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國家衛生計生委《關(guan) 於(yu) 印發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的通知》和《關(guan) 於(yu) 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
通知 [ 2014 ] 第 16 號
為(wei) 進一步加強軍(jun) 隊醫療機構醫德醫風建設,堅決(jue) 懲治醫藥購銷使用領域違規違法問題,大力推進依法、廉潔、誠信行醫,現轉發國家衛生計生委《關(guan) 於(yu) 印發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的通知》和《關(guan) 於(yu) 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並向社會(hui) 公布舉(ju) 報電話,鼓勵實名舉(ju) 報,接受社會(hui) 監督。
舉(ju) 報監督電話:010-66886554。
關(guan) 於(yu) 印發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的通知
國衛辦發〔2013〕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衛生局,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屬(管)各醫療衛生機構:
近期,中央黨(dang) 的群眾(zhong) 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印發了《關(guan) 於(yu) 開展“四風”突出問題專(zhuan) 項整治和加強製度建設的通知》(群組發〔2013〕23號),明確要求“堅決(jue) 糾正醫療衛生方麵損害群眾(zhong) 利益行為(wei) ,嚴(yan) 肅查處醫藥購銷和辦醫行醫中的不正之風問題”。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行風建設,嚴(yan) 肅紀律,明確要求,針對醫療衛生方麵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製定了《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以下簡稱“九不準”)。現印發給你們(men) ,並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廣泛開展學習(xi) 宣傳(chuan)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組織廣大醫療衛生人員認真學習(xi) 討論,深刻認識“九不準”的重要意義(yi) 和明確要求。通過編輯學習(xi) 手冊(ce) 、開展集中培訓、舉(ju) 行知識測試等多種形式,迅速傳(chuan) 達到每家醫療衛生機構、每名醫療衛生人員,在全行業(ye) 掀起學習(xi) 貫徹“九不準”的熱潮,學習(xi) 教育覆蓋麵要達到100%。要強化對“九不準”貫徹執行情況的宣傳(chuan) ,曝光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努力使遵守和執行“九不準”成為(wei)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人員的自覺行為(wei) 。
二、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把貫徹執行“九不準”作為(wei) 醫療衛生行業(ye) 教育實踐活動的重要內(nei) 容,研究製訂貫徹落實的具體(ti) 辦法。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實“九不準”的每項要求,又要製訂更加具體(ti) 、更有針對性、更便於(yu) 操作的製度措施。衛生計生係統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要以身作則、帶頭執行,以嚴(yan) 肅的態度、嚴(yan) 格的標準、嚴(yan) 明的紀律抓好“九不準”的貫徹執行。
三、堅決(jue) 查處違規行為(wei)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與(yu) 公安、檢察和地方紀檢監察等執紀執法機關(guan) 的協調配合,重點查處頂風違紀的行為(wei) 和情節嚴(yan) 重、影響惡劣的案件。凡是違反“九不準”的行為(wei) ,要依法依紀嚴(yan) 肅處理,決(jue) 不姑息遷就。對違反“九不準”的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其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降低級別或等次等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ye) 直至吊銷執業(ye) 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違反“九不準”的醫療衛生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當年評優(you) 評職資格或低聘、緩聘、解職待聘、解聘;情節嚴(yan) 重的,由有關(guan)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給予其責令暫停執業(ye) 活動或者吊銷執業(ye) 證書(shu) 等處罰。涉嫌犯罪的,堅決(jue) 移送司法機關(guan) 。對吊銷執業(ye) 證書(shu) 的醫療衛生人員,國家衛生計生委一律在全係統通報,並向社會(hui) 公布。對責令暫停執業(ye) 活動的醫療衛生人員,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本省(區、市)範圍內(nei) 進行通報。
四、切實加強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把監督“九不準”貫徹執行情況作為(wei) 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通過明察暗訪、定期督促檢查等多種形式,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嚴(yan) 肅處理違反“九不準”的行為(wei) 。醫療衛生有關(guan) 行業(ye) 組織要結合自身職責,研究建立醫療衛生人員誠信從(cong) 業(ye) 信息管理係統,將醫療衛生人員的違規行為(wei) 記入個(ge) 人誠信記錄,切實加強行業(ye) 自律性管理。要強化社會(hui) 監督,群眾(zhong) 可通過國家衛生計生委公開電話和官方網站投訴舉(ju) 報違反“九不準”的行為(wei) 。各地要向社會(hui) 公布投訴舉(ju) 報電話,對群眾(zhong) 反映的違反“九不準”的問題線索,抓緊核查,營造良好的社會(hui) 監督氛圍。
五、大力弘揚新風正氣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結合“服務百姓健康行動”、“三好一滿意”、“優(you) 質服務先進單位”創建活動等,凝煉、宣傳(chuan) 、踐行醫療衛生職業(ye) 精神,宣傳(chuan) 和落實《醫療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行為(wei) 規範》,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廉潔文化建設,推進廉潔文化進機構、進科室、進病房,營造濃厚廉潔文化氛圍和執業(ye) 環境。要注重發揮正麵典型的示範引導作用,大力弘揚醫療衛生行業(ye) 的光榮傳(chuan) 統,加大對“我最喜愛的健康衛士”、“群眾(zhong) 滿意的醫療衛生機構”等醫療衛生行業(ye) 先進個(ge) 人、先進集體(ti) 的表彰和宣傳(chuan) 力度。
六、嚴(yan) 格落實責任製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領導班子對本機構貫徹執行“九不準”負主體(ti) 責任,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nei) 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貫徹執行“九不準”負監管責任,要切實履行行業(ye) 監管職責。醫療衛生機構貫徹執行“九不準”的情況要列入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評審的重要內(nei) 容,醫療衛生人員貫徹執行“九不準”的情況列入醫療衛生人員年度考核、醫德考評和醫師定期考核的重要內(nei) 容,作為(wei) 職稱晉升、評優(you) 評先的重要依據。要嚴(yan) 格責任追究,對工作不力導致發生嚴(yan) 重問題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嚴(yan) 肅追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主要領導及直接領導的責任。對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一經發現,從(cong) 嚴(yan) 處理。
