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guan) 單位:
根據《關(guan) 於(yu) 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製度的通知》(揚人社【2016】230號)等相關(guan) 文件要求,現就市區醫保定點協議管理醫藥機構申報和評估工作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受理時間及地點
1、受理時間:2018年4月25日-5月16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2、受理地點:揚州市社會(hui) 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文昌東(dong) 路9號市民中心1號樓3樓1319室)。
聯係電話:80978687;13358121959。
二、申報評估條件
申報醫保定點協議管理醫藥機構基本條件及標準見《關(guan) 於(yu) 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製度的通知》(揚人社【2016】230號)和《關(guan) 於(yu) 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製度的通知》(揚人社【2017】368號)。請登錄市社保中心網站https://www.jsyz.si.gov.cn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網站https://hrss.yangzhou.gov.cn。
三、申報材料
1、醫療機構
(1)揚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協議管理醫療機構申請表,請登錄市社保中心網站https://www.jsyz.si.gov.cn下載。
(2)營業(ye) 執照或民辦非企業(ye) 單位登記證、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社會(hui) 保險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已辦理多證合一的請注明)
(3)從(cong) 業(ye) 人員花名冊(ce) 及申報期近3個(ge) 月的《社會(hui) 保險申報表》和繳費憑證(退休返聘人員提供聘用合同和《退休證》),醫務人員(包括醫生、護士、醫技、藥師等)注冊(ce) 證原件及複印件。
(4)醫療機構場所房產(chan) 證複印件,非自有房屋還須提供租賃合同原件及複印件,並附醫療機構平麵結構示意圖。
(5)醫療機構管理規章製度目錄及文本。
(6)醫療保險工作分管領導和專(zhuan) 職管理人員名單;計算機及網絡設備清單,負責計算機硬、軟件維護的人員名單。
(7)醫院等級證明。
2、零售藥店
(1)揚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協議管理零售藥店申請表,請登錄市社保中心網站https://www.jsyz.si.gov.cn下載。
(2)營業(ye) 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shu) (GSP)、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社會(hui) 保險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已辦理多證合一的請注明)
(3)從(cong) 業(ye) 人員花名冊(ce) 及申報期近3個(ge) 月的《社會(hui) 保險申報表》和繳費憑證(退休返聘人員提供聘用合同和《退休證》),執業(ye) 藥師注冊(ce) 證、(中)藥師證書(shu) 原件及複印件。
(4)藥店營業(ye) 場所房產(chan) 證複印件,非自有房屋還須提供租賃合同原件及複印件,並附藥店平麵結構示意圖。
(5)藥店管理規章製度目錄及文本。
四、評估流程
1、醫藥機構持相關(guan) 申報材料在公布申報受理時間內(nei) 到受理地點申報,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登記並出具受理憑證。
經辦機構向衛生計生、食藥監、工商、物價(jia) 等相關(guan) 部門函詢申報單位有無違法違規情況。
2、評估組工作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合格的單位,由評估領導小組在評估組成員中選取2名以上人員,於(yu) 5月31日前完成現場複核。
3、評估組結合材料初審與(yu) 現場複核情況,提出綜合評估意見。評估領導小組集體(ti) 審議。
4、審議通過的擬新增定點醫藥機構名單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網、市社保中心網站公示一周。對公示期內(nei) 無異議的(或雖有異議但核查後反映情況不實)發文確認為(wei) 醫保定點協議管理醫藥機構。
5、新增醫保定點協議管理醫藥機構,按照要求簽訂服務協議,安裝醫保聯網結算係統。完成安裝後,向經辦機構提交驗收申請。經辦機構驗收通過後,開通醫保聯網刷卡服務。
揚州市社會(hui) 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8日