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食藥監安[2009]7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wei) 落實《關(guan) 於(yu) 加強基本藥物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規範基本藥物生產(chan) 秩序,確保基本藥物的質量,現就加強基本藥物生產(chan) 及質量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基本藥物生產(chan) 及質量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yi) ,全麵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深化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建立國家基本藥物製度,是黨(dang) 中央、國務院為(wei) 保障公眾(zhong) 基本用藥、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做出的重大決(jue) 策。基本藥物用藥人群廣、使用量大,一旦發生藥品質量安全問題,造成的影響及後果將十分嚴(yan) 重,因此,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加強基本藥物生產(chan) 及質量監管,對保障基本藥物製度實施,維護公眾(zhong) 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yi) ;堅持屬地監管原則,加強領導,明確分工,任務到人,切實承擔起轄區內(nei) 基本藥物生產(chan) 及質量監管的責任。
二、強化藥品企業(ye) 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完善企業(ye) 質量保證體(ti) 係
各省局應當加強對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實施國家基本藥物製度重要意義(yi) 的宣傳(chuan) ,進一步強化企業(ye) 藥品質量安全的責任意識,落實藥品企業(ye) 是藥品質量第一責任人的要求,督促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完善質量保證體(ti) 係,落實藥品生產(chan) 及質量保證等關(guan) 鍵部門及相關(guan) 人員的責任。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必須嚴(yan) 格遵守藥品管理的相關(guan) 法律法規,嚴(yan) 格執行《藥品生產(chan) 質量管理規範》和藥品生產(chan) 及質量控製的各項標準要求,確保基本藥物質量安全。
三、結合藥品安全專(zhuan) 項整治,切實加強基本藥物生產(chan) 的日常監管
(一)開展基本藥物生產(chan) 工藝和處方核查。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必須嚴(yan) 格按照國家局《關(guan) 於(yu) 印發加強基本
物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國食藥監法〔2009〕632號)要求,對所生產(chan) 的基本藥物的生產(chan) 工藝和處方開展自查。
各省局應當在開展注射劑類藥品生產(chan) 工藝和處方核查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基本藥物生產(chan) 工藝和處方自查的實際情況,參照國家局《關(guan) 於(yu) 開展注射劑類藥品生產(chan) 工藝和處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07〕504號)要求,組織開展轄區內(nei) 基本藥物生產(chan) 工藝和處方核查,建立核查工作檔案。基本藥物生產(chan) 工藝及處方如有變更,企業(ye) 必須按照國家局相關(guan) 規定辦理補充申請注冊(ce) 或備案手續。核查結果不符合要求的,企業(ye) 不得組織生產(chan) 。
(二)進一步加強基本藥物生產(chan) 現場的監督檢查。各省局應當結合轄區內(nei) 基本藥物生產(chan) 的實際情況,依據基本藥物生產(chan) 工藝及處方核查工作檔案,製定監督檢查方案,強化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GMP跟蹤檢查和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重點為(wei) :基本藥物是否按照藥品GMP要求進行生產(chan) ;藥品生產(chan) 用原輔料供應商審計和質量監控情況;生產(chan) 工藝驗證情況;產(chan) 品質量檢驗及放行等關(guan) 鍵環節。
各省局組織對轄區內(nei) 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開展的監督檢查次數每年不應少於(yu) 兩(liang) 次。對涉及藥品生產(chan) 及質量問題的群眾(zhong) 舉(ju) 報,必須在第一時間內(nei) 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督促企業(ye) 整改;對存在違法行為(wei) 的,應嚴(yan) 格依法予以查處;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應禁止出廠銷售,已出廠的應予召回。
(三)建立健全中藥製劑源頭質量監管。生產(chan) 基本藥物中的中藥製劑,直接使用中藥材投料的,應固定藥材的基原、藥用部位、產(chan) 地、采收期、產(chan) 地加工、貯存條件等,建立相對穩定的藥材基地,加強藥材生產(chan) 全過程的質量控製,並盡可能采用規範化種植(GAP)的藥材;使用中藥飲片投料的,應選擇符合資質的、相對穩定的中藥飲片供應商,並加強供應商審計;使用提取物投料的,必須采用注冊(ce) 批準的工藝,並對提取物使用原材料情況進行審計。
(四)強化基本藥物委托生產(chan) 的監管。對基本藥物生產(chan) 委托方,藥品監管部門要檢查其是否履行對受托方生產(chan) 的質量監督責任;對基本藥物生產(chan) 的受托方,所在地藥品監管部門應將其納入屬地監管範圍,嚴(yan) 格要求其按照委托方注冊(ce) 的藥品生產(chan) 工藝和質量標準進行生產(chan) ,不得擅自變更原輔料及其來源。對委托方本身不進行生產(chan) 的委托生產(chan) 申請,原則上不予批準。
