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chang) 機製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11〕37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chang) 機製的意見》(國辦發〔2010〕62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衛生部關(guan) 於(yu) 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意見》(財社〔2009〕66號)等文件精神,為(wei) 確保國家基本藥物製度順利實施,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平穩運行和發展,調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積極性,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ti) 要求
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製度,要按照保障機構有效運行和健康發展、保障醫務人員合理待遇的原則同步落實補償(chang) 政策,建立穩定的補償(chang) 渠道和補償(chang) 方式;同時堅持以投入換機製,大力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引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動轉變運行機製,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發揮好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chang) 機製
(一)補償(chang) 範圍。實施基本藥物製度後,對政府舉(ju) 辦的鄉(xiang) 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嚴(yan) 格界定功能和任務、核定人員編製、核定收支範圍和標準、轉變運行機製的同時,其人員支出和業(ye) 務支出等運行成本通過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補償(chang) 。
(二)補償(chang) 渠道。建立健全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chang) 機製。基本醫療服務主要通過醫療保障付費和個(ge) 人付費補償(chang)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建立的城鄉(xiang)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製補償(chang) ;經常性收支差額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辦法補助。
1.落實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專(zhuan) 項補助經費。政府舉(ju) 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由政府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規劃統籌安排。
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2011年,各級政府按照不低於(yu) 人均25元的標準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並建立穩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製。衛生、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績效考核和先預撥後結算機製,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績效考核結果,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由政府按照服務成本核定補助。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經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經費)、人員培訓和人員招聘所需支出,由財政部門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相關(guan) 人才培養(yang) 規劃和人員招聘規劃合理安排補助。
2.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醫保支付政策。按扣除政府補助後的服務成本製定醫療服務價(jia) 格,體(ti) 現醫療服務合理成本和技術勞務價(jia) 值,並逐步調整到位。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將現有的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含靜脈輸液費,不含藥品費)以及藥事服務成本合並為(wei) 一般診療費,不再單設藥事服務費,合並項目內(nei) 容由省價(jia) 格主管部門會(hui) 同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等有關(guan) 部門按國家要求具體(ti) 執行。一般診療費的收費標準可在原來分項收費標準總和的基礎上適當調整,並在不增加群眾(zhong) 現有個(ge) 人負擔的前提下,合理確定醫保支付比例和醫保支付政策。具體(ti) 收費標準和醫保支付政策由省價(jia) 格主管部門和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財政等有關(guan) 部門綜合考慮我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製度、服務能力利用率、醫務人員勞務成本、醫保承受能力等因素製定。調整醫療服務收費及醫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實施基本藥物製度及已開展基本醫保門診統籌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先行執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他服務仍按現有項目和標準收費。對已合並到一般診療費裏的原收費項目,不得再另行收費或變相收費。省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價(jia) 格等相關(guan) 部門要製定具體(ti) 監管措施,防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重複收費、分解處方多收費。
3.落實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常性收支差額的補助。落實政府專(zhuan) 項補助和調整醫療服務收費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彌補經常性支出的差額部分,按照國家相關(guan) 政策核定後由政府在年度預算中足額安排,實行與(yu) 績效考核結果掛鉤的先預撥後結算辦法,並建立起穩定的補助渠道和長效補助機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支結餘(yu) 要按規定留用或上繳。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實行收支兩(liang) 條線,基本醫療服務等收入全額上繳,開展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的經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並全額安排。
(三)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的核定。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常性收支差額,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辦法補助。
1.核定任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對服務能力已經超出其功能定位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對其承擔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采取購買(mai) 服務的方式進行補償(chang) 。
(1)基本醫療服務。主要包括: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初級診治以及診療明確的慢性非傳(chuan) 染性疾病的護理;提供急診搶救及轉診轉院服務等。
(2)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健康教育、預防接種、傳(chuan) 染病防治、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兒(er) 童保健、孕產(chan) 婦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協助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承擔對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的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等。
2.核定經常性收支。
(1)經常性收入及其核定。經常性收入包括醫療服務收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收入、藥品收入、財政經常性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醫療服務收入按照前三年醫療服務平均收入,綜合分析物價(jia) 、社會(hui) 平均收入水平等相關(guan) 因素,並考慮實行基本藥物製度對基本醫療服務收入的影響合理核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收入根據服務人口、單位綜合服務成本及服務任務的數量、質量核定;藥品收入根據藥品采購價(jia) 格和合理用藥數量核定;財政經常性補助收入根據以前年度財政補助水平和國家相關(guan) 規定核定,其中,對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經費,在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前,由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guan) 規定核定補助,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後,按相關(guan) 規定執行;其他收入根據以前年度收入水平並綜合考慮影響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2)經常性支出及其核定。經常性支出包括人員經費、業(ye) 務經費、藥品支出、其他支出等。
人員經費按定員定額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資水平要與(yu) 當地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其中,績效工資按照《關(guan) 於(yu) 公共衛生與(yu) 基層醫療衛生事業(ye) 單位績效工資的實施意見》(黔人社廳發〔2010〕45號)核定;離退休人員經費按國家有關(guan) 規定核定;業(ye) 務經費根據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數量、質量和成本定額(剔除人力成本)等綜合核定;藥品支出根據藥品采購價(jia) 格和合理用藥數量等核定;其他支出根據以前年度經常性支出水平並扣除不合理因素核定。
