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四川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聯合下發《四川省國家基本藥物製度實施意見》和《國家基本藥物四川省補充藥物目錄管理暫行辦法》。四川省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將按照文件要求,製定國家基本藥物四川省補充藥物目錄。
據了解,四川省補充藥物目錄品種數不超過國家公布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品種數的15%,報銷比例將明顯高於(yu) 非基本藥物。實施基本藥物製度的政府舉(ju) 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隻能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四川省補充目錄藥品,其他藥品原則上不得再采購和使用。
國家基本藥物四川省補充藥物目錄將由省國家基本藥物委員會(hui) 組織專(zhuan) 家進行谘詢和評審,經省政府批準後實施,並上報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備案。四川省補充藥物目錄由省政府統一確定,各市州不再製定其他目錄。四川省補充目錄藥品的招標采購和使用執行國家基本藥物製度相關(guan) 政策和規定。
據了解,四川省補充藥物目錄將根據四川省特色製定,特別注意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特別是地震災區患者對民族藥、地方特色中成藥品種的補充。民族自治地區內(nei) 政府舉(ju) 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四川省補充藥品目錄以外的民族藥,由民族自治地區人民政府製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同時,四川省補充藥物目錄製定必須是進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甲類目錄的品種;必須符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執業(ye) 範圍;確因省內(nei) 地方特殊疾病治療必需的,可從(cong)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乙類目錄中選擇少量品種進入四川省補充目錄。
根據《國家基本藥物四川省補充藥物目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四川省補充目錄的品種數不得超過國家公布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品種數的15%,報銷比例將明顯高於(yu) 非基本藥物目錄,且報銷比例要充分考慮中藥特點,鼓勵使用中藥。
全省政府舉(ju) 辦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嚴(yan) 格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的相關(guan) 政策。從(cong) 2009年國家公布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開始,逐步推行基本藥物製度,政府舉(ju) 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根據其診療範圍和服務功能,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基本藥物,並根據需要配備使用四川省補充目錄藥物。但實施基本藥物製度的政府舉(ju) 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隻能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藥品和四川省補充目錄藥品,其他藥品原則上不得再采購和使用。
據悉,今年內(nei) ,四川省30%的政府辦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縣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製度,全部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及四川省補充目錄藥品,並實行零差率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