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公司):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昌平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昌平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實施
細則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昌平區新型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區農村經濟發展,加快城市化進程,保障農民老有所養,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5〕62號)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是:堅持以保障參加保險人員老年後的基本生活為目標;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堅持鎮 (街)、村(社區)建立的各種補助製度逐步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過渡;堅持推進城鄉統籌就業,有利於城鄉社會保險相銜接;堅持保障水平與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不斷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願參加,以個人賬戶為主,建立待遇調整機製,采取積累式的養老保險製度。其中,個人賬戶資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利息等組成。個人賬戶在積累期按照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本區農業戶口,男16周歲至60周歲、女16周歲至55周歲的各類人員。
第五條 參保人按照規定繳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並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時,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區成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由區長任組長,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製定本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劃及有關政策,協調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成立相應的機構,根據區政府製定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和區有關部門的工作部署,製定本鎮 (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計劃及組織本鎮(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負責對本地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檢查和考核。
第七條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負責製定本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及相關配套文件,負責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指導、檢查和考核。宣傳和貫徹市、區政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政策;指導各鎮(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製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統計和內部審計製度;對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支付進行監督。
第八條 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農保中心)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機構設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對鎮(街)農保工作人員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和檢查考核;負責保險費的收集、支付管理;負責為參保農民建立個人帳戶,辦理保險關係轉移、退保等手續;負責養老金領取人員的資格審核,核算養老金給付標準和撥付養老金。經費由區財政列支。
第九條 各鎮(街)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負責經辦本轄區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事務。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政策;負責對村(社區)經辦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負責本鎮(街)保險費的匯集、上繳;負責本鎮(街)參加保險的村(社區)的編號,審核村上報的有關表單;負責審核養老金領取、轉移、銜接和退保的資格,辦理申報和發放手續。
第十條 各村(社區)設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協管小組(以下簡稱協管小組)。其職責是:負責宣傳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政策;負責參保人的編號;負責本村保險費的收集、上繳;負責養老金啟領和停發的申報。
第三章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采取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適當補貼的模式。繳費標準按領取標準測算,最低繳費標準原則上以預期領取的養老金不低於本區當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最高繳費標準應使預期領取的養老金不高於本市上一年城鎮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平均水平確定,並根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本市上一年城鎮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變化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原則上按年繳納,也可躉繳。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按規定根據自身的經濟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繳費標準進行繳費。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村(社區)對符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範圍的參保人員應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範圍、補助標準和補助方式等由各村(社區)自行製定。
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收益和取得土地融資收益的,尤其是集體土地被征占後,村民未農轉非的,村集體應按一定比例將收益優先用於為村民繳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具體比例,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十五條 有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符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範圍的參保人員應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範圍、補助標準和補助方式等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行製定。
第十六條 對農村現役義務兵、獨生子女父母、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及有困難的殘疾人,各鎮(街)和村(社區)要適當提高保險費補助標準,具體補助範圍、標準和方式由各鎮(街)和村(社區)確定。
第十七條 區財政每年撥付專項資金用於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進行補貼和建立待遇調整儲備金。區政府的補貼分為年度補貼、獨生子女父母補貼和山區村補貼。
凡符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範圍並達到當年最低繳費標準的,享受政府的年度補貼。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及殘疾人享受政府補貼不受最低繳費標準的限製。
對以躉繳方式繳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將躉繳總額按以後每年的最低繳費標準折合,逐年給予補貼,領取養老金後,餘下的折合年限不再給予補貼。
第十八條 市財政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和補貼方式按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一般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
因病或因殘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經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後,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的,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可提前5年,但領取標準相應降低。
第二十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計發辦法依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並實行按月領取。領取標準按領取係數確定。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人按月到指定的金融機構領取。
