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條例(2015年修正本)
(1999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三次會(hui) 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九次會(hui) 議《關(guan) 於(yu) 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jue) 定》修正)
第一條 為(wei) 加強對醫療、藥品器械廣告的監督管理,促進醫療事業(ye) 的發發展和醫藥商品的流通,保障消費者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hui) 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有關(guan) 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nei) 從(cong) 事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活動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guan) 和審查批準機關(guan) ,均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是指從(cong) 事醫療服務與(yu) 藥品、醫療器械生產(chan) 和經營的單位及個(ge) 人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提供的服務或者所推銷的商品的活動。
第三條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應當真實、健康、科學、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手段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guan) ;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是醫療廣告(中醫醫療廣告除外)的備案管理機關(guan)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是中醫醫療廣告的審查批準機關(guan) ;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是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審查批準機關(guan) 。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guan) 指導下對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進行審查批準或者備案管理。
第五條 醫療廣告(中醫醫療廣告除外)應當在發布後5日內(nei) ,由廣告主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中醫醫療廣告應當報經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取得中醫醫療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後,方可發布。中醫醫療廣告審查批準文件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10日內(nei) 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廣告發布地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查。
第六條 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必須報經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後,方可發布。審查批準文件由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10日內(nei) 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廣告發布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查。
第七條 以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之外的各類印刷品和戶外設置等形式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除按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報批外,還需按國家與(yu) 省其他有關(guan) 規定辦理手續。
第八條 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批準文件,應當由廣告審查批準機關(guan) 的主管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廣告審查批準專(zhuan) 用印章。
第九條 未取得行醫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ye) 許可證、醫療器械產(chan) 品注冊(ce) 證的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
第十條 禁止利用任何媒介和形式以解放軍(jun) 及武警部隊名義(yi) (包括軍(jun) 隊單位、個(ge) 人)、軍(jun) 隊醫療機構地址和冠以與(yu) 軍(jun) 隊相關(guan) 的任何稱謂發布醫療廣告。
第十一條 醫療廣告發布內(nei) 容僅(jin) 限於(yu) 醫療機構名稱、診療地點、從(cong) 業(ye) 醫師姓名、技術職稱、服務商標、診療時間、診療科目、診療方法、通信方式、中醫醫療廣告證明文號及其有效期截止日。醫療廣告中不得含有介紹藥品、醫療器械及其性能的內(nei) 容。
第十二條 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內(nei) 容應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質量標準和使用說明書(shu) 為(wei) 準,不準任意擴大範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不得含有醫療廣告的內(nei) 容。 禁止在廣告中宣傳(chuan) 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等非醫療用品對疾病的治療作用。
第十三條 禁止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出現下列內(nei) 容: (一)有淫穢、迷信、荒誕語言、文字和畫麵的;
(二)貶低他人或者同類產(chan) 品的;
(三)含有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內(nei) 容的;
(四)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獲獎內(nei) 容的;
(五)含有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以專(zhuan) 家、醫生、患者的名義(yi) 、形象作證明等內(nei) 容的;
(六)醫療廣告冠以祖傳(chuan) 秘方、名醫傳(chuan) 授等內(nei) 容的;
(七)醫療廣告單純以一般通信方式(含電子郵件)診療疾病的;
(八)醫療廣告宣傳(chuan) 或變相宣傳(chuan) 治療性病、艾滋病及有關(guan) 計劃生育內(nei) 容的;
(九)國家和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國家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wei) 不宜進行廣告宣傳(chuan) 的;
(十)違反其他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
第十四條 下列藥品、醫療器械不得發布廣告:
(一)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戒毒藥品以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特殊管理藥品;
(二)治療腫瘤、性病、艾滋病藥品,改善和治療性功能障礙的藥品、醫療器械,計劃生育用藥,防疫製品;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的假藥、劣藥;
(四)未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生產(chan) 的藥品、醫療器械,試生產(chan) 的藥品和試生產(chan) 階段的醫療器械;
(五)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明令禁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
(六)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
(七)除中藥材和中藥飲片外,未取得注冊(ce) 商標的藥品;
(八)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進入市場的境外生產(chan) 的藥品、醫療器械。
第十五條 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wei) 一年。在有效期內(nei) 變更廣告內(nei) 容或者期滿後繼續進行廣告宣傳(chuan) 的,必須重新辦理審查批準手續。
