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與(yu) 意義(yi)
醫療保障基金是人民群眾(zhong) 的“看病錢”和“救命錢”,其安全使用直接關(guan) 係到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近年來,欺詐騙保行為(wei) 屢禁不止,嚴(yan) 重威脅基金安全。為(wei) 加強基金監管,內(nei) 蒙古自治區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製度體(ti) 係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20號),製定了《內(nei) 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社會(hui) 義(yi) 務監督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通過引入社會(hui) 監督力量,構建政府監管與(yu) 社會(hui) 監督相結合的多元監管體(ti) 係,切實保障基金安全。
二、《辦法》主要內(nei) 容
《辦法》主要框架分為(wei) 總則、聘用條件和方式、工作職責和紀律、日常管理、續聘和解聘及附則六部分,共十七條。
第一章總則共3條,明確《辦法》適用於(yu) 全區各級醫療保障部門。
第二章聘用條件和方式共2條,明確會(hui) 監督員應擁護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守秘密、遵守紀律。社會(hui) 監督員的聘用通過公開選聘和定向特聘相結合的方式,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申請人的專(zhuan) 業(ye) 背景、工作經曆等綜合考量後確定。
第三章工作職責和紀律共3條,明確社會(hui) 監督員的工作職責、監督範圍和內(nei) 容及工作紀律。
第四章日常管理共1條,明確由醫療保障部門對社會(hui) 監督員進行組織管理。
第五章續聘和解聘共2條,明確社會(hui) 監督員聘期為(wei) 兩(liang) 年,期滿後可續聘。明確社會(hui) 監督員解聘情形。
第六章附則共5條,明確社會(hui) 監督員開展工作方式,強調《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內(nei) 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社會(hui) 義(yi) 務監督員管理辦法》(內(nei) 醫保辦發〔2020〕20號)同時廢止。
三、政策亮點與(yu) 創新
1.引入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監管。《辦法》通過公開征集社會(hui) 監督員,鼓勵社會(hui) 各界人士參與(yu) 醫保基金監管,彌補了政府監管力量的不足,形成了多元化的監管格局。
2.明確監督員的權利與(yu) 義(yi) 務。《辦法》詳細規定了監督員的職責範圍和工作紀律,既保障了監督員的合法權益,又規範了其行為(wei) ,確保監督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強化監督員的監督與(yu) 管理。通過製定嚴(yan) 格的工作紀律,提升了監督員的專(zhuan) 業(ye) 素質和履職意識,為(wei) 醫保基金的安全運行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