第二十二條 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機製。區政府安排專項資金作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調整的儲備金。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在繳費期間身故的,參保人個人帳戶中個人和集體繳費部分,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財政補貼並入調劑金;無法確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參照城鎮職工的標準支付喪葬費,財政補貼並入調劑金。喪葬費標準高於個人帳戶積累總額的,按個人帳戶積累總額支付;喪葬費標準低於個人帳戶積累總額的;按標準支付,個人帳戶剩餘部分並入調劑金。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後死亡的,其個人帳戶的餘額部分,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確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參照城鎮職工的標準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準高於個人帳戶餘額的,按個人帳戶餘額支付;喪葬費標準低於個人帳戶餘額的;按標準支付喪葬費,個人帳戶剩餘部分並入調劑金。
第二十五條 養老金的權益不得轉讓。
第五章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銜接和退保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將其保險關係轉移:
在本區範圍內戶口關係轉移的;
戶口遷出本區,遷入地區可以接納保險關係的。
符合第一款的,隻轉移參保人的保險關係,不轉移保險資金;符合第二款的,將參保人的保險關係及個人帳戶積累資金轉入遷入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將其保險關係與城鎮社會保險關係銜接: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轉居人員,轉居後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可繼續保留;需要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農轉居人員,也可將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準進行核算,並按規定分別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轉居後從事個體、自由職業的人員,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可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加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本區農民工,達到退休年齡時,可將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全部劃轉到區農保中心,建立個人賬戶,享受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金待遇。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退保:
參保人在繳費期間身故的;
參保人戶口遷出本市,保險關係無法轉移的;
參保人轉為國家公務員的。
第二十九條 凡符合退保條件的,區農保中心根據個人帳戶資金按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計算退保金額,並一次性返還給本人。
第六章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 區政府設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農村工作委員會、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農經站、統計局、法製辦等相關部門和參保農民代表組成,負責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督。由審計部門每年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待遇調整儲備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區財政局設立專門賬戶,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待遇調整儲備金進行管理。區農保機構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支付。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轉借、挪用和侵占。
第三十二條 以欺騙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的,由經辦機構負責追回其全部違法所得金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流失或其它嚴重後果的,由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流失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北京市昌平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北京市昌平區財政局各自在職責範圍內依據國家有關政策進行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試行。
附件:
北京市昌平區新型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為確保我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北京市昌平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製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範圍
(一) 具有本區農業戶口,男16周歲至60周歲、女16周歲至55周歲的各類人員。
(二)具有本區農業戶口,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但集體和個人具有繳費能力,且個人自願參加本保險的人員。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手續
(一)參保人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和應繳納的保險費到村協管小組辦理參保手續。村協管小組以參保人所在的鎮(街)、村(社區)及參保人的出生年份為依據為參保人統一編號,填寫繳費明細表並為參保人開具相應的收款憑證,當日將保險費及相關材料送交到鎮(街)社保所。鎮(街)社保所在3個工作日內上交到區農保中心,區農保中心審核無誤後,為參保人製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並於10個工作日內發放到參保人手中。
(二)農村現役義務兵、獨生子女父母、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及殘疾人,參保時應提供相關身份證件及複印件。當上述人員身份發生變更時協管小組應及時上報到鎮(街)社保所,鎮(街)社保所審核無誤後及時上交區農保中心,為其辦理身份變更手續。
(三)參保人續繳保險費的,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和應繳納的保險費到協管小組辦理續繳手續。
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方式為按年繳納,也可以一次性躉繳。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原則上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為輔的繳費方式,繳費標準按領取標準測算。最低繳費標準原則上以預期領取的養老金不低於本區當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最高繳費標準為預期領取的養老金不高於本市上一年城鎮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平均水平。
(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準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本市上一年城鎮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平均水平做相應調整。
(四)參保人在初次領取養老金前,如果核算的領取數額達不到當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時,可以一次性補足保險費。
(五)超過繳費年齡的參保人員應一次性繳納保險費,但不享受政府補貼。女滿55周歲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繳費標準按照女54歲參保的繳費標準確定;超過60周歲的男、女參保人員,繳費標準按照男59歲參保的繳費標準確定。從參加保險的次月起開始領取養老金。
四、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補貼
(一)有條件的鎮(街)、村(社區)可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給予適當的補助。
村(社區)對參保人員的具體補助標準及範圍應由村民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通過民主程序確定,並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二)各鎮(街)、村(社區)可根據本地實際經濟狀況對獨生子女父母、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及有困難的殘疾人適當提高繳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補助標準,具體補助標準、補助方式由各鎮(街)、村(社區)自定,但在正常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0%以上。
農村義務兵服役期間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應按最低繳費標準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額繳納。
(三)區政府每年按本區符合補貼標準的參保人數劃撥專項資金用於對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員的補貼。