中醫醫療廣告證明文號和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必須與(yu) 廣告內(nei) 容同時發布。
第十六條 省外單位在本省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應當持所在地審查批準部門的審查批準文件及相關(guan) 材料,報經本省審查批準部門換發審查批準文件,或者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備案。審查批準文件由審查批準部門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廣告發布地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查。
國家有關(guan) 部門審查批準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需在本省發布的,須送本省省級主管部門簽章備案。
第十七條 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不得偽(wei) 造、塗改。
第十八條 經批準或者備案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廣告發布地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廣告發布者暫停發布該項廣告,同時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廣告審查批準文件:
(一)臨(lin) 床發現藥品、醫療器械有新的不良反應的;
(二)藥品和醫療器械被撤銷生產(chan) 批準文號的;
(三)單位或個(ge) 人被吊銷許可證、營業(ye) 執照的;
(四)被國家列為(wei) 淘汰的藥品、醫療器械品種的;
(五)廣告監督管理機關(guan) 立案查處的。
第十九條 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業(ye) 務,必須查驗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原件,並按照核定的內(nei) 容設計、製作、代理廣告;未取得審查批準文件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承辦或者代理。
第二十條 廣告發布者發布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必須查驗本省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原件,核實廣告內(nei) 容;未經批準或者廣告設計、製作內(nei) 容與(yu) 審查批準的內(nei) 容不相符合的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發布。
第二十一條 報紙、期刊、廣播、電視、計算機網絡等大眾(zhong) 傳(chuan) 播媒介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時,應有明顯廣告標記,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wei) 廣告。禁止報紙、期刊、廣播、電視、計算機網絡等大眾(zhong) 傳(chuan) 播媒介以消息、紀實、通訊、調查報告等新聞報道形式或以專(zhuan) 家訪談、專(zhuan) 家會(hui) 診、專(zhuan) 家義(yi) 診、醫生提示、廠家敬告、養(yang) 生保健、文章轉載、專(zhuan) 題節目、信息交流等變相新聞報道形式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應當及時填寫(xie) 違法廣告通知書(shu) ,移交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guan) 進行查處,並將通知書(shu) 報送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廣告監督管理機關(guan) 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通知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廣告審查批準機關(guan) 撤銷審查批準文件,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guan) 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處以廣告費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或拒不執行處罰決(jue) 定的,停止其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業(ye) 務:
(一)利用廣告對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作虛假宣傳(chuan) 的;
(二)未經廣告審查批準機關(guan) 審查批準而在大眾(zhong) 傳(chuan) 播媒介上發布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
(三)篡改和歪曲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內(nei) 容的;
(四)以解放軍(jun) 和武警部隊名義(yi) 、軍(jun) 隊醫療機構地址和冠以與(yu) 軍(jun) 隊相關(guan) 的任何稱謂發布醫療廣告的。
第二十四條 未經廣告審查批準機關(guan) 審查批準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guan) 登記,利用散發、張貼、郵遞和設置等形式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guan) 責令停止發布,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並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guan) 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由廣告審查批準機關(guan) 撤銷審查批準文件,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guan) 暫停其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業(ye) 務。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偽(wei) 造、塗改廣告審查批準文件的,由廣告審查批準機關(guan) 撤銷審查批準文件,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guan) 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其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業(ye) 務,並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以新聞報道形式或者變相新聞報道形式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guan) 責令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違法所得,每發布一次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或者拒不執行處罰決(jue) 定的,暫停其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業(ye) 務。
第二十八條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之外的其他任何部門和組織,非法審查批準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guan) 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wei) ,並處以一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法製作、傳(chuan) 播、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而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按規定審查批準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或者對違法廣告不及時填寫(xie) 違法廣告通知書(shu) ,或者對違法廣告不認真進行查處的,以及在審批、辦理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guan) 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jue)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jue) 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的行政機關(guan)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ti) 問題,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