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醫保局、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貴州省醫療保險基金預付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預付管理辦法》),現對有關(guan) 內(nei) 容解讀如下。
一、製定背景是什麽(me) ?
2024年11月,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做好醫保基金預付工作的通知》(醫保辦函〔2024〕101號),從(cong) 國家層麵統一了預付金的政策內(nei) 容和撥付條件,規範了預付金撥付流程管理、會(hui) 計核算和基金監督。同時,通知要求各省結合實際情況製定、修改和完善本地預付金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通過預付部分醫保基金的方式幫助定點醫療機構緩解醫療費用墊支壓力,促進醫療、醫保、醫藥協同發展和治理,激勵定點醫療機構更好地為(wei) 參保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服務。
二、主要內(nei) 容是什麽(me) ?
《預付管理辦法》共六章二十四條,主要內(nei) 容包括總則、預付條件和標準、預付程序、會(hui) 計核算、預付金監督等內(nei) 容。內(nei) 容全麵涵蓋了國家對醫保基金預付工作的要求,結合實際我省從(cong) 四個(ge) 方麵進行了細化。一是細化了定點醫療機構申請預付金的條件。二是明確了預付標準,年度預付金額度為(wei) 上一年度職工、城鄉(xiang) 居民月平均支出額,由醫保部門與(yu) 藥品耗材供應企業(ye) 直接結算的統籌區,預付金基礎規模需扣減上一年度直接結算的月平均支出額。三是細化了預付金申請、額度核定、申請資金、撥付資金、收回預付金等具體(ti) 經辦流程。四是規範了預付金會(hui) 計核算,以及醫保部門與(yu) 醫療機構、財政部門對賬等相關(guan) 要求。
三、在什麽(me) 情況下可以實施基本醫保基金預付?
一是原則上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餘(yu) 可支付月數不低於(yu) 12個(ge) 月可實施職工醫保統籌基金預付,居民醫保基金累計結餘(yu) 可支付月數不低於(yu) 6個(ge) 月可實施居民醫保基金預付。二是上年度已出現當期赤字或者按照12個(ge) 月滾動測算的方法預計本年赤字的統籌地區,不實施醫保基預付。
四、基本醫保基金預付流程主要有哪些?
1.定點醫療機構每年1月10日前向醫保部門申請預付金,對逾期未申請的,醫保部門年度內(nei) 不再受理;
2.醫保部門審核後商財政部門確定預付金規模;
3.原則上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完成對定點醫療機構預付金的撥付;
4.每年12月25日前醫保部門和定點醫療機構完成對賬工作並收回預付金。
五、定點醫療機構申請預付金應具備什麽(me) 條件?
1.嚴(yan) 格履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相關(guan) 約定,基本醫療保險正常結算滿一個(ge) 自然年度以上,且醫保協議考核結果為(wei) 合格以上;
2.定點醫療機構財務管理製度健全,經營狀況正常,具有償(chang) 還能力,且醫療機構承諾無財產(chan) 被保全、未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shu) 確認的債(zhai) 務、作為(wei) 被執行人尚未執行終結等情形;
3.積極配合醫保部門落實各項醫保重點工作,開展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帶量采購、國家談判藥品落地、藥品耗材追溯碼信息采集上傳(chuan) 等醫保重點任務;
4.積極配合醫保部門開展基金監管日常檢查、專(zhuan) 項檢查、飛行檢查等工作任務,12個(ge) 月內(nei) 無被醫保行政部門處罰或因欺詐騙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guan) 的情形;
5.上一年度應交回的預付金已按要求交回。
六、預付額度是多少?如何計算調整?
每年預付額度為(wei) 各定點醫療機構上一年度由醫保部門撥付的相關(guan) 醫療保險基金月平均支出額為(wei) 基數,確定本統籌區預付金基礎規模。由醫保部門與(yu) 藥品耗材供應企業(ye) 直接結算的統籌區,預付金基礎規模需扣減上一年度直接結算的月平均支出額。原則上對單家定點醫療機構撥付的預付金為(wei) 該醫療機構上年度總結算費用的月均數1個(ge) 月左右。
《預付管理辦法》中明確,如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等特殊情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guan) 要求經統籌區醫保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後,報省級醫保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批準,可適度調整預付金規模,事後根據工作安排及時收回。
七、定點醫療機構如何使用和管理預付金?
預付金是為(wei) 幫助定點醫療機構緩解醫療費用墊支壓力、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增強參保人員就醫獲得感設置的周轉資金。預付金撥付至定點醫療機構後,主要用於(yu) 藥品和18新利手机采購等醫療費用周轉支出,不得用於(yu) 醫療機構基礎建設投入、日常運行、償(chang) 還債(zhai) 務等非醫療費用支出。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單獨設置台賬管理,嚴(yan) 格資金使用審批、支出程序,嚴(yan) 禁借出或挪作他用。
八、哪些情形醫保部門應及時收回預付金?
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9種情形之一的,醫保部門應及時收回預付金。對逾期未按規定把預付金交回支出戶的定點醫療機構,次年不再受理其預付金申請。
1.被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2.分立或合並;
3.發生產(chan) 權交易、所有製形式變化或發生其他情況導致注銷;
4.有財產(chan) 被保全;
5.有未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shu) 確認的運營債(zhai) 務;
6.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獲得撥付資格的;
7.違反預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關(guan) 規定;
8.公立醫療機構未按規定在省級集中采購平台采購所需藥品耗材;
9.醫保服務協議約定應當收回預付金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