理局注冊(ce) 登記的公立醫療機構名單予以公布(詳見附件2)。各市州、縣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審批權限於(yu) 2014年6月30日前向社會(hui) 發布本級注冊(ce) 登記的公立醫療機構名錄。名錄之外所有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jia) 格均實行市場調節價(jia) 。
二、根據省物價(jia) 局《關(guan) 於(yu) 重新印發〈湖南省服務價(jia) 格登記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湘價(jia) 服〔2013〕117號),實行市場調節價(jia) 的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非營利性的非公立醫療機構不需再到價(jia) 格部門辦理《湖南省服務價(jia) 格登記證》和價(jia) 格備案手續。
三、各市州、縣市區價(jia) 格、衛生和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督促指導和價(jia) 格監測,既要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又要控製總體(ti) 醫療費用水平,保障群眾(zhong) 權益。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報告省物價(jia) 局、省衛生廳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廳。
四、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政策與(yu) 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wei) 準。
附件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關(guan) 於(yu) 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jia) 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發改價(jia) 格〔2014〕503號)
附件2:湖南省衛生廳和湖南省中醫藥管理局注冊(ce) 登記的公立醫療機構名單
附件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
員會(hui) 、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關(guan) 於(yu) 非公立醫療
機構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jia) 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jia) 格〔2014〕5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jia) 局,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廳(局):
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精神,按照《國務院關(guan) 於(yu) 促進健康服務業(ye) 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3〕40號)要求,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運用價(jia) 格杠杆鼓勵社會(hui) 辦醫,擴大醫療服務供給、提高醫療服務效率,促進醫療衛生領域有序競爭(zheng) 和健康發展,現就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jia) 格有關(guan) 問題通知如下:
一、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jia) 格實行市場調節。各地要對轄區內(nei) 醫療機構進行梳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審批權限於(yu) 2014年6月底前向社會(hui) 發布轄區內(nei) 公立醫療機構名錄,並依據公立醫療機構開業(ye) 、更名、停業(ye) 等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名錄之外所有醫療機構均為(wei) 非公立醫療機構,其提供的所有醫療服務價(jia) 格實行市場調節。各地要督促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jia) 格實行市場調節的相關(guan) 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jia) 格進行不當幹預。
二、規範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jia) 格行為(wei) 。各地要加強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價(jia) 格行為(wei) 的監督,研究製定價(jia) 格行為(wei) 規範,督促醫療機構建立健全內(nei) 部價(jia) 格管理製度。相關(guan) 醫療機構應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製定價(jia) 格,並保持一定時期內(nei) 價(jia) 格水平相對穩定;要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jia) 和醫藥費用明細清單製度,通過多種方式向患者公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jia) 格,自覺接受社會(hui) 監督。價(jia) 格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醫療機構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依法嚴(yan) 肅處理。
三、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形式多樣的醫療服務。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依據自身特點,提供特色服務,滿足群眾(zhong) 多元化、個(ge) 性化的醫療服務需求。屬於(yu) 營利性質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可自行設立醫療服務價(jia) 格項目;屬於(yu) 非營利性質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應按照《全國醫療服務價(jia) 格項目規範》設立服務項目。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積極探索實行有利於(yu) 控製費用、公開透明、方便操作的醫療服務收費方式。
四、建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yu) 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談判機製。凡符合醫保定點相關(guan) 規定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應按程序將其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工傷(shang) 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hui) 保險的定點服務範圍,並執行與(yu) 公立醫院相同的支付政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醫保付費方式改革的要求,與(yu) 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通過談判確定具體(ti) 付費方式和標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各省(區、市)價(jia) 格、衛生計生和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要加強督促指導和價(jia) 格監測,既要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又要控製總體(ti) 醫療費用水平,保障群眾(zhong) 權益。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和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衛生計生委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
2014年3月25日
附件二:
湖南省衛生廳和湖南省中醫藥管理局注冊(ce) 登記的
公立醫療機構名單
一、綜合醫院(35家):
1、湘雅醫院
2、湘雅二醫院
3、湘雅三醫院
4、湖南省人民醫院
5、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6、南華大學附屬第二醫院
7、南華大學附屬南華醫院
8、湖南師範大學附屬湘東(dong) 醫院
9、長沙市中心醫院
10、長沙市第一醫院
11、長沙市第三醫院
12、長沙市第四醫院
13、嶽陽市一人民醫院
14、嶽陽市二人民醫院
15、湘潭市中心醫院
16、湘潭市第一人民醫院
17、株洲市中心醫院
18、株洲市二醫院
19、株洲市三三一醫院
20、衡陽市中心醫院
21、衡陽市第一人民醫院
22、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
23、湘南學院附屬醫院
24、常德市第一人民醫院
25、益陽市中心醫院
26、婁底市中心醫院
27、邵陽市中心醫院
28、邵陽市第一人民醫院
29、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醫院
30、張家界市人民醫院
31、懷化市第一人民醫院
32、懷化市第三人民醫院
33、永州市中心醫院
34、永州職業(ye) 技術學院附屬醫院
35、南華大學附屬第三醫院
二、專(zhuan) 科醫院(16家):
1、湖南省腫瘤醫院
2、湖南省兒(er) 童醫院
3、湖南省婦幼保健院
4、湖南省腦科醫院
5、湖南省馬王堆療養(yang) 院
6、湖南省血吸蟲病防治所附屬湘嶽醫院。
7、長沙市婦幼保健院
8、長沙市口腔醫院
9、湘潭市婦幼保健院
10、衡陽市婦幼保健院
11、嶽陽市婦幼保健院
12、株洲市婦幼保健院
13、郴州市兒(er) 童醫院
14、湖南省職業(ye) 病防治院附屬醫院
15、湖南省胸科(結核病)醫院
16、湖南省總工會(hui) 灰湯溫泉職工療養(yang) 院
三、中醫醫院(4家):
1、湖南省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2、湖南省中醫藥大學第二附屬醫院
3、湖南省中醫藥研究院附屬醫院
4、湖南省中醫藥高等專(zhuan) 科學校第一附屬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