3.績效考核補助。對核定的經常性收入不足以彌補經常性支出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差額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預算中予以足額安排,實行與(yu) 績效考核結果掛鉤的預撥結算辦法。
三、大力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
(一)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功能定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其診療科目、床位數量、科室設置、人員配備、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配備要與(yu) 其功能定位相適應。對服務能力已經超出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特別是一些服務人口較多、服務能力已經達到二級醫院標準的鄉(xiang) 鎮衛生院,可將其轉為(wei) 公立醫院,或將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資源整合到縣級醫院。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中醫藥等適宜技術和服務。
(二)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置和人事分配製度。要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編製管理,按照《貴州省鄉(xiang) 鎮衛生院機構編製標準(試行)》(省編辦字〔2010〕45號)、《貴州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和人員編製管理辦法》(省編辦字〔2007〕132號)等相關(guan) 要求,盡快完成機構設立和人員編製核定工作。要在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基礎上,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以科學設崗、競聘上崗、以崗定薪、合同管理為(wei) 主要內(nei) 容的聘用製度和崗位管理製度。要研究製定相關(guan) 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員,相關(guan) 費用由地方政府按國家有關(guan) 規定統籌研究解決(jue) 。同時,要將實施基本藥物製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績效工資製度同步落實到位。
(三)充分發揮醫保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促進作用。依托城鄉(xiang)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加快推進基本醫保門診統籌,將一般診療費納入支付範圍,並逐步提高參保人員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費用的報銷比例,進一步引導群眾(zhong) 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看病就醫。推進醫保付費方式改革,探索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總額預付等付費方式,引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動積極地開展服務,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合理控製服務成本。
(四)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考核和激勵機製。各市(州、地)要按照《貴州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辦法(試行)》(黔衛發〔2010〕40號)要求,製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內(nei) 部崗位績效考核標準,根據管理績效、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居民健康狀況改善等指標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綜合量化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與(yu) 資金安排和撥付掛鉤。對績效考核差的可扣減資金安排,對績效考核好的可給予適當獎勵。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通過招標的方式委托會(hui) 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具體(ti) 核定和考核,接受社會(hui) 監督。
(五)充分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實施基本藥物製度後,要保障基層醫務人員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各地要按照《關(guan) 於(yu) 公共衛生與(yu) 基層醫療衛生事業(ye) 單位績效工資的實施意見》(黔人社廳發〔2010〕45號)要求,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you) 績優(you) 酬,重點向關(guan) 鍵崗位、業(ye) 務骨幹和作出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傾(qing) 斜,適當拉開收入差距;建立以崗位責任和績效為(wei) 基礎、以服務數量和質量以及服務對象滿意度為(wei) 核心的考核和激勵製度,並將考核結果與(yu) 實施績效工資製度、人員競聘上崗緊密結合。製定人員分流、競聘上崗等相關(guan) 政策時要充分聽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的意見。要向基層醫務人員提供更多的培養(yang) 培訓機會(hui) ,對長期在基層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在職稱晉升、待遇政策等方麵給予適當傾(qing) 斜,及時幫助解決(jue) 實際困難。要加強政策宣傳(chuan) ,使廣大醫務人員理解、支持和積極參與(yu)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對村衛生室和非政府舉(ju) 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補助力度
對村衛生室主要通過政府購買(mai) 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衛生部門要在核定村衛生室承擔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服務人口數量的能力的基礎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量由村衛生室承擔,並落實相應經費。各地在推進醫保門診統籌工作中,可以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的門診服務納入新農(nong) 合報銷範圍。鼓勵各地在房屋建設、設備購置以及人員培訓等方麵對村衛生室給予一定扶持。采取多種形式對鄉(xiang) 村醫生進行補助,對受聘村醫承擔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任務按每人每月不低於(yu) 2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開展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積極將符合條件的鄉(xiang) 村醫生納入保險範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實行鄉(xiang) 村一體(ti) 化的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製度實施範圍並探索補償(chang) 政策。
對非政府舉(ju) 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通過政府購買(mai) 服務等方式對其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給予合理補助,並將其中符合條件的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範圍,執行與(yu) 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相同的醫保支付和報銷政策。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guan) 部門要把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chang) 機製作為(wei) 實施基本藥物製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關(guan) 鍵環節抓緊落實,將政府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和基建支出計劃足額安排,及時調整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醫保支付政策,盡快建立起穩定、長效、合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chang) 機製。
(二)落實補償(chang) 責任。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對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正常運行和醫務人員合理待遇水平負責。要統籌考慮當地財政和各項醫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確定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各市(州、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署)要在預算中按有關(guan) 規定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應由本級財政負擔的補助資金,認真落實調整後的醫療服務收費和醫保政策。省財政要繼續安排專(zhuan) 項補助,支持各地實施基本藥物製度,並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補助力度。各級財政可采取先預撥後結算的方式及時下達補助資金,保障基本藥物製度按計劃進度順利實施。中央財政通過"以獎代補"等方式補助的資金,省將參照國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製度和綜合改革以獎代補專(zhuan) 項資金管理辦法》並結合各地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分配補助。
(三)加強監督管理。省醫改辦要會(hui) 同財政、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等部門加強對各市(州、地)工作的檢查指導,定期進行考核,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政策。各級財政、發展改革、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政府衛生投入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各級財政、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財務監督,督促其嚴(yan) 格執行財務會(hui) 計製度有關(guan) 規定,強化收支管理,嚴(yan) 格成本核算和控製,確保應繳入財政專(zhuan) 戶或國庫的資金及時應繳盡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