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guan) 單位:
為(wei) 持續推進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改革,進一步完善藥品集團采購模式,規範本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行為(wei) ,維護公立醫院、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集團采購組織的合法權益,防範和控製交易風險,根據《廣東(dong)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廳等八部門關(guan) 於(yu) 印發醫療機構藥品交易“兩(liang) 票製”的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17〕11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深圳市進一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府辦函〔2018〕3號),以及國家、省有關(guan) 部門要求,我委製定了《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規定(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2018年5月11日
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本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行為(wei) ,維護公立醫院、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集團采購組織的合法權益,防範和控製交易風險,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集團采購組織、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公立醫院等藥品集團采購各方(以下簡稱集團采購各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藥品議價(jia) 、采購、配送和結算等活動。
第三條 藥品集團采購執行國家和廣東(dong) 省“兩(liang) 票製”政策和有關(guan) 規定,探索試行“一票製”。集團采購各方應當在市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的市公立醫院藥品管理平台(以下簡稱市藥品管理平台)承諾執行“兩(liang) 票製”。
第四條 市衛生、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人力資源保障、公立醫院管理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nei) ,負責全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市公立醫院可根據實際需要、藥品質量、價(jia) 格以及服務等因素,自主選擇深圳市集團采購組織、廣東(dong) 省第三方藥品電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符合有關(guan) 規定的藥品采購平台采購藥品。
第六條 集團采購各方在集團采購組織建立的藥品互聯網供應平台(以下簡稱供應平台)進行在線交易活動時,應當遵循政府監管、信息公開、流程透明、操作規範、公平交易的原則。
第二章 藥品的采購
第七條 本市公立醫院選擇本市集團采購組織采購藥品的,應當與(yu) 集團采購組織簽訂藥品委托采購供應合同,明確合同期內(nei) 各品規藥品的預期采購量、付款要求和違約責任等,及時在市藥品管理平台填報各品規藥品的年度預期采購量,並通過市藥品管理平台核驗相關(guan) 票據。
藥品委托采購供應合同期限一年。藥品委托采購供應合同應當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集團采購組織應當根據國家藥品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目錄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明確各類藥品的具體(ti) 采購措施,擬定《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方案》(以下簡稱《采購方案》),並按照《采購方案》開展藥品采購。《采購方案》應當明確采購方式、采購流程、分組規則、指標權重、品種遴選原則等內(nei) 容,並向社會(hui) 公開征集意見。
集團采購組織應當將擬定的《采購方案》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九條 集團采購組織根據市衛生行政部門製定的集團采購藥品質量層次的規定,綜合考慮藥品的質量和價(jia) 格、臨(lin) 床用藥需求和市民用藥習(xi) 慣,並征詢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意見,通過競價(jia) 、談判等方式,確定《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目錄》(以下簡稱《集團采購目錄》)內(nei) 各品規的供應藥品及供應價(jia) 格(含配送價(jia) )。
集團采購組織在開展競價(jia) 、談判時,應當遵循國家明確的藥品差比價(jia) 、日服用金額等規定,確定合理的談判價(jia) 格。
第十條 集團采購組織應當向社會(hui) 公開發布參與(yu) 競價(jia) 、談判的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的資質條件、結果確認等事項。
第十一條 參與(yu) 競價(jia) 、談判的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應當依法取得有效的法人企業(ye) 商事主體(ti) 登記和藥品生產(chan) 資質;
(二)藥品經營企業(ye) 應當依法取得有效法人企業(ye) 商事主體(ti) 登記和藥品經營資質;
(三)未被國家、廣東(dong) 省和深圳市列入非誠信企業(ye) 名單。
第十二條 集團采購組織不得采購下列藥品:
(一)被吊銷《藥品生產(chan) 許可證》的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所生產(chan) 的藥品,包括被吊證前該企業(ye) 生產(chan) 藥品的所有劑型與(yu) 規格;
(二)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被吊銷的《藥品生產(chan) 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shu) 》所涉及生產(chan) 線生產(chan) 的藥品;
(三)列入國家、廣東(dong) 省和深圳市非誠信企業(ye) 名單的企業(ye) 生產(chan) 和代理的藥品。
第十三條 集團采購組織應當與(yu) 確立藥品交易關(guan) 係的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簽訂采購合同,明確采購品種、規格、劑型、轉換比、價(jia) 格、數量、交驗貨時間和地點、履約方式和違約責任等。
第三章 藥品的配送和結算
第十四條 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可以自主選擇一家以上藥品配送企業(ye) ,公立醫院按照一品規選擇一家配送企業(ye) 的原則,從(cong) 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選擇的配送企業(ye) 中確立委托配送關(guan) 係。