(五)全麵實施藥品質量受權人製度。國家局於(yu) 2009年4月下發了《關(guan) 於(yu) 推動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實施藥品質量受權人製度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9〕121號),要求在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分階段逐步推行”藥品質量受權人製度。為(wei) 加強基本藥物生產(chan) 及質量監管,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應在2010年內(nei) 全麵實施藥品質量受權人製度,健全企業(ye) 質量保證體(ti) 係,強化風險控製體(ti) 係建設,確保基本藥物質量和安全。
(六)提升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藥品GMP實施水平。為(wei) 適應國家藥品發展戰略,進一步提高我國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的生產(chan) 和質量管理水平,提升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國際競爭(zheng) 力,確保公眾(zhong) 用藥安全,國家局正在開展藥品GMP的修訂,並將依據“分步驟、分階段”原則,推動新修訂藥品GMP的實施和認證檢查工作。新修訂的藥品GMP頒布後,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率先達到新修訂的藥品GMP要求。
(七)對基本藥物全麵實施藥品電子監管。為(wei)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強食品等產(chan) 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國家局已下發了《關(guan) 於(yu) 實施藥品電子監管工作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08〕165號),按照全麵規劃、分步實施、逐步推進的原則推動藥品電子監管工作的開展。為(wei) 強化基本藥物質量監管,完善藥品安全追溯體(ti) 係,基本藥物必須全部納入藥品電子監管。國家局將製定基本藥物分類實施藥品電子監管工作實施計劃。各省局應按照實施計劃的要求,監督轄區內(nei) 基本藥物生產(chan) 、配送企業(ye) 實施藥品電子監管。
四、加強藥品銷售票據管理,嚴(yan) 厲打擊“掛靠經營”和“走票”等違法行為(wei) 各省局應結合藥品安全專(zhuan) 項整治工作的開展,以規範藥品購銷中票據管理為(wei) 突破口,進一步打擊“掛靠經營”、“走票”等違法行為(wei) ,認真貫徹實施《關(guan) 於(yu) 規範藥品購銷活動中票據管理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9〕283號)的要求,加大對執行情況的檢查力度,組織力量開展現場檢查。對貫徹執行不力的地區,要督促改進工作,直至通報批評;對檢查中發現的情節嚴(yan) 重的或者典型的案件,要督促嚴(yan) 肅查處。要切實強化對基本藥物中特殊藥品經營的日常監督檢查,嚴(yan) 防從(cong) 合法藥用渠道流失。
五、加強基本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完善藥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製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國家基本藥物藥品不良反應病例報告、調查、評價(jia) 、處理工作程序和機製,加強和完善基本藥物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製,規範藥品安全性信息反饋和發布形式,及時向有關(guan) 部門及社會(hui) 提供各種安全信息。接到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品種後死亡或突發性群體(ti) 不良事件的報告後,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立即展開調查工作,並及時報告相關(guan) 進展情況,保證用藥安全。
各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要切實履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職責,及時分析評價(jia) 基本藥物不良反應病例報告,及時通報相關(guan) 藥品不良反應信息,指導公眾(zhong) 安全用藥。對涉及嚴(yan) 重、死亡及突發性群體(ti) 不良事件,應在第一時間通過監測網絡上報,必要時可通過傳(chuan) 真或電話直報,並組織開展關(guan) 聯性調查評價(jia) 。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要定期匯總基本藥物不良反應病例報告,分析評價(jia) 基本藥物安全狀況,及時排除藥品安全隱患。
基本藥物生產(chan) 、經營、配送企業(ye) 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與(yu) 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調查、分析、評價(jia) 和處理製度,主動監測並報告藥品不良反應信息,主動開展基本藥物安全性研究工作。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應指定專(zhuan) 門機構或人員,負責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對發生的藥品不良反應和質量投訴,要及時分析調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應按規定及時召回,確保臨(lin) 床用藥安全。
六、注重經驗總結,完善監管手段,積極探索構建基本藥物生產(chan) 及質量監管長效機製
實施國家基本藥物製度,不僅(jin) 會(hui) 增加基本藥物的市場需求,同時也會(hui) 推動優(you) 勢企業(ye) 的快速發展,進而促進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間的兼並重組,帶動醫藥產(chan) 業(ye) 結構的調整和升級。各省局應當充分認識到實施國家基本藥物製度的複雜性和艱巨性,針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進行總結,突出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勇於(yu) 突破,大膽創新,以法製建設為(wei) 基礎,以風險評價(jia) 為(wei) 依據,多種手段相結合,實施科學監管,努力構建國家基本藥物生產(chan) 及質量監管的長效機製。
為(wei) 進一步做好基本藥物生產(chan) 及質量監管工作,國家局將組織督查組,適時對各地開展基本藥物生產(chan) 及質量監管工作進行督查。各省局應將加強轄區內(nei) 基本藥物生產(chan) 及質量監管工作按季度報告國家局,如出現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