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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於上虞京新藥業有限公司瑞舒伐他汀鈣原料藥生產和銷售合法性問題的複函
發布時間:2019/04/17 信息來源:查看

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guan) 於(yu) 上虞京新藥業(ye) 有限公司瑞舒伐他汀鈣原料藥生產(chan) 和銷售合法性問題的請示》(浙藥監注〔2019〕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複如下:
  一、已獲得批準的原料藥、藥用輔料、藥包材,其批準證明文件在效期內(nei) 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的,可繼續在原藥品中使用(國家公布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原料藥、藥用輔料、藥包材除外)。如用於(yu) 其他製劑的藥物臨(lin) 床試驗或生產(chan) 申請,應完成登記或與(yu) 製劑申請一同報送相關(guan) 資料。
  二、你局要切實履行藥品屬地監管責任,嚴(yan) 格落實“四個(ge) 最嚴(yan) ”要求,不斷提高風險防控意識,加強日常監管,必要時開展延伸檢查,督促生產(chan) 企業(ye) 嚴(yan) 格按照批準的處方和工藝組織生產(chan) ,加強原輔包供應商審核,保持生產(chan) 過程持續合規,保障人民用藥安全。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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