1.年度補貼:按照突出重點,兼顧公平的原則,集中有限的資金,加大對大齡農民(男45歲以上,女40歲以上)的財政補貼力度,實行區級財政補貼傾斜性政策,優先解決大齡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參保人員間斷繳費或達不到繳費最低標準的,不享受當年政府年度補貼。以躉繳方式繳納的,將躉繳總額按以後每年的最低繳費標準折合,逐年給予補貼。領取養老金後,餘下的折合年限不再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如下表:
|
年齡段
|
年度補貼標準(元)
|
|
男
|
女
|
|
16-44周歲
|
16-39周歲
|
25
|
|
45-49周歲
|
40-44周歲
|
100
|
|
50-54周歲
|
45-49周歲
|
300
|
|
55-59周歲
|
50-55周歲
|
500
|
2.獨生子女父母補貼:區財政對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獨生子女父母的年度補貼在正常補貼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0%。
3.山區村補貼:區財政對山區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的年度補貼在正常補貼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0%。山區村的範圍按昌農發〔2005〕6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確定。
(四)區財政按不低於區財政補貼總額15%的標準安排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儲備金,用於調整已領取養老金人員的待遇水平。
(五)市財政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的具體補貼標準和補貼方式按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六)區勞動保障局每年在核定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補貼所需資金的基礎上,於9月30日前,向區財政局提出撥付補貼申請。區財政局審核無誤後,於30日內撥付到位。
五、個人帳戶的組成及計息
(一)區農保中心為參保人員建立農保個人帳戶。個人帳戶資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及相應的利息收入組成。
(二)個人帳戶資金按照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年內以單利計息,逐年以複利計息。積累期內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6月30日前調整時,個人帳戶從當年7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標準計息,實行分段計息;積累期內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7月1日以後調整時,個人帳戶從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標準計息。
六、養老金的領取與計發
(一)養老金一般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開始按月領取,月領取標準按領取係數確定。養老金以貨幣形式支付,實行社會化發放。
2004年7月1日前已經參加農保的人員,養老金計發按原規定執行。
2004年7月1日以後參加農保的人員,養老金月領取標準,按個人帳戶積累總額和相應的領取係數確定,領取標準不低於繳費當期按測算表測算的標準。
因病或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後,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領取年齡可提前5年(即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鑒定後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經區農保中心審核後,從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養老金領取數額比正常領取年齡領取時相應降低,具體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符合養老金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區農保中心應及時為其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在指定的金融機構為其開立個人養老金發放帳戶並按月將應領取的養老金撥付到位。
區農保中心應在參保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前一個月的5日前,將《領取養老金確認通知單》發放到社保所,社保所在10個工作日內將《領取養老金確認通知單》發放到參保人手中,告知參保人個人帳戶積累總額、養老金領取數額。參保人確認後,於當月15日前將《領取養老金確認通知單》回執、身份證複印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返回社保所,社保所審核後交區農保中心,作為撥付養老金的依據。參保人員從次月起每月的15日後憑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機構按月領取養老金。需要補繳保險費的,必須在當月15日前進行補繳。
(三)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身故後,協管小組應在當月內將參保人的死亡證明上交到鎮(街)社保所,鎮(街)社保所在參保人死亡當月5日之內持參保人死亡證明到區農保中心辦理養老金終止撥付手續。
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按規定填寫《一次性繼承養老金申請表》,持本人有效證件到社保所審核後,5個工作日內交區農保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四)區勞動保障局根據區農民人均純收入、生活消費指數、物價指數、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儲備金的規模等因素,商區財政部門,製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方案,報區政府審批後實施。
七、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與銜接
(一)參保人要求轉移保險關係的,應將《轉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申請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等材料送交到鎮(街)社保所,鎮(街)社保所審核後到區農保中心為其辦理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二)參保人在本區範圍內轉移的,隻轉移參保人的保險關係,不轉移保險資金。
參保人在本市區縣之間轉移的,應將其保險關係連同個人帳戶資金轉入遷入區縣的農保經辦機構。
參保人遷居外省市,遷入地已建立農保製度的,應將其保險關係連同個人帳戶資金轉入遷入地的農保經辦機構;遷入地未建立農保製度的,按參保人個人帳戶資金積累總額計算退保金額,一次性退給參保人。
參保人整建製轉居後,需要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可將其農保個人帳戶資金作為補繳資金。轉居後從事個體、靈活就業的人員,其農保個人帳戶資金可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保人轉為城鎮居民後退保的,按其個人帳戶中個人和集體繳費計算退保金額,一次性退給參保人。財政補貼並入調劑金。
(三)已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本區農民工,達到退休年齡時,可將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全部劃轉到區農保中心,建立農保個人賬戶,按規定計發養老金。
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退保
(一)參保人在繳費期間身故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參保人身故當月將《退保申請書》、《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死亡證明》等材料送交協管小組。由協管小組審核後交社保所,社保所審核後交區農保中心。區農保中心按規定計算退保金額,辦理相關退保手續。
(二)參保人因戶口遷出本市且保險關係無法轉移而要求退保的,應將《退保申請書》、《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等材料送交到協管小組。村協管小組審核後交社保所,社保所審核後交到區農保中心。區農保中心可根據參保人個人帳戶的資金積累總額按有關規定計算出退保金額,一次性返還給本人,並為其辦理退保手續。
(三)參保人轉為國家公務員後,應及時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證》、《退保申請書》、公務員身份證明等材料送交到協管小組,協管小組審核後交社保所,社保所審核後交到區農保中心。區農保中心按規定程序辦理退保手續。
(四)參保人因其它情況要求退保的,隻退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部分,財政補貼積累資金並入調劑金。
(五)計算退保金額時,參保人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部分按銀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實行分段計息,年內以單利計息,逐年以複利計息。參保人在其它情況要求退保的,按本規定隻計算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部分利息。
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區級統籌。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區財政專戶管理。區財政局設立專門賬戶,按照財政專戶管理的相關規定,負責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轉借、挪用和侵占。
(三)區農保中心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專門賬戶,負責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支付。
十、其他
(一)本實施細則由昌平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昌平區財政局進行解釋。
(二)本實施細則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