各地貫徹落實“九不準”的情況要及時報送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
為(wei) 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嚴(yan) 肅行業(ye) 紀律,促進依法執業(ye) 、廉潔行醫,針對醫療衛生方麵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製定如下九項不準行為(wei) 事項。
一、不準將醫療衛生人員個(ge) 人收入與(yu) 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結合深化醫改建立科學的醫療績效評價(jia) 機製和內(nei) 部分配激勵機製,嚴(yan) 禁向科室或個(ge) 人下達創收指標,嚴(yan) 禁將醫療衛生人員獎金、工資等收入與(yu) 藥品、醫學檢查等業(ye) 務收入掛鉤。
二、不準開單提成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通過綜合目標考核,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效率。嚴(yan) 禁醫療衛生機構在藥品處方、醫學檢查等醫療服務中實行開單提成的做法,嚴(yan) 禁醫療衛生人員通過介紹患者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購買(mai) 醫藥產(chan) 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準違規收費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yan) 格執行國家藥品價(jia) 格政策,嚴(yan) 格執行醫療服務項目價(jia) 格,公開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常用藥品價(jia) 格。嚴(yan) 禁在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之外自立項目、分解項目收費或擅自提高標準加收費用,嚴(yan) 禁重複收費。
四、不準違規接受社會(hui) 捐贈資助
醫療衛生機構及行業(ye) 協會(hui) 學會(hui) 等社會(hui) 組織應當嚴(yan) 格遵守國家關(guan) 於(yu) 接受社會(hui) 捐贈資助管理有關(guan) 規定,接受社會(hui) 捐贈資助必須以法人名義(yi) 接受,捐贈資助財物必須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嚴(yan) 格按照捐贈協議約定開展公益非營利性業(ye) 務活動。嚴(yan) 禁醫療衛生機構內(nei) 設部門和個(ge) 人直接接受捐贈資助,嚴(yan) 禁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zheng) 條件的捐贈資助,嚴(yan) 禁將接受捐贈資助與(yu) 采購商品(服務)掛鉤,嚴(yan) 禁將捐贈資助資金用於(yu) 發放職工福利,嚴(yan) 禁接受企業(ye) 捐贈資助出國(境)旅遊或者變相旅遊。
五、不準參與(yu) 推銷活動和違規發布醫療廣告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注意維護行業(ye) 形象。嚴(yan) 禁違反規定發布醫療廣告,嚴(yan) 禁參與(yu) 醫藥產(chan) 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銷活動,嚴(yan) 禁違反規定泄露患者等服務對象的個(ge) 人資料和醫學信息。
六、不準為(wei) 商業(ye) 目的統方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信息係統中藥品、18新利手机用量統計功能的管理,嚴(yan) 格處方統計權限和審批程序。嚴(yan) 禁醫療衛生人員利用任何途徑和方式為(wei) 商業(ye) 目的統計醫師個(ge) 人及臨(lin) 床科室有關(guan) 藥品、18新利手机的用量信息,或為(wei) 醫藥營銷人員統計提供便利。
七、不準違規私自采購使用醫藥產(chan) 品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yan) 格遵守藥品采購、驗收、保管、供應等各項製度。嚴(yan) 禁醫療衛生人員違反規定私自采購、銷售、使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chan) 品。
八、不準收受回扣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廉潔從(cong) 業(ye) 。嚴(yan) 禁利用執業(ye) 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嚴(yan) 禁接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chan) 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或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yi) 、形式給予的回扣,嚴(yan) 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ye) 性娛樂(le) 場所的娛樂(le) 活動。
九、不準收受患者“紅包”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恪守醫德、嚴(yan) 格自律。嚴(yan) 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親(qin) 友的現金、有價(jia) 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禮品。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上述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yan) 肅查處違規行為(wei) 。對違反規定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黨(dang) 紀政紀規定,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影響與(yu) 後果,由所在單位或有關(guan)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黨(dang) 紀政紀處分或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guan) 依法處理。對工作嚴(yan) 重不負責任或失職瀆職的,要嚴(yan) 格問責。
印發《關(guan) 於(yu) 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的通知
國衛法製發〔2013〕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人口計生委),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衛生局、人口計生委,委機關(guan) 各司局,委直屬和聯係單位:
為(wei) 加強醫療機構的管理,規範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醫用設備、18新利手机等行為(wei) ,製止非法交易活動,打擊商業(ye) 賄賂行為(wei) ,根據當前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的特點及有關(guan) 法律法規,我委對原衛生部於(yu) 2007年1月19日印發的《關(guan) 於(yu) 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衛政法發〔2007〕28號)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將修訂後的《關(guan) 於(yu) 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guan) 於(yu) 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