第十五條 藥品配送企業(ye) 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有效法人企業(ye) 商事主體(ti) 登記和藥品經營資質;
(二)未被國家、廣東(dong) 省和深圳市列入非誠信企業(ye) 名單;
(三)具有覆蓋深圳市範圍內(nei) 所有公立醫院的藥品配送服務能力。
第十六條 集團采購組織、藥品配送企業(ye) 、公立醫院應當簽訂《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電子交易合同》。
已簽訂《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電子交易合同》的藥品配送企業(ye) ,拒絕為(wei) 公立醫院配送藥品或者單方解除合同的,三年內(nei) 不得再參與(yu) 本市公立醫院的藥品配送,由於(yu) 集團采購組織藥品供應問題導致不能配送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 集團采購組織應當在供應平台上向藥品配送企業(ye) 交接藥品配送信息,並填報每批次各品規的藥品檢驗報告。
第十八條 藥品配送企業(ye) 應當按照下列時限要求配送藥品:
(一)急救藥品四小時內(nei) 送達;
(二)一般藥品二十四小時內(nei) 送達,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十九條 藥品送達公立醫院指定的交收地點後,公立醫院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驗收,並在五個(ge) 工作日內(nei) 通過市藥品管理平台確認收貨;在藥品配送企業(ye) 提交發票後五個(ge) 工作日內(nei) 確認發票,並在確認發票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向藥品配送企業(ye) 支付全部藥品交易款。
第二十條 藥品配送企業(ye) 與(yu) 集團采購組織之間的交易結算方式和時限,由雙方協商並在《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電子交易合同》中明確。
第四章 藥品集團采購的風險管控
第二十一條 集團采購組織應當建立覆蓋藥品交易、采購、配送、結算、信息安全等各項工作的風險管控機製,提高風險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二條 供應平台應當向市藥品管理平台實時傳(chuan) 輸藥品交易和監控數據。
集團采購組織不得泄露交易過程中產(chan) 生的數據和信息,也不得交易或變相交易數據和信息。
第二十三條 集團采購組織應當健全網絡安全保障、信息安全保密等管理製度,配置相應的設施設備和管理隊伍,確保藥品交易數據安全完整和係統穩定運行。
供應平台的交易數據應當每周備份一次,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條 集團采購組織建立臨(lin) 床用藥應急響應機製,確保在出現緊急用藥、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災害等情況時及時供應藥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通過市藥品管理平台對公立醫院的藥品交易、配送、質量和安全保障等情況實施在線監督,定期公示藥品集團采購和配送情況,公示內(nei) 容主要包括《集團采購目錄》成交結果、配送企業(ye) 名單、配送費率、配送及時率、回款周期等。
市藥品管理平台對接廣東(dong) 省藥品電子交易平台、供應平台、公立醫院信息管理係統,並按照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門的要求納入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立醫院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對公立醫院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並按照管理權限由相關(guan) 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依規追究單位和相關(guan) 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反規定未在深圳市集團采購組織、廣東(dong) 省第三方藥品電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符合有關(guan) 規定的藥品采購平台采購藥品的;
(二)在藥品交易過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藥品交易過程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
第二十七條 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存在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提請有關(guan) 部門列入非誠信企業(ye) 名單:
(一)在藥品集團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供應假藥劣藥的;
(三)供應的藥品出現質量安全問題,造成嚴(yan) 重藥品安全事件或者不良社會(hui) 影響的;
(四)采取串通報價(jia) 、操縱價(jia) 格、惡意壓價(jia) 等手段妨礙公平競爭(zheng) ,或者以非法促銷、虛假宣傳(chuan) 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zheng) 的;
(五)在藥品集團采購過程中,以財物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商業(ye) 賄賂,暗中給予回扣,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在藥品集團采購過程中,非因不可抗力未按時或者不足量供應藥品,造成醫療機構臨(lin) 床用藥短缺的。
(七)在藥品集團采購過程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
第二十八條 藥品配送企業(ye)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提請有關(guan) 部門列入非誠信企業(ye) 名單:
(一)在藥品集團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因配送企業(ye) 自身原因造成三次以上超出規定時限配送藥品,影響公立醫院正常醫療活動的;
(三)在藥品集團采購過程中,以財物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商業(ye) 賄賂,暗中給予回扣,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在藥品集團采購過程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wei) 。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試行三年。《市衛生計生委關(guan) 於(yu) 印發〈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目錄管理辦法(試行)〉、〈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組織管理辦法(試行) 〉、〈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規定(試行) 〉的通知》(深衛計規〔2016〕4號)中的《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規定(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