一、為(wei) 規範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醫用設備、18新利手机等行為(wei) ,製止非法交易活動,打擊商業(ye) 賄賂行為(we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guan) 規定,製定本規定。
二、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製定本行政區域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以下簡稱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法,建立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
三、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在其政務網站公布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並在公布後一個(ge) 月內(nei) 報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務網站轉載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布的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
四、藥品、醫用設備和18新利手机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或者其代理機構及個(ge) 人(以下簡稱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給予采購與(yu) 使用其藥品、醫用設備和18新利手机的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
(一)經人民法院判決(jue) 認定構成行賄犯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
(二)行賄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的;
(三)由紀檢監察機關(guan) 以賄賂立案調查,並依法作出相關(guan) 處理的;
(四)因行賄行為(wei) 被財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將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列入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前,應當書(shu) 麵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被列入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聽證,但聽證內(nei) 容不包括有關(guan) 部門作出的處理決(jue) 定。
六、醫療衛生機構在與(yu) 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簽署藥品、醫用設備和18新利手机等采購合同時,應當同時簽署廉潔購銷合同,列明企業(ye) 指定銷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實施商業(ye) 賄賂行為(wei) 、實施商業(ye) 賄賂行為(wei) 後將被列入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等條款。
七、對一次列入當地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本省級區域內(nei) 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在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後兩(liang) 年內(nei) 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18新利手机,其他省級區域內(nei) 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liang) 年內(nei) 在招標、采購評分時對該企業(ye) 產(chan) 品作減分處理。
對五年內(nei) 二次及以上列入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全國所有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liang) 年內(nei) 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18新利手机。
八、公司被列入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其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不需與(yu) 公司共同承擔相應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公司不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九、任何單位和個(ge) 人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索取或者收受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財產(chan) 性利益的,有權向相關(guan) 部門舉(ju) 報。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舉(ju) 報後,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調查核實。
十、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送因向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商業(ye) 賄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責任的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名單。
市、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將查處或掌握的本行政區域內(nei) 發生的、有本規定第四條所列行為(wei) 的企業(ye) 名單,及時逐級報送至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並將其列入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
十一、不良記錄公布事項包括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的名稱、營業(ye)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責任人員姓名和職務、違法事由、有關(guan) 判決(jue) 和處罰決(jue) 定文書(shu) 、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十二、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guan) 人員收受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wei) 情節嚴(yan) 重的執業(ye) 醫師,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ye) 證書(shu)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與(yu) 司法機關(guan) 和監察、財政、商務、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相關(guan) 部門建立溝通機製,互相通報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案件信息和查處結果。
十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執行本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五、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衛生部於(yu) 2007年1月19日印發的《關(guan) 於(yu) 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衛政法發〔